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74/2013。
Case No.HCCC 3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3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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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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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7月18日下午4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CHEUNG Man Kwan, Bobby,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IU Poon Shing, Thoma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Conspiracy to
  commit homosexual buggery with a man under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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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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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審訊之後,陪審員係以六比一嘅大多數,裁定被告係第一項罪名成立,即係串謀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咁呢項嘅罪名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

本席曾經要求先取得心理專家報告,以作參考。有關報告內容指,被告自己都係來自單親家庭,佢並冇明顯心理或者精神方面嘅問題,但係兒子喺06年出生之後,被告有經濟困難,時有入不敷支嘅情況需要向人借錢。以專家理解,被告同兒子嘅關係係融洽嘅。

在案情方面,被告向心理專家所透露嘅講法,大致與佢喺法庭上嘅證供係相同,佢都係話三次上去唐立漢嘅單位,佢並冇見到對方有同兒子肛交,佢亦否認佢係喺有協議嘅情況之下帶兒子上去對方嘅單位。好明顯,陪審員並不接納被告嘅講法。其實根據被告所講上到去單位嘅經歷,與及佢同唐立漢喺MSN嘅對話內容情況,難以令人接受佢真係唔知道對方有孌童癖嘅傾向;明顯不過嘅係,唐立漢係想同佢嘅仔有性接觸,打算係有肛交嘅,陪審員亦都裁定被告係知道同埋同意嘅。證據顯示,被告係為咗金錢而同意帶個仔上去對方嘅單位,畀對方有機會去侵犯個仔。就算唐立漢在頭兩次未有真正侵犯過佢個仔,在9月嘅一次,以當時環境及雙方後來嘅MSN對話內容嚟到印證,唐立漢應該已經係同被告嘅仔係有過肛交。

姚大律師話,被告當時可能都係被落藥,所以昏睡咗,因此見唔到咁嘅事情。基於整體嘅證據嚟講,本席嘅睇法係,被告佢可能冇親眼見到,但係佢唔係不知情,事前佢會係預咗有咁嘅事情發生,如果唔係,佢唔會特登帶個仔上去,事後佢亦係有同唐立漢就此方面係互相交談過。

被告今年31歲,心理專家指佢並冇心理嘅問題,咁亦都即係話被告只係為咗金錢嘅利益而去咁樣做。一個母親對年幼嘅兒子做咁樣嘅事情,本席認為係匪夷所思嘅,係香港社會大眾不能接受嘅行為。姚大律師指出,被告冇刑事紀錄,佢自己唔係孌童癖,審訊並不涉及年幼兒子需要作供,即係個兒子亦都冇精神、身體方面嘅後遺症。姚大律師認為,與案例關海(譯音)相比,本案嘅嚴重性係會比較低。再者,被告係不可能再犯嘅,佢亦會自願放棄與兒子見面嘅機會,直到個兒子係長大嘅。

本席有參閱過雙方呈上嘅案例,似乎冇一件係涉及母親讓別人同年幼兒子肛交嘅事情,本席認為以涉案兒童嘅年紀嚟到考慮,姚大律師所提嘅關海一案會係比較相近嘅,喺嗰件案,最後嘅刑期係13年。

本席同意,本案嘅小朋友不需要作供,但係呢個係因為控罪嘅問題。就有關受侵犯兒童嘅心理傷害,上訴庭都已多次有指出過,我哋係好難知道呢啲可怕經歷係對啲小朋友造成啲乜嘢潛在嘅不良影響。

被告喺佢嘅求情信裏表現出悔意,本席都願意相信佢現時係真誠地後悔,但係在定罪之後嘅悔意,相對減刑嘅計算上,就係難以起到乜嘢嘅作用。相信呢一方面姚大律師喺審訊前已經係向被告清楚咁樣解釋過嘅。之前辯方要求押後個判刑,因為被告想協助控方,咁情況都係法庭押後咗兩次,但係本席不能等候到有咗最後嘅結果先至去判刑,但係到現時為止,似乎被告所提出嘅協助並唔係有啲乜嘢實際嘅作用,本席不能在現時判刑嘅階段去強加考慮。當然,如果將來被告對檢控有關人士係作出實際協助嘅話,佢都係有機會用其他嘅途徑去提出減刑嘅要求。

姚大律師已經替被告講咗所有佢可以講嘅求情。喺參照比較過關海嘅案情,聽取咗辯方嘅求情陳詞,再考慮到本案嘅情況,包括被告同男童嘅關係、男童嘅年紀、事件中男童應該係有被對方餵過藥,以方便佢作出侵犯行為等等嘅事情,本席認為刑期要帶出阻嚇嘅作用,彰顯法律保護兒童嘅意識,亦要代表公眾人士對被告行為嘅譴責。喺平衡過所有因素之後,本席會判被告11年嘅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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