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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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0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25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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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上訴人為控方第一證人公司的司機,負責將地盤泥頭及廢物運走。事發當日,上訴人在涉案地盤運走一塊鐵板及一些鐵枝,控方第二證人(即地盤的管工)目睹有關情況,並向上訴人作出查詢,但上訴人表示自己會向控方第一證人交代。當日,控方第二證人曾試圖聯絡控方第一證人,向他報告有關事件,但不果。事發後翌日,控方第一證人到地盤巡視,控方第二證人向他滙報事件,而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自己會處理。 4.當晚,控方第一證人致電上訴人,詢問鐵料的下落,上訴人回應指鐵料並不屬於控方第一證人,並掛上電話。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再次致電上訴人,要求歸還鐵料,但上訴人表示已將鐵料賣掉,並獲得2,000至3,000元。之後,上訴人掛上電話,沒有再接聽控方第一證人的來電。然而,上訴人用電話發了短訊給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已辭職。控方第一證人繼續要求上訴人作出交代,但上訴人並沒有回覆。 5.其後,上訴人投訴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支付他的部分工資,二人於是在勞工處安排下在該處會面。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向勞資關係主任投訴上訴人未經安排運走鐵料的事件,主任表示這應交由警方處理。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在該處報警求助,而上訴人亦被拘捕。 6.上訴人在警誡下,向警方作出了一份會面紀錄,內容大約是指一名叫「老蘇」的工人當日在地盤內叫他將鐵料丟掉,上訴人於是將鐵料與泥頭一同運往堆填區棄置。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作證,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他在庭上重申是「老蘇」叫他將鐵料棄掉。上訴人並指事發翌日的晚上,控方第一證人的一名朋友曾致電給他,向他表示該批鐵料原是控方第一證人打算私吞的,但上訴人卻將鐵料棄掉,上訴人必須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賠償。 8.上訴人在盤問下同意,他因一時忘記,所以沒有將控方第一證人的友人致電一事在會面時告訴警員。 上訴理由 9.代表上訴人的楊剛大律師所提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所述為實情及忽略考慮控方沒有傳召「老蘇」作證這一重要事項。 考慮 10.楊大律師對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的批評,主要是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對上訴人搬走鐵料一事的反應並不合常理,本席並不認同。根據控方第二證人所述,他在目睹有關事件時已即時向上訴人查詢,並試圖聯絡控方第一證人,告之有關情況,這做法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況且,控方第二證人當時在行內只工作了8至9個月,而上訴人則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公司已工作了一段很長的時間,再加上上訴人並不是控方第二證人的下屬,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二證人當日的反應並無任何不合邏輯之處。 11.至於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報告上訴人曾要求他隱瞞有關事件這一點,本席認為只屬細節,並不影響控方第二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2.至於控方第一證人,他在得知事件後當晚,已向上訴人作出查詢,他的做法並無不妥。雖然楊大律師批評控方第一證人指當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已賣掉鐵料後,控方第一證人仍要求上訴人歸還鐵料,這是不合理的。但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否確信上訴人已賣掉鐵料及控方第一證人所言是否未經深思熟慮,均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回應。無論如何,本席並不認為這損害了控方第一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13.就控方第一證人延遲報警一事,楊大律師提出兩點陳述,第一點是這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只是希望藉報警一事向上訴人施壓;而第二點則是這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就上訴人偷取鐵料一事的指控並非實情。 14.就楊大律師所提的第一點,本席認為,若然控方第一證人是如上訴人所指,因希望私吞的鐵料被棄掉,而要向上訴人追究,他斷不會以報警這「惡人先告狀」的行為,作為向上訴人施壓的手段。另外,本席亦留意到上訴人在作證時表示,當控方第一證人指出會報警處理有關事件時,他的即時回應是「你要我賠錢,我寧願唔做呢份工,你報警就報警喇」。顯然,在此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必然明白上訴人並未受壓,控方第一證人因此應不會在較後階段仍繼續提出報警處理以向上訴人施壓。本席認為裁判官就這議題所作的分析合情合理,並無可詬病之處。 15.關於楊大律師對控方證人證言的其他批評,本席亦己充分考慮,但認為無損裁判官的裁斷。 16.最後,關於「老蘇」的證供,本席並不同意楊大律師所述,這是控方必須處理的,否則,案中便存有疑點。在本案中,控方從沒有(亦不需要)依賴「老蘇」的證言。「老蘇」是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及在庭上提及的,亦是上訴人指稱當日在地盤內向他示意,叫他將鐵料運走的人。當然,上訴人並無任何責任作證或傳召證人,更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無辜,但這並不表示傳召「老蘇」的責任便落在控方身上,亦不表示「老蘇」沒有出庭作證,案中便即存有疑點。歸根究底,裁判官要決定的是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上訴人確實干犯涉案的控罪,又或上訴人所述是否有可能為真確。 17.裁判官就控方證人及上訴人所作證言的分析,本席認為並無不妥。本案並無任何基礎讓本席就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作出干預。 結論 18.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轉聘楊剛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