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譽朧

Case No.DCCC 33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3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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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譽朧LEUNG Yue-lung, 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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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6月13日
出席人士: 楊剛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婉芝律師行律師朱健榮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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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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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在2013年1月16日晚上八時許,警員發現被告在荔枝角道附近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找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證物P1)及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十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2)。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由於沒有錢,所以幫人帶「冰」毒賺取生活費。

3.政府化驗所確認證物P1是載有6.69克晶狀固體,內含6.5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市值是$4,810元。

求情理由

4.今日辯方律師呈上了修訂的書面求情陳詞,但事後經過法庭查問下,辯方律師再作出修訂,不再堅持搜獲毒品中的2.9克是被告自用,不反對法庭可以用搜獲的全部毒品作為販毒用途,亦收回被告在被捕時警員搜出一些吸毒工具的說法。

5.被告現年58歲,現與女友居住。被告在被捕時打算參加毒品派對,會賣毒品給朋友。被告是花了$1,800元購買搜獲的毒品。被告沒有工作,每月有$3,400元綜援。辯方說被告百病纏身,但他這四年來已經沒有干犯販毒罪。被告的妹妹和契女今天亦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呈上自己的求情信,亦有妹妹、契女的求情信,和一個聲稱在新加坡朋友的求情信內容。被告說經過今次的教訓深感後悔,現在覺得以前所做的事確實是錯的。

判刑

6.被告現年58歲,已婚,中三程度,被捕時無業。被告有十九項定罪,當中十四項涉及毒品。被告在1990年8月和1999年3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曾經因為販毒罪而分別被判12年和7年之久的刑期。被告在2006年1月因為販毒罪等被判入獄四年八個月,在2008年12月出獄。現在被告故態復萌,再次干犯販毒罪。辯方律師甚至說被告的販毒行為亦到了退休的階段,亦不斷修改求情的說法,這樣對被告的求情信可以說是一大諷刺。這亦反映被告並沒有真正感到懊悔,沒有真正珍惜機會,重新做人。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亦知道他的認罪會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警方人贓並獲,證據確鑿,被告的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7.本席並不信納所搜獲的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的說法,辯方亦說被告不會選擇紐頓聆訊。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刑期是3年至7年,本案涉及6.5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因此本席以5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