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迪光

Case No.HCCC 48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8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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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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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3年4月26日下午2時37分
出席人士: Ms Lisa Remedios,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orinda La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及 [4] 及 [6] 及 [8]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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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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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的被告人原被控四項強姦罪,除第三及第五項控罪涉及同一名女事主外,第一及第七項控罪分別涉及另外兩名女事主。就這四項強姦罪,控方亦提出四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的交替控罪。

較早時,被告人於本席席前承認全部四項交替控罪,但不承認強姦控罪,有關答辯獲控方接納,因此,本席毋須處理第一、第三、第五及第七項控罪。

由於被告人本身亦是一名患有中度智障的人士,及由於被告人先前曾有猥褻侵犯及傷人等刑事定罪紀錄,故此,本席將判刑押後至今天,以索取被告人的感化官報告、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及一位臨床心理專家的報告。

承認案情

案中的三名女事主均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各人的整體自主能力分別相當於六歲兩個月、五歲八個月及四歲五個月的人,三人均於一庇護工場工作,而被告人亦在該工場任職。2005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間、2008年某日及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分別四次於鄰近該庇護工場的一商場後樓梯與三名女事主非法性交,其中,2012年2月28日性交發生後,女事主於2012年4月20日被證實懷有被告人的孩子,女事主後來被安排進行終止懷孕手術。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與八十多歲的父親及繼母同住。

被告人在干犯本案前,曾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刑事毀壞、猥褻侵犯及兩項傷人紀錄。就刑事毀壞及猥褻侵犯的控罪,被告人分別於2009年5月5日及2010年12月8日被判處罰款及接受感化。2011年3月8日,法庭因被告人違反感化令,因而將感化期由12個月延長至15個月。然而,被告人其實於2011年2月27日已干犯另兩項傷人罪。最終,法庭於2011年8月15日就有關控罪,判處被告人8個星期監禁,法庭亦就被告人違反感化令,判處被告人兩個星期監禁,其中一個星期與該八個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本席在押後判刑期間,曾取閱被告人過往所干犯罪行的相關文件,以確定這些罪行是否如本案一樣,牽涉被告人在庇護工場認識的工友,結果,有關文件顯示並非如此。就該兩項刑事毀壞及傷人案件而言,被告人是夥同數名其他人士犯案,而該宗猥褻侵犯案件則發生於一公共屋邨,當時只有女事主與被告人在電梯內。

代表被告人求情的劉大律師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被告人的心理專家報告。報告指,被告人為中度弱智人士,整體適應能力約為7至8歲,專家並指,雖然被告人能自行處理某方面的個人起居,但就其他多項日常在家庭工作及社區的生活運作,則須別人給予協助及監督,被告人亦須接受適當的訓練,以培養他的責任感。

劉大律師亦呈交予法庭一封由被告人的社工及一封由被告人的父親及兄弟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致是被告人樂於接受社工的輔導,表現真誠合作,對犯案表示後悔,而被告人的家人則請求法庭盡量輕判。

至於本席就被告人索取的兩位精神科醫生均在報告中確認,被告人並沒有患上任何精神病。

感化官報告則指,被告人於工場的工作表現較其他人為高,但被告人會向同伴炫耀他的黑社會聯繫。報告又指,被告人於2007年開始結識了一些有黑社會背景的人,並在與他們交往時干犯刑事毀壞及傷人等罪行。關於本案的控罪,被告人指,他是因一時不能控制自己,才干犯有關控罪。由於被告人自律能力低,又欠缺有效的家長管教,再加上被告人在過往接受感化期間表現欠佳,故報告並不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

最後,關於本席就被告人索取的臨床心理專家報告。專家指,接見被告人時,發現被告人在面見中,不時給予不同,甚至乎是前後相反的答案,就本案控罪的相關事宜,被告人表現有所保留,而其所表達的悔意亦似乎極為表面。專家指,正如被告人在庇護工場的社工觀察所得,被告人會不時就自己有利的事項作出虛假的回應。

今天劉大律師代被告人作進一步求情時表示留意到專家所作的觀察,但劉大律師強調,從她與被告人的會面及溝通所見,被告人的不一致反應極可能只是基於其表達能力欠佳,及與其智商較常人為低有關連。

另外,專家又指,被告人傾向作出短視及即興的作為,而無視其作為的後果,被告人亦缺乏對別人的憐憫心、缺乏自控能力。專家指,以種種因素考慮,被告人的重犯風險高。最後,專家認為,若被告人接受與兩性關係及正確處理性需要有關的專業輔導服務,對被告人或有幫助。

判刑考慮

有關罪行的最高判罰為10年監禁,本案涉及三名女事主,而其中一人因有關性交而導致懷孕,並須接受終止懷孕手術。四次的非法性交發生於2005年至2012年期間,並非只為一獨立事件,顯然,以案情考慮,本案是嚴重的,同時,不論個別案情如何,相關法例的目的是要保障這些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免她們受人利用及欺凌。

當然,本席並沒有忽略被告人本身亦是一名中度智障人士,他缺乏自控能力,亦不大懂得處理兩性之親密關係,會衝動行事。但本席同時留意到專家指被告人的重犯機會高,而感化官亦已表明被告人不適宜接受感化。

本案的判刑

因此,經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後,包括本案的案情,以及被告人的背景等,本席認為須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的刑罰,以適當地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以阻嚇被告人。

由於涉及第二項控罪的非法性交引致女事主須進行終止懷孕手術,因此,本席認為就該項控罪,本席可作最寬大的處理是採納24個月為量刑基準,基於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就第二項控罪應被判監16個月。至於第四、第六及第八項控罪,本席就每項控罪採納18個月為量刑基準,18個月扣減三分一為12個月監禁。然而,經考慮整體判刑原則後,本席下令四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6個月監禁。

由於臨床心理專家認為相關的專業輔導或會對被告人有所幫助,故此,本席相信懲教署的有關方面會就此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