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建榮 對 加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288/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ugust 2013.
1. 原告人伍建榮先生(下稱「 伍先生 」)原本是昆明東川江河河砂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江河 」)的獨資擁有人。伍先生和忠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忠冠 」)最後簽訂協議,伍先生同意把他在江河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到加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加利 」)。但是,在權益轉讓完成後,伍先生聲稱未能得應得的利益,所以伍先生展開本訴訟,向忠冠和加利追討多項賠償。忠冠和加利反指伍先生違反合約,提出反申索,要求伍先生賠償它們的損失。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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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288/2011 香港政府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 年第22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簡介 1.原告人伍建榮先生(下稱「伍先生」)原本是昆明東川江河河砂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江河」)的獨資擁有人。伍先生和忠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忠冠」)最後簽訂協議,伍先生同意把他在江河的全部權益轉讓給到加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加利」)。但是,在權益轉讓完成後,伍先生聲稱未能得應得的利益,所以伍先生展開本訴訟,向忠冠和加利追討多項賠償。忠冠和加利反指伍先生違反合約,提出反申索,要求伍先生賠償它們的損失。 2.本案是一宗複雜的商業案件,涉及內地大型投資項目。伍先生由始至終都是親自行事。忠冠和加利則到本訴訟後期才轉為親自行事。雙方的書面證供十分簡短,在庭上也沒有足夠的能力把自己的案情清楚地表達出來。伍先生的狀書內容雜亂無章,不容易看到他申索的法律理據。本案涉及的文件繁多,書面或口頭的證供卻沒有提及大部分文件夾的文件。更糟的是關乎雙方申索的重要文件,卻並沒有放進文件夾內。 為公平起見,本席不容許雙方加插或提出狀書以外的指控,而本席只會考慮雙方狀書中的申索項目及要求的濟助。 不爭議的事實 3.以下的事實是雙方不爭議的,又或是雙方不爭議的文件中可以見到的。 4.江河是一家國內注冊成立的外資企業,於2008年11月5日成立,其辦工室位於雲南東川區。伍先生是江河的創辦人,也是它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它100%股權。江河的主要業務是在東川區經營及開採河砂及礦物,加工、銷售自產產品。注冊資本是US$500,000,投資總額為US$700,000。 5.伍先生和忠冠在2009年3月2日簽訂一份「股權轉讓諒解備忘錄」(下稱「 備忘錄」),就有關轉讓江河的80%的股權及權益及忠冠等事宜達成下列主要協議。忠冠由蕭定章先生(下稱「蕭先生」)代表。 6.首先, 伍先生和忠冠同意在簽署備忘錄起一百二十天內制定一份正式轉讓協議書及所有有關的轉讓登記文件。伍先生確認在簽訂備忘錄之前並未向江河投入或注入任何資金,以繳付江河部分或全部的注冊資本。 7.伍先生和忠冠簽署正式轉讓協議書及文件後, 忠冠承諾按規定江河股東繳付注冊資本的時限及針對江河的營運需要安排代伍先生分段注資US$500,000,為忠冠向伍先生提供的免息借款。 該US$500,000僅供伍先生支付其應繳未繳的江河注冊資本及作為江河營運資金之目的而使用, 未經忠冠事先書面同意, 伍先生不得擅自將該借款用於其它用途。伍先生和忠冠需要不時配合忠冠作適當的安排向江河注入所需的資金,以付清江河全部US$500,000的注冊資本。 8.雙方並同意在正式轉讓成交日,伍先生被委任為江河的項目主管,任期為一年,主要負責協助江河展開,發展及管理開發項目。伍先生為項目主管的工資則由雙方另行商議。 9.伍先生和江河分別向忠冠聲明,保證及承諾江河是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合法經營河流域的綜合開發治理及河砂的開採和礦物的分選等項目。有關開發項目的紗廠生產規模年產砂量持續十五年,每年不低於五十萬立方米,以其河砂開發年生產持續十五年,每年不少於五十萬立方米砂石。 10.伍先生和忠冠在2009年5月12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下稱「轉讓協議」)。轉讓協議的內容十分簡單,有關本案的條款如下:
11.伍先生,加利及江河於2009年10月19日簽訂一份股權轉讓補充協議 (下稱「補充協議」)。加利同樣是由蕭先生代表。補充協議最重要的目的是雙方同意加利取代忠冠在備忘錄的位置。加利確認會負擔伍先生的US$500,000的注資及承認伍先生在江河成立初期所報銷的開支費用US$100,000前期投入為相等於江河百分之二十的股權。加利會負責將伍先生US$100,000的前期投資,減除前期存在的欠債或應付帳款後,以等值的加拿大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償還給伍先生。 最後,加利同意經忠冠以1美元作為收購江河100%股權,並同時承擔江河US$500,000總投資金額的注入及驗資。 12.伍先生已於2009年5月21日將江河的股份轉給忠冠,並且辭任法人代表,轉任總經理。 伍先生的申索及案情 13.伍先生最主要的投訴是忠冠及加利違反協議,並沒有注資US$500,000入江河,而他又沒有收取過任何工資。 另外伍先生要求忠冠和加利賠償他應得的江河公司股份收入。 14.伍先生首先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5月21日開始薪金及生活津貼,按照起草協議計算年薪HK$120,000及每月生活津貼RMB6,000, 直至江河正式停用伍先生總經理職務為止 (依伍先生所說,他的總經理職務仍然未有正式停止)。伍先生聲稱他協助江河收購三江口的砂廠。伍先生說他在2009年7月24日接獲更改工作計劃通知,吩咐他返回香港等候新工作安排。 15.伍先生所指的起草協議是一份沒有簽署的備忘錄初稿。當中可以見到伍先生以手寫加入以下一項條款:
16.但是,正式的備忘錄並不包括這項條款。如前述,伍先生的工資是需要雙方另行商議的。 17.另外,伍先生要求忠冠及加利支付江河工程師陳貌小姐及葉景美小姐的薪金,由2009年5月20日起計,直至2009年8月2日,共兩個半月的工資,合共RMB22,500. 伍先生聲稱已代表江河支付她們二人的工資。伍先生並出示一張由忠冠發出給陳貌小姐的電郵,日期為2009年7月23日,通知她被解僱的事實。 18.伍先生並要求忠冠及加利支付RMB6,500電訊網絡費。 伍先生聲稱江河以葉小姐的名義在中國電信登記,並享用中國電信的網絡服務,電話號碼為0871-252-1612。但是,江河沒有繳交超過一年的網絡租用費,伍先生只好先行代表繳交該費用。伍先生就有關申索,呈交了一堆模糊不清的發票及單據 ,當中卻夾雜了不少和中國電信沒有任何關係的文件。 19.另一方面,伍先生要求忠冠及加利支付一筆HK$150,000的費用。這是關乎一輛租用給江河的吉普車的租用費及維修費用。伍先生是該吉普車的注冊車主,他出示了一張汽車租借合同書,由2009年4月1日開始至2009年10月30日至止,以每月RM$1000租給江河。伍先生聲稱江河既沒有按合同書給他租金,並且拒絕交還他該輛吉普車,把該輛吉普車據為己有,伍先生聲稱該輛吉普車現時的車價為HK$150,000。故此,伍先生向忠冠及加利追討該款項。 20.最後,伍先生認為忠冠和加利違反了備忘錄第4a條,令他損失了江河的紅利股份收入。 伍先生遂向忠冠和加利追討兩年的紅利股份收入 (伍先生並沒有解釋為什麼是兩年);伍先生並且要求忠冠和加利按照備忘錄的第1.1條,重新簽訂江河的股權轉讓協議。 加利和忠冠的答辯、反申索及案情 21.加利和忠冠的主要案情如下。 他們承認伍先生創辦了江河。在2009年左右, 伍先生告訴蕭先生江河已成功向昆明政府當局申請了採砂礦證, 只要投入US$500,000之後,便可馬上進行採砂礦。伍先生就是沒有所需的資金,但他得知蕭先生有意在國內尋找投資項目,好使他在加拿大的公司可以申請上市,所以要求蕭先生跟他合作, 希望蕭先生注入資金,令江河可以進行經營採砂礦生意。伍先生並且向蕭先生表示,他在創辦江河的前期費用已達US$100,00 (但無文件證供支持)。 22.蕭先生最終代表加利與伍先生簽訂了備忘錄。但是, 蕭先生經調查後發現伍先生聲稱所花費的前期費用不盡不實。於是, 蕭先生在與伍先生簽訂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該兩份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伍先生願意將江河全部股份轉讓給加利,加利代替忠冠履行備忘錄的責任。伍先生可以得到的利益是假若蕭先生的加拿大的公司能夠上市,伍先生可以拿回花US$100,00的前期投資,在除凈前期存在的欠債或應付帳後, 蕭先生便會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給伍先生 。 23.蕭先生主要依賴備忘錄中,伍先生在第5條條款作出的聲明,保證及承諾。以下是尤其有關的兩條條款:
24.伍先生並且向蕭先生出示一張江河的采礦許可證,日期為2009年4月21日,有效期限是發證內一年止(下稱[采礦許可證])。指定生產規模是30,000 立方米一年,礦區面積為0.0346 平方公里。 25.蕭先生指稱伍先生向他口頭保證該許可證在有效時限屆滿時,江河只需辦理例行公事的登記續期手續,毋須批核,不用支付任何費用或符合任何附加條件,即可辦妥續期 (「口頭保證」)。本席留意到該口頭保證只是在該許可證發出之後的。 26.蕭先生聲稱江河申請采礦許可證續期時遇到困難,東川國土局表明伍先生在辦理該采礦許可證的時候,並沒有經過正常領證程序及手續, 故此該采礦許可證無論如何是不能續期的。另一方面,該采礦許可證的座標只是位置是一片農地而已。 27.蕭先生又指稱江河在2011年初最終被認可有具礦業開採權的資格,但公司的營運就要等待有效的採砂證發出才可以正式開始。在文件夾內可以找到一張江河的採礦許可證([新許可證]),日期為2011年1月18日,新許可證的有效期到2021年1月18日止。礦產區是塊河砂場,面積是6.72平方公里,生產規模則是每年6.72萬噸。 28.蕭先生聲稱因為伍先生違反了他的聲明,保證及承諾,無論是存心欺詐或是疏忽失誤,已經嚴重延誤了江河的生產期,更為了 準備了大批報告:包括開工報告,勘探報告,地質儲糧報告,財務核算審計報告,專案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等,招致額外的費用,一共花費了約RMB941,762.30。 29.更重要的是,因為伍先生的失實聲明,保證及承諾,江河未能如期營業,蕭先生在加拿大的公司錯過了上市的時機,最終不能上市。蕭先生也就不能轉讓任何在加拿大上市公司的股份給伍先生了。 30.至於補充協議,蕭先生聲稱由於伍先生反對當中內容,加利和江河並無簽署補充協議,加利和忠冠不打算依賴補充協議。 31.蕭先生指稱加利或忠冠違反了備忘錄中注資的責任。他出示了一共五份由雲南禹川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在最後一份期為2010年4月26日中,證實截至2010年4月26日止,江河一共收到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US$500,020.00。 伍先生並沒有質疑該驗資報告的內容的真確性,他只是投訴註冊資本沒有依據備忘錄的條款運用在公司的營運中。 32.蕭先生認為因為伍先生的失實陳述及違反備忘錄中的聲明,保證及承諾,江河沒有理由聘用伍先生為項目主管。再者,有鑑於忠冠因為伍先生所蒙受的損失,忠冠不聘用伍先生管理及開發江河是合理合法的處分。 33.至於吉普車的問題, 蕭先生認為吉普車的租用合約和加利及忠冠無關,只涉及伍先生和江河兩者而已。再者,江河已經在2009年10月停用該吉普車,並把它停泊在昆明辦公室附近。江河更在2010年7月6日向伍先生發出取回車輛通知書,要求伍先生盡快辦理取回該吉普車。 34.有關伍先生的其他申索,蕭先生認為它們全沒理據,認為伍先生只是強詞奪理。 35.最後, 蕭先生認定伍先生違反了備忘錄及轉讓協議,破壞了他當中的聲明保證及承諾,導致加利和忠冠蒙受了重大經濟損失,提出反申索,有關損失賠償有待結算。 證供分析及討論 36.本案是關於合約糾紛,本席會集中考慮合約雙方有否履行或違反備忘錄及轉讓協議的責任。 至於補充協議,有鑑於辯方否定它的法律效力,而伍先生的立場也跟辯方一致,亦沒有依賴補充協議作為他的申索理據,本席不會考慮補充協議的內容。 37.在這前提下,本席完全不理解伍先生對加利有任何訴因,尤其是伍先生在他的狀書內也沒有交代。加利並不是備忘錄及轉讓協議的立約一方。同樣地,本席也不明加利怎樣可以根據備忘錄及轉讓協議向伍先生提出反申索。 故此,本席剔除伍先生對加利的申索及加利對伍先生的反申索。 本席並作出暫准訟費令,伍先生及加利須要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 38.關於伍先生的申索,本席接納驗資報告的內容,裁定忠冠已經注資江河US$500,000。根據備忘錄第1.5條,該款項是忠冠向伍先生提供的免息貸款,特定用作江河的註冊資本及營運資金的目的使用。 39.伍先生投訴忠冠沒有按照備忘錄,讓江河使用該款項營運采砂生意。 本席不能接納這投訴。在文件夾中的驗資報告,雲南地質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的勘查報告及地質儲糧報告等等,都是忠冠或江河出資繳付有關專業服務的 (包括忠冠繳付希文律師事務所的HK$200,000)。伍先生並沒有質疑這些報告跟江河的營運無關。本席裁定忠冠注資江河的資金,已經有被用作江河營運的目的,忠冠並沒有違反備忘錄中有關注資的責任。 40.由於忠冠以其反申索作為拒絕聘用伍先生其中的一個理由, 本席打算先行處理忠冠的反申索後才處理有關忠冠沒有按照備忘錄的規定,聘用伍先生作項目主管的投訴。 41.首先,根據備忘錄第5.1(d)條,江河擁有承包三個村所屬的塊河流域河灘等的權利及權益。伍先生出示了一張租借合同,由伍先生代表江河和銅都鎮人民政府簽署,日期是2008年6月12日, 有效期由2008年5月18日至2009年5月18日止。 該租借合同可以證明江河有權在塊河,犁坪和龍洞三個村的塊河流域採砂。該租借合同也訂明江河必須投入資金US$500,000 匯入鎮政府招商引資辦公室專用賬戶。 42.令外,江河提供了的采礦許可證,明顯地未能涵蓋備忘錄中採砂量。 伍先生在庭上的證供是該採礦許可證只是一個臨時的證件,江河必須再繳付費用,向鎮政府及國土局申請更改河砂證座標位,再發新證。 43.伍先生並且以一張由東川區銅都鎮人民政府發出的證明,日期是2009年5月7日。在該證明中,鎮政府要求加利繳付包括三條村的國土辦證費5.1萬元。 伍先生指稱蕭先生拒絕支付有關辦證費。 44.國土資源局於2009年5月6日發出批文,批准江河在三江口附近的河床進行採砂活動。 45.忠冠沒有投訴江河其實沒有三個村所屬的塊河流域河灘等的權利及權益。在2009年7月24日,蕭先生向伍先生發出電郵,表示希望把採砂證重新定座標。在12月24日的電郵中,蕭先生向伍先生交代江河前期的採砂證出現了一些問題,他們現時正在處理補辦所有的手續。在這兩個電郵中,忠冠完全沒有提及口頭保證。 46.蕭先生接受在備忘錄及轉讓協議中並沒有提及採砂證。伍先生在該兩份文件中,沒有向忠冠保證江河已經備有一個立即可以使用的採砂證。 蕭先生指出鎮政府的官員私下向他表示由於該採砂證不是經過正常程序得來,所以江河必須重新申請新證。在沒有文件佐證的情況下,本席拒絕接納這傳聞證供。本席需要專家意見才能決定什麼是國內的正常辦證程序。再者,要算是該採砂證不是透過正常程序得到的,也不等於江河必須從頭再作出申請。 47.本席接納伍先生這方面的證供,裁定他沒有作出任何口頭保證,也沒有違反備忘錄及 轉讓協議中的聲明,保證及承諾。本席駁回的忠冠的反申索。 48.忠冠並沒有根據備忘錄第4(a)條,在正式轉讓成交日後,聘用伍先生為江河的項目主管,為期一年。忠冠有關的責任並不依賴江河是否已經展開採砂工程。 49.根據備忘錄,伍先生的工資要由雙方另行商議,忠冠認為雙方並未達成委任協議。本席並不同意。 50.縱觀備忘錄及轉讓協議的內容,伍先生以零代價轉讓他在江河的全部股分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他可以參與江河的業務,並且得到工資。 另一方面,忠冠在股份轉讓前從沒有參與江河的業務,忠冠也十分需要伍先生的服務。雙方必定同意伍先生在股份轉讓後繼續留任江河,協助開拓及發展江河的採砂業務,只是雙方同意他們會容後決定工資的問題。本席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忠冠有關聘請伍先生的合約責任,已經是確立的了。而且,本席認為在備忘錄中有一項隱藏的條款,雙方各有一個共同的法律責任,必須以真誠的態度去釐定一個合理的工資:Donwin Productions Ltd v EMI Films Ltd, The Times, March 9, 1984。 51.本席已經拒絕接納忠冠的反申索的指控, 忠冠實在沒有任何理由不履行備忘錄中委任伍先生的責任。 本席理解蕭先生對伍先生的工作態度及表演不滿,但忠冠也必須履行備忘錄中的責任。蕭先生卻說伍先生根本沒有在股份轉讓後繼續為江河服務。 52.事實上,有證供顯示伍先生在正式轉讓成交日(即2009年5月20日)後,他仍然替江河工作,直至2009年7月24日。伍先生說他的職銜是註冊總經理,在他的2010年9月21日的電郵中,他又說自己出任了江河的部門主管。伍先生的正確職銜其實並不重要。 53.伍先生在其狀書中聲稱在江河股份轉移,他按照忠冠的指示,收購三江口砂廠。 在文件夾中有一份2009年7月16日的收購協議。轉讓方是馬光林先生而受讓方是江河。蕭先生代表江河簽約,伍先生為指定聯系人。標的轉讓財產是碧谷鎮三江口砂場,轉讓價格為RMB960,000。 54.伍先生在2009年7月22日向蕭先生提交一份文件,題為「接受新砂廠後的工作布暑」,為新收購的三江口砂場的運作提出意見。最後,伍先生請求進一步的指示。 55.蕭先生在2009年7月24日以電郵回覆伍先生。蕭先生表示要暫停收購行動,並表示江河的採砂證需要重新定坐標。 56.由此可見,伍先生的而且確有在股份轉讓後,繼續留任江河,參與江河的業務。可是, 忠冠並沒有履行備忘錄中的委任責任, 在未滿一年之前便把伍先生投閒致散,沒有和他討論過工資的問題,更遑論發放任酬金。故此,本席裁定忠冠在這方面是違反了備忘錄中的責任。 57.有關賠償金額,伍先生有舉證責任,證明他蒙受了的損失。由2009年5月20日到2009年7月24日, 伍先生要證明他應該得到的合理工資。可是,他只要求法庭按起草協議中他建議的年薪HK$120,000 及每月生活津貼RMB6,000 計算,這是不可行的。明顯地,他的建議未獲忠冠接納。 58.伍先生又建議以法定最低工資計算。本席認為不可行。法定最低工資在有關時候並不存在。 59.在缺乏有關證供的情況下,本席只好判定伍先生就該期間只可以得到象徵式賠償HK$100 。 60.至於2009年7月24日到2010年5月19日的賠償金額,在法律上,伍先生有責任採取合理的步驟去減低自己的損失。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伍先生在這段期間在香港不能從事其它有收入的工作。 故此,伍先生不能就該期間獲得任何的賠償。 陳貌及葉景美的薪金 61.本席拒絕接納伍先生這申索。首先,本席不接納伍先生曾經代表江河支付陳貌小姐及葉景美小姐的薪金。本席也不信服伍先生提供的臨時員工薪金收據和當中的葉景美小姐簽名的真確性。 62.無論如何,法律上,江河員工的薪金應該由江河負責,儘管忠冠是江河唯一的股東。伍先生應該向江河而不是忠冠追討他聲稱替江河墊支的員工薪金。 電訊網絡租用費 63.首先,本席不接納伍先生曾經替江河繳交過RMB6,500的電訊網絡租用費,伍先生提供的證物收據甚不清楚,本席拒絕接納。再者,跟員工薪金一樣,江河在營運中應繳的費用,應該由江河負責。伍先生應該向江河而不是忠冠追討他聲稱替江河墊支的電訊網絡租用費。 吉普車 64.本席接納蕭先生這方面的證供。本席裁定江河已在2009年10月停用該吉普車,並且停泊在昆明辦公室附近,有待伍先生拿走。由2009年底開始,忠冠給伍先生的多番書面回覆也是持同樣的立場。本席拒絕接納伍先生的投訴,忠冠並沒有把他的吉普車據為己有。 65.而且,有關該吉普車的汽車租貸合同書是由伍先生和江河簽署的,和忠冠無關。 重新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66.本席不接納伍先生的要求,重新根據備忘錄第1.1簽訂一份新的股權轉讓協議。本席不接納伍先生有關忠冠沒有注資江河的指控,也不明白伍先生這要求的法律基礎。 總結及命令 67.本席作出以下的裁決及命令: (1) 忠冠違反了備忘錄中的委任責任,須要賠償伍先生象徵式賠償,金額為HK$100。 (2) 伍先生對忠冠的其他申索及對加利的所有申索均被駁回。 (3) 忠冠和加利的反申索均被駁回。 (4) 忠冠須要支付伍先生本訴訟的訟費,如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金額,須交由法庭評定。 (5) 伍先生和加利各自負責本訴訟(包括審訊)自己的訟費。 68.本席以上作的所有訟費命令均屬暫時性。除非任何一方於十四天內以傳票提出申請更改,否則訟費命令自動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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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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