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祁磊

Case No.HCMA 38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8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8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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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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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13年7月31日
判案日期: 2013年7月31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 2013年8月29日

判案

1.今年5月,上訴人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1],判監1 個月,緩刑15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裁定判刑並非過重,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3.案發於今年3月12日晚約7時,警員看見上訴人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公廁外向一男子分發罐裝奶粉和發出收據,於是上前查問,警員向他指出該處是禁區,只准出入境人士進入,其他人若沒有許可證進入該區已屬犯法。警員後來讓上訴人離開,但一直監視他。其後,警員發現上訴人在離境大堂留連,沒有離境,於是再截停他,上訴人向警員承認沒有打算離境,只是在該處分發奶粉。警員發現上訴人攜帶一個袋內有22罐奶粉,還有一本記錄分發奶粉資料的收據簿。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在6時53分至6時57分曾在該處分發奶粉給其他人,出入境記錄證實上訴人剛在當日6時09分從內地入境。

4.主任裁判官指出警員曾警告上訴人,勸他離開禁區,但上訴人沒有理會,且準備繼續向水貨客分發奶粉,公然在禁區內進行水貨交易,漠視法律。主任裁判官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後,認為應阻止他重犯,所以判上訴人監禁1個月緩刑15個月。

上訴理由

5.上訴人主要指量刑過重,他辯稱當日入境後在落馬洲‘洲頭村’遇上一男子以低價賣給他22罐奶粉,由於‘洲頭村’非常多人輪候B1線巴士,他與其他人乘的士到落馬洲口岸,再轉乘B1線巴士回天水圍。當時他拿著22罐奶粉覺非常疲倦,站在公廁附近休息。警員前來查問,又不讓他乘車離開禁區,同時威脅如果他不出境便拘捕他,由於奶粉實在太重,他只好讓警員拘捕。其次,他表示不懂有關禁區的法律,他知道其他同類案件只是罰款數百元,而他卻被重判緩刑,實不公平。

6.本席看過原審時的錄音謄本[2],傳譯主任詳細翻譯案情後,上訴人同意案情。該案情跟上文第3段的內容相若,上訴人如今完全講另一版本,本席不會接受。

7.上訴人指同類案件只判罰款,質疑主任裁判官因他的犯罪紀錄而重判他。

8.每宗案件的判刑因案情而異,很難一概而論。以本案而言,上訴人在禁區內分發罐裝奶粉,公然有組織地破壞特區政府堵塞水貨活動的措施,不能與普通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的案件相比。至於上訴人的犯罪紀錄,一般不應作為加刑理由,主任裁判官只是嚴厲告誡上訴人不要再犯法,沒有跡象顯示因他的紀錄而加刑。

9.至於上訴人不懂禁區的法律,不是有力的求情理由,不應獲得額外減刑。

10.主任裁判官已給上訴人充分機會求情,他向法庭表示警方指控屬實,他的確犯了有關法例,他是新來港人士,不熟香港法例 [3]。上訴人有4次犯案紀錄[4],曾因盜竊、襲警和刑事毀壞等罪判監,他與港人結婚,現在是香港居民。

11.上訴人逗留在禁區,蓄意破壞堵塞奶粉水貨活動的措施,案情比較嚴重。綜觀判刑理由書,主任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為阻止他再犯判緩刑實無可厚非,本席認為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

[2]   上訴文件冊第19頁L行。

[3]   上訴文件冊第19頁S至T行。

[4] 2004、2008和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