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趙仲超的事宜

Case No.HCB 1568/2013
Court
HCB
Date1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156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3年第1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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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趙仲超(CHIU CHUNG CHIU also known as CHIU CHUNG CHIU THOMAS)的事宜

由呈請人偉駿貿易有限公司(WELL JOINT TRADING LIMITED)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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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13年7月31日及8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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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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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請人在2013年3月7日提出本呈請,以債務人未能支付約共$174,000的判決債項為由,要求法院頒令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在2013年7月31日的聆訊時聲稱,他擬出售名下兩個物業(業權分別與其他人仕共同擁有),將所得(扣除按揭債項及費用後)用以支付上述債項。

3.呈請人指:

(a)   債務人亦欠其他債權人的債項(HCB 3637/2013的法庭檔案顯示,該呈請的呈請人以他未支付約六百萬元的判決債項為由,要求頒布破產令);

(b)   即使兩個物業的售價確實共值約$17,800,000($10,300,000 + 7,500,000);

(1)   該兩物業的按揭債項共約九百萬元;

(2)   債務人只佔兩個物業的一半權益,出售物業所得,仍不足以清付上述共約六百多萬元的判決債項;

(c)    無論如何,債務人未能證明可於短時間內,將物業成功出售。

4.債務人則反駁:

(1)   其他兩位業權人,願意將出售物業所得的全數,供他還債;

(2)   兩個物業已委託物業代理處理。物業代理亦表示,有信心可於短時間內,將兩物業售出。

5.債務人在上述聆訊時亦表示,可存檔誓章,支持前第 4 段所述的各點。

6.惟他在2013年8月12日存檔的誓章,僅重覆上述的聲稱。該誓章並未提出文件或記錄,足具確證前第 4(2) 段的聲稱。債務人亦未提供,其他業權人就前第 4(1) 段作出的書面確認。

7.債務人亦曾質疑判決債項是否正確,但他並未能提出合理理據,支持其意見。

8.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同意呈請人指,並無充份的理據,將本呈請撤銷或再押後。

9.故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頒布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並須支付所涉訟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劉林陳律師行委派黃家俊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代表,不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