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華 對 李映輝(已故)呂南興的遺產管理人及另一人
Case No.DCCJ 5252/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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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25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5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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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這是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申請,她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二個,第一個是有關呂南興是否患有精神病的事,本庭在判案書的第3段已處理了這個問題,被告人本人沒有提出第13段有關呂南興患有精神病的事怎樣不是正確的裁決。第二點是有關逆權佔有的抗辯理由,本庭在判決書的14段已作出處理。第14段指出,抗辯書內沒有提及逆權佔有的抗辯理由,被告人一方面指稱他擁有田心村52號的業權,但另一方面又提出逆權佔有的主張,這是兩個矛盾的抗辯。被告人未能夠指出本庭這個裁決在哪方面是錯誤的判斷,整個申請的理據都不能成立,本庭看不到被告人怎會有合理成功的機會,假如本庭給予上訴的許可,因此本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兩名被告人需要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訟費由法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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