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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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一項使用警報儀器欠妥的車輛罪及一項使用停車燈並非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的車輛罪。控方案情指出,被告駕駛5噸半貨車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入海壇街時撞到一名途人引致他死亡。但其實該左一線只可直駛,不得右轉,控方認為被告是危險駕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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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87/2013。
Case No.DCCC 29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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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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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7月18日上午10時05分
出席人士: Mr Thomas 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Gary Lam,由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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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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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承認一項使用警報儀器欠妥的車輛罪及一項使用停車燈並非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的車輛罪。控方案情指出,被告駕駛5噸半貨車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入海壇街時撞到一名途人引致他死亡。但其實該左一線只可直駛,不得右轉,控方認為被告是危險駕駛的情況。

2.辯方陳詞則指並無足夠或確切的證據知悉被告當時的駕駛車速或軌跡如何,更不知該途人從何或怎樣出現,甚或如何碰撞及其經過也無法肯定,因此難以指被告是危險駕駛。

3.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雙方同意的事實,包括在2012年7月31日下午3時06分,被告駕駛5噸半貨車GZ6650,由北河街右轉入海壇街,期間撞到一名在海壇街的路人,該人士86歲,是中國男子劉球捧(死者)。該死者的三份醫生報告及一份驗屍報告為證物P1至P4a。該些醫生報告指出,死者頭皮有血腫,右耳流血,右臀變型及骨折,右小腿及右足部裂傷。電腦掃瞄顯示其左邊珠網膜大量出血,及腦膜下血腫,其死亡原因看來是因頭部嚴重外傷,其身高為165厘米。此外,多張在現場及其後就現場及車輛所拍攝的相片及繪圖,以及驗車報告等均被呈堂(P5至P13)。政府化驗師鄭郁祺博士之交通意外報告亦被呈堂為P14及P14a。被告並無任何刑事紀錄。

4.控方傳召了到場的救護員、3名警員、死者的兒子及鄭博士作供,救護員鄭易海講述在當天下午3時14分到場,看見死者躺在貨車右邊,與車身方向平衡,死者頭部受傷,右腳骨折,左手瘀傷。其後首先到場的警員PC6153林加明向被告調查,被告講述從北河街右轉入海壇街,轉彎時突然聽到有碰撞聲,他停車及落車觀察,發現有男子「瞓喺度」,於是報警。警員PC3702關志堅進一步調查,發現貨車右前倒後鏡輕微凹陷及向內摺入,調查間被告講述他沿北河街左一線右轉入海壇街,交通燈號是紅色,他先在燈位停車等候,轉綠燈後右轉入海壇街,期間右轉時看不見男子從哪裡出來,但其右前倒後鏡撞到男子右後腦位置。警方發現北河街左一線只可直駛,而左二線則可直駛及右轉(見繪圖P6及相片P5(1至12),P8(1至2)等)。地面並無煞車痕跡,被告亦曾講述當時左二線是泊滿了車。但警員在15時19分時到場時並無此發現,即意外發生後約10多分鐘。

5.死者的兒子講述其父親健康良好,行路很快,並無駝背。

6.鄭博士在庭上詳盡講述其專家報告之內容及結論。鄭博士首先在現場觀察及測計多部同類之貨車,從左一線轉右駛至約碰撞之位置所需之時間。從而計算出平均之車速及需煞停車輛的時間,再參考道路使用者守則,計算出駕駛者反應之時間。再加上行人平均之步速來計算及作出推論,若貨車在相撞前1.50秒可察覺死者,及在距離最少3.90米處緊急剎車,意外便可避免。再者,鄭博士亦指當貨車右轉了約一半路程時,司機位望向海壇街行人過路處的視線是無阻的,反而車輛在北河街停車線時,其右側鏡會阻擋了部分望向右邊的視線(見相片1及2)。鄭博士亦坦言在進行測計時,警方也協助把左二線以車輛停泊,以致向右轉的貨車也須從左一線右轉。本席表明此做法相當危險,且並不專業,並不妥當,易生意外,完全不應被鼓勵或重複。

7.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不可因此對他有任何不利的推斷。被告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且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無任何刑事紀錄,較具誠信及具較低犯罪傾向。

證供分析及裁斷

8.首先,就各控方證人的證供,代表被告的林大律師除專家證供外,其實並無甚爭議,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林大律師主要指出專家證供的立論基礎及推論本身已帶著多項疑點及不確切的地方,法庭不應採納。事實上,本席也認同若以平均車速作計算,在該短短10多米的範圍內顯然會產生不少誤差。再者,各人反應時間有別,途人步速及方向也不明確,若以數秒內的情況作計算,實在是難以被肯定及接納的。因此,鄭博士在此案中的多重推論及計算,本席認為作用不大,不應以此考慮來推論被告的駕駛情況及態度。當然,所附連同貨車望向右邊的相片則甚具價值。無疑,即使在北河街停車線上,貨車的右邊倒後鏡也只是阻擋了小部分右邊的視線。在右轉過程中,其右邊視線更應是毫無阻擋的。林大律師則指,即使視線無阻,右轉與右切線不同,小心謹慎的駕駛者不可能在轉彎途中只查望右鏡,這也會令他喪失觀察左前方的機會。當然,小心謹慎的駕駛者在右轉時必然會以其速度作配合,清楚觀察前方的交通及途人情況。難以想像其後在毫無視線阻擋的情況下,被告竟會完全不知道途人從何出現,以致在碰撞後才察覺,唯一的推論根本是他在右轉時沒有清楚察看前方的情況,才導致撞到途人。

9.再者,被告在左一線右轉已經違反交通標誌,他說右線已被車輛泊滿了,可是只在10多分鐘後到場的警員卻並無此發現。林大律師更指,從左一線右轉即使違反交通法例,但並無增加其駕駛的危險性,本席實難以認同。首先,在不可右轉的行車線上右轉,其車輛的位置及角度、行車的軌跡及車速,均會與可合法地右轉的情況不同,其他的道路使用者更難以預計及判斷因違法而駛至的情況。毫無疑問,這已產生及增加駕駛的危險性。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均會認為在只可直駛的行車線上,違反交通標誌而右轉顯然是危險的,在右轉時沒有清楚察看前方的情況更是遠遜合格和謹慎駕駛者可預期的。

10.況且,即若右線已被車輛泊滿,當駕駛者選擇違法地在左一線右轉時,若視線在停車線上時被阻,當他進行右轉時,理應更小心謹慎,配合其車速以致可清楚察看路面的情況而行駛,不可能推說被倒後鏡阻擋,又或之前視線受阻以作借口。林大律師最後亦指被告的行駛速度應是慢速,並非超速或違規,反而死者應是在不遵守交通情況下在偏離行人過路線的地方出現,合理的司機會認為行人不遵守規則的情況機會較少,因此指被告的駕駛情況並非罔顧該風險。可是明顯地,行人並沒有選擇在過路線上橫過馬路常時發生,駕駛者當然不可因此而低估其出現之風險。無論如何,駕駛者均必須小心謹慎察看前方路面情況而行駛,被告當時竟在左一線右轉,更沒有清楚察看前方,尤其其右前方的情況,以致竟不知途人在何時出現,碰撞後才知曉,更引致途人最後死亡。

11.按上述的分析,毫無疑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告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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