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榮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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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45號 ----------------
---------------- 判刑理由書 ----------------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和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013年5月7日零晨時份,警員於灣仔區巡邏期間留意到形蹟可疑的被告。約於00:48時警員在交加街40號外截查被告。在搜查期間發現被告身上藏有1個透明膠袋載有70個藍色膠包內有共10.28克混合劑內含5.49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帶有$2,821.70現金。被告在現場於警誡下聲稱那些白粉是自用的。 於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承認身上的膠包內為海洛英,每小包值$120。他沒有工作,被搜出的現金為他的綜援金。 涉案海洛英估計市值約為$8,245。被告管有涉案海洛英作非法販運。 求情陳述 被告現年47歲,獨身獨居於板間房。父親已去世,母親80多歲在鄉間居住,被告與兄長失去聯絡。被告於1983年曾任裝修木工 ,之後轉做廢物回收,因僱主結業而失業,目前無工作依賴綜援金。被告的人生坎坷,生活不愉快,但並非長期依賴綜援金,他雖然染有毒癮,但已盡力戒除,今次表現合作,承認控罪,希望輕判。 被告自1983年起至今共有17次刑事紀錄,涉及21項控罪,11項與毒品有關,大部份為管有危險藥物,當中曾於1993年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被判18個月監禁。對上一次定罪是因管有危險藥物罪,於2013年7月2日被定罪,被判6個月監禁,現仍在服刑中; 被告因該案獲法庭保釋,但期間他於2013年5月7日干犯本案。 量刑 就本案的案情,我參考Lau Tak-ming一案的判刑指引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但被告已非初犯,他應知道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被告已因涉危險藥物的控罪多次被判監禁,但仍重複犯案,更甚是被告在獲法庭保釋期間於2013年5月7日干犯本案,本席認為有必要將量刑起點增加6個月至3年半,以給被告阻嚇。 考慮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陳述後,本席亦不認為除認罪可獲的一般扣減外有其他減刑因素。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一般的1/3減刑。本席注意被告現為案件E/1608/2013的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服刑,但該案與本案是兩件獨立事件,再考慮整體刑罰的長度,認為本案刑期應與案件E/1608/2013分期執行。 命令 判監禁28個月與案件E/1608/2013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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