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樂蓀 對 黃靈新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65/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13.
1. 呈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 2012年2月29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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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6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12 年第 65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2 年第 4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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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呈請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 2012年2月29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案情 2.呈請人在林法官席前提出選舉呈請,挑戰2011年區議會選舉香港仔選區的選舉事宜。林法官剔除呈請人的呈請。 3.林法官簡述申請背景如下:
4.林法官裁定呈請人的呈請書超越《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 547 章) 第 53(1) 條所規定提出呈請的時限。第 53(1) 條規定:「質疑選舉的選舉呈請書必須於選舉主任在憲報刊登該項選舉結果的日期後的兩個月內提交。」。由於選舉主任在 2011 年 10 月 10 日將有關結果刊憲,所以當呈請人在 2012 年 1 月 6 日提出他的呈請書的時候已經超越兩個月的法定期限。 5.另外,林法官裁定,假設法庭有酌情權,在考慮過本案的案情,特別是程先生提出的呈請理由及理據,及他就逾期提出呈請的解釋(事實上他並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法庭亦不應延展有關期限。 上訴法庭司法權力 6.本庭同意兩名答辯人的陳述,上訴法庭沒有司法權力處理本上訴,香港終審法院是唯一可以處理本上訴的法庭。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 章)第14(3)(g) 條,來自以下的上訴不得向上訴法庭提出:
7.《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c)條說:
8.有關條文已於 2011 年 7 月 15 日生效。上述的機制是一項「越級上訴機制」。這機制容許對原訟法庭就《區議會條例》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感到不滿的一方,在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後,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參考Leung Chun Ying v. Ho Chun Yan, Albert and Another FAMV Nos. 21, 22, 24-26 & 32-34 of 2012 (判決日期 2012 年 11 月 13 日)一案,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就有關條例涉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選舉呈請上訴機制的討論。〕 9.呈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內要求延展呈請的申請期限。由於本庭沒有司法權力處理本上訴,故此本庭不會就呈請的申請期限或延展期限作出討論。 總結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庭剔除上訴及命令呈請人支付兩名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本庭評核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訟費各為 $15,000。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席。 第一答辯人:由黃江森, 林輝德律師事務所轉聘葉海琅大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思奇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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