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松及另一人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92/2013。
Case No.HCCC 34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4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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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松 (第一被告人)
  孔婉芬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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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6月3日上午10時34分
出席人士: 黃振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梁振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2] 至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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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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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係被控第一項共同販運毒品罪,亦分別被控一項毒品份量較細嘅販運毒品罪,即係第二同埋第三項嘅交替罪。兩名被告都否認第一項控罪,但係就承認各自嘅販運毒品罪。控方決定不再起訴第一項控罪。

兩名被告分別都承認控方嘅案情撮要。簡單嚟講,兩名被告人喺案發當日嘅早上,喺香港國際機場辦理咗前往澳洲嘅登機手續之後,警方嘅毒品調查科警員將兩人截停,並在佢哋身上同埋鞋墊下面都發現到有毒品,警員於是將佢哋係拘捕。

在警誡下,第一被告透露,佢係收取咗50,000鈫報酬帶毒品入澳洲,而第二被告亦承認因為欠債,而幫個叫做「阿偉」嘅人帶毒品去澳洲。兩名被告喺後來嘅正式錄像會面時,都有進一步係作出招認。

咁毒品被檢驗後,證實係控罪所指嘅份量嘅「冰」毒。

第一被告現時就係62歲,有六次嘅刑事紀錄,但係並冇相同嘅販毒紀錄。佢以前係保安員,妻子同三名子女都係住喺內地嘅。

第二被告今年47歲,有三次嘅刑事紀錄,亦都係冇相同嘅販毒前科。佢以前做過清潔工人,佢係同佢丈夫分咗居嘅。

代表第一被告嘅陳大律師喺事前,已經將某一啲嘅求情,同求情有關嘅資料,係呈交咗畀法庭,清楚地列出被告所做過嘅事情。控方就指出,佢哋接納信中所提到嘅情況。陳大律師喺庭上補充,第一被告係因為經濟問題,被利誘而犯事,佢已經係非常後悔,佢知道要面對長時間嘅刑期,希望法庭盡量輕判,等佢亦都有機會可以見番佢嘅仔女。陳大律師向法庭建議咗刑期起點嘅計算,亦指出話第一被告應該得到多過三分一嘅減免。

第一被告人販運嘅係大概九百五十八克嘅「冰」。根據程國雄案例嘅指引,起點應該係18年以上。考慮過辯方嘅建議,同埋所呈上嘅案例之後,本席會以十九年半作為刑期嘅基準。

至於扣減方面,第一被告從被拘捕就一直表現合作,全面配合警方嘅調查,亦表示願意出庭作供,細節我唔喺呢度詳細說明喇。本席認為,第一被告應該可以得到一半嘅扣減,因此,刑期係九年九個月。

至於第二被告,梁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第二被告都係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就量刑方面,佢提出咗一個更低嘅刑期起點,亦都替第二被告要求有三分一嘅扣減。

第二被告所涉及嘅毒品有954克,份量同第一被告所差無幾。本席認為,十九年半係喺呢一類嘅犯案情況下恰當嘅基準。因此,對於第二被告嘅控罪,本席都係以十九年半作為刑期嘅基準。

喺扣減方面,第二被告原本打算提出不知毒品真正性質作為求情,但係最後喺控方可能提出嘅反駁證據下作罷。法庭喺呢個方面,其實亦都花費咗一啲嘅時間,本來可以唔畀足三分一嘅扣減。最後考慮到被告都係冇就此要求進行聆訊,咁所以本席決定都畀番佢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咁刑期因此係13年。

法庭就會係喺呢度講明,就第一被告寫上嚟嘅嗰封保密信件,係會入好信封、打漆,同埋係講明,冇法庭許可之下,不得拆閱嘅。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9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