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振昌

Case No.HCMA 182/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8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8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35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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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振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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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6月5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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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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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1,6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控方指,當控方第一證人於事發日晚上駕駛私家車進入曉光街迴旋處後,上訴人駕駛的巴士便突然從曉光街駛入迴旋處,並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發生碰撞。碰撞前,控方第一證人已扭軚至右邊及加速,但最終仍無法避免意外。

4.兩車停定後,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下車,當控方第一證人質問上訴人時,上訴人的回應大約是「唔好意思,我頭先望咗左邊,冇望右邊。」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6.代表上訴人的戴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1)  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且沒有提醒自己本案只是單對單的案件;及

(2)  裁判官錯誤地以為上訴人曾在現場向控方第二證人(即控方第一證人的太太)作出口頭招認。

考慮

7.戴律師在陳詞中不斷強調,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不可信,並指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證時所述,與其在證人供詞內所作的描述並不一致。戴律師又批評裁判官錯誤地認為辯方的說法並不合常理、不合邏輯。

8.首先,本席必須指出,由於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證,故當控方第一證人否認辯方所指稱的案情後,案中實無任何證據支持辯方的說法。當然,縱使如此,裁判官仍需充分考慮控方證人所述是否可信、可靠,或他們的證供是否存在矛盾或有違邏輯。最終,裁判官經分析後,裁定控方證人所述為當時的實況,裁判官並於裁斷陳述書中詳細闡述其分析的基礎及所持的理據。本席認為裁判官所作的裁斷完全合情合理,並沒有可詬病之處。

9.雖然戴律師指,控方第一證人不可能在他所指的短距離內見到上訴人的巴士,而仍然能夠避免與巴士發生嚴重碰撞,但控方第一證人已解釋他當時是扭右軚及加速行駛,以致私家車的左車尾與巴士的右車頭發生碰撞,控方第一證人所述並非不合情理。相反,戴律師所指的嚴重碰撞似乎只是他的個人估計,案中並無理據支持其說法。事實上,撞擊的力度如何與兩車的車速、碰撞的位置、司機當時的駕駛動作等,均互有關連,並不能一概而論。

10.另外,戴律師指,若然控方第一證人是以每小時30公里的時速駛進迴旋處,則控方第一證人只需一至兩秒便可以從私家車所在的路口駛到巴士行駛的路口,故控方第一證人並不可能於碰撞前發現巴士仍在私家車左邊兩呎的位置。戴律師又強調,控方第一證人所描述的不同巴士位置,皆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11.顯然,巴士與私家車發生碰撞前距離多少,並不單是私家車的時速問題,相關的還有巴士的時速、兩車的行車方向及位置等。除此之外,控方第一證人對巴士車速的觀察亦正如他所指,只是一個估計而已。以此種種情況考慮,本席並不認為戴律師的批評能令控方案情存疑。

12.就控方第一證人在甚麼時候觀察過上訴人駕駛的巴士及控方第一證人的庭上證供與其證人供詞的出入之處,戴律師亦作出多項批評,本席不會在此詳細列出,但本席認為,這些出入並不具關鍵性,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3.其次,雖然戴律師指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支持辯方的說法,但本席經審閱有關謄本後,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只是表示兩車發生碰撞前,她眼向前望,私家車是直駛,至於碰撞前私家車有否扭軚,控方第二證人則表示沒有留意,而就較為關鍵的事項,如碰撞前兩車的相對位置及距離等,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作出描述。本席並不認為控方第二證人指私家車直駛便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可信或這便支持辯方的說法。

14.關於裁判官錯誤地在作出口頭裁決時指上訴人曾在現場向控方第二證人作出招認,本席認為這只是裁判官的一時錯誤,而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亦已作出更正。整體而言,本席認為這點無損裁判官對控方證人證供所作的分析及其對事實的裁斷。

15.最後,雖然戴律師指裁判官並未提醒自己本案是單對單的案件,但明顯地,裁判官是清楚知道案中支持控罪的證據基本上只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而裁判官亦已就其證供作出詳盡分析,經小心考慮後才達至有罪的裁決。

結論

16.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載少清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