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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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32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2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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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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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3年7月3日上午11時02分
出席人士: 鄭淑儀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國華先生,由陳曼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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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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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喺案發嗰段時間,被告人任職電訊公司嘅推銷員。事主X喺案發嘅時候係一名17歲嘅中六女學生,佢對模特兒嘅工作有興趣,喺一個網站嘅討論區張貼咗尋找兼職模特兒工作嘅訊息,亦都上載咗自己嘅照片。2012年4月27日凌晨時分,被告人透過網上聊天工具聯絡X,得知X嘅電話號碼,兩個人喺電話交談之後,相約喺當日中午見面。被告人喺利用網上聊天工具聯絡X嘅時候用咗一個假名字,佢一直冇告知X佢嘅真名字,佢話自己係模特兒公司嘅經理人。喺電話談話嘅時候,被告人對X講,如果想出名,可能要陪老細,佢亦都話做模特兒要度身,佢作為佢嘅經理人,要清楚佢嘅身形。雖然被告人只係喺電訊公司工作,佢詢問X想喺佢嘅公司抑或喺X嘅屋企度身,當X答佢喺公司嘅時候,佢推說喺公司度身,私隱冇保障,喺屋企比較好,而且唔需要擔心有人安裝閉路電視偷拍。被告人亦都得知喺約好嘅時間,X屋企唔會有其他人。

兩個人見面之後,被告人建議去一個較靜嘅地方談話,喺一個平台公園,佢哋講咗大概半小時,被告人對X講,做呢一行係黑暗嘅,可能要陪老細飲酒,佢又話X唔夠主動,恐怕咁樣會得失老細,又話見到老細嘅時候大家可能酒後亂性,會發生性行為,所以如果要做模特兒嘅話,要帶佢打避孕針。兩個人亦都談及,如果想做模特兒,X需要討好佢,呢一類咁嘅說話。

到咗X嘅屋企,兩個人坐喺床上面,被告人對X話,唔可以咁怕醜,要主動啲,試下當佢係男朋友,要佢合上雙眼。當X合上眼睛之後,被告人佢嘅嘴,X退開,話畀佢聽佢接受唔到。喺被告人叫X放鬆,合上眼之後,X合上眼,畀被告人佢,不過佢始終都唔係好接受到,好快就落咗床,話畀被告人聽佢唔太接受。被告人於是建議先替X度身,X同意。喺X脫光衣服之後,被告人為佢度身,度完身之後,被告人要求X瞓喺床上面,話要睇佢嘅脂肪分佈,X於是瞓咗喺床上面,被告人然後對X講「不如我試下妳,睇下妳有冇feel,如果冇,我就算,就停。」X同意咗,又合上雙眼。被告人就X嘅嘴,又用手摸X嘅胸部同埋陰部,亦都用嘴嗰啲部位。後嚟被告人除咗褲,用性器官喺X嘅下體磨擦,X即刻推開佢,叫佢停止,並且講佢唔想做模特兒。被告人捉住X,對佢講行到呢一步,繼續做,並且將佢嘅身體壓喺X嘅身上,X用腳撐住被告人,而且高呼唔好。被告人冇理會,X掙扎,落咗床,但係佢好快就被被告人從後撲到喺地上面,X要求被告人放手,但係被告人並冇放開佢。後來,X話被告人整到佢好痛,要求去梳化嗰度坐,被告人答應。當X坐喺喺梳化上面嘅時候,被告人要求X畀佢多幾分鐘,X表示接受唔到,仲話如果需要咁樣換取工作,佢寧願唔做模特兒。被告人話其實都去到呢一個地步,點解唔畀多佢幾分鐘?佢只會喺出面磨,唔會入去。喺X問咗數次是否只係會喺外邊磨,被告人答應之後,兩個人亦都勾咗手指屘,被告人於是用陽具喺X嘅性器官外面磨擦,X一直喺度縮,但係畀被告人用一隻手捉住佢嘅大腿。後嚟,被告人喺磨擦嘅期間將陽具完全插咗入X嘅體內,幾秒鐘之後,被告人叫咗一聲,X發現梳化套同埋地上都有精液。X十分憤怒同埋驚慌,指責被告人點解應承咗佢仲要咁做,被告人話佢冇插過入去,問X有冇感覺錯誤。最後,X著番衣服,同被告人一齊離開咗。

臨床心理學家喺最近為X做咗一次心理評估,佢指出,喺案發後一、兩個月,X嘅精神受到創傷同埋困擾,睡眠受到影響,心理亦都有負擔,原本纖小嘅身軀再瘦咗五、六磅,因為擔心被被告人滋擾,一家人為此搬家,亦都因為擔心染病,頭六個月需要時常驗血。事實上,佢嘅陰道因為呢一次事件受到感染。猶幸嘅係X仲算可以自行處理自己嘅心理狀況,毋須專業輔導。

被告人現年27歲,中學畢業,曾經任職平面設計、保險代理同埋電訊公司嘅營業員,佢同父母與及弟弟一起居住,佢係初犯嘅,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力陳被告人嘅本質係善良,雖然學業成績一般,但係喺社會工作之後一直勤奮上進,甚得上司嘅賞識,得獎無數。辯方大律師亦都提出,本案有特殊之處,認為可以從輕處理,要點如下:

(一)呢宗案件會否係喺X喺最後階段先至改變心意,而並非係一直都表示不同意嘅情況;

(二)X會否其實並非真正反對;

(三)X嘅言行舉動會唔會令到被告人合理咁樣覺得佢係同意嘅;

(四)被告人並冇對X使用實質程度嘅暴力;

(五)X並冇要求或者堅持被告人使用避孕套;

(六)事件冇令X有嚴重嘅心理影響。

被告人訛稱為模特兒公司嘅經理人,聯絡上X,令到佢相信佢可以為佢安排模特兒工作,用呢個藉口同X見咗面,再藉詞為佢度身去到X嘅屋企,被告人明知當時X嘅屋企唔會有人。被告人只係電訊公司嘅營業員,根本冇可能為X安排模特兒工作,佢係立心欺騙X嘅。本席認為被告人一開始就對X圖謀不軌,佢對X設下圈套,以便製造一個有利於侵犯X嘅環境,即使佢初時可能只係打算以花言巧語達到目的,不過最後喺X明確表示不願意之下,對佢施以武力,並且營造咗一個具巨大壓迫性嘅環境,令到X同意畀佢將陽具喺陰道外磨擦。最後,被告人捉住X嘅大腿,喺明知道X不同意,或者罔顧佢是否同意之下,將陽具進入咗X咗嘅體內。

被告人當時係一個有多年社會閱歷嘅人,X只係一個剛考完中學文憑試嘅學生,呢一個係被告人清楚知道嘅,雖然佢同X嘅交往唔多,但係明顯被告人認為X係一個容易得手嘅對象,積極向佢施以手段,利用X對佢嘅信任,最後仲違反咗重要嘅承諾,只係為咗滿足佢嘅自私慾念。而且當被告人強行進入X嘅身體嘅時候,佢冇戴上避孕套,仲射咗精,根據佢喺會面時向警方所講,佢大有可能喺來不及退出之前已經開始射精。

X係唔知道被告人是否喺佢體內射精嘅,但係佢清楚知道被告人射咗精,亦都對被告人呢個行徑極為反感,可想而知,佢對會否因此成孕係大有憂慮嘅。再者,佢亦都明顯擔心自己因此染疾,所以為此進行咗多個月嘅驗血檢查,雖然最終只係發現下體受咗感染,冇染上惡疾,但係期間X嘅憂慮不問而知。

事主喺呢一個過程裡面嘅行為表現,並非係法庭喺判處時不應該顧及嘅事情,不過以本案嘅情況嚟講,單看表面情節,喺考慮嘅時候就會有失準繩,本席認為除咗要睇X嘅行為表現之外,法庭仲應該顧及事情嘅來龍去脈,亦都應該顧及證據支持,對被告人心態認知嘅推論。

X喺過程中嘅行為表現,在在顯示佢入世未深,易受擺佈,本席絕不能話X一直都立場堅定,但係如果講佢嘅表現係欲拒還迎又或者半推半就,本席就不同意,本席認為X只係完全唔懂得如何處理被告人製造出嚟嘅環境,做出可以講得話係愚蠢嘅行為而已。佢脫去衣服,只係因為被告人令佢認為呢一個係成為模特兒之前必要嘅度身同埋評估身段嘅安排,佢畀被告人撫摸佢嘅身體同埋佢,亦都係受咗被告人所講嘅一啲同模特兒事業圈子嘅歪風等等事情所影響,而且X喺過程裡面亦都多番告知被告人佢係不願意嘅。

被告人進入X嘅身體之前已經對X用咗武力,以當時嘅環境,兩個人體形嘅分野,X愚蠢咁樣接受咗被告人嘅承諾,畀被告人有機可乘,完全唔係一個改變心意嘅情況,更唔可以同兩情相悅,只係喺最後改變心意嘅情況相提並論。

X是否不同意性交,被告人會唔會可能真誠地相信或者誤會X係同意嘅,係陪審團考慮咗嘅議題,佢哋喺呢一方面嘅裁斷,已經明確咁樣從佢哋嘅裁定反映出嚟,不存在X係有可能並非不同意或者被告人可能真誠地相信X係同意嘅空間。

被告人並冇以武力嚟達至目的,因此冇對事主施以暴力呢個加重刑責嘅因素,不過被告人亦都並非冇以力量對付X。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應該採用6年作為量刑基準,才可以反映本案嘅性質同埋嚴重程度。

本席考慮咗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辯方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現時已經有真誠悔意。即使被告人現在真係有悔意,求情作用有限,佢喺審訊嘅時候,仍然虛假咁樣指稱X係從事援交嘅,滿足慾念之後仲毀人清譽。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不認為案中存在足可減刑嘅因素。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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