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錚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0/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ly 2013.

1. 兩名被告否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和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錚LEUNG Tseng (第一被告人)
  李倩雯LEE Shien-man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7月4日
出席人士: 劉偉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false instruments)
  [2]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ng false instruments)

----------------

裁決理由書

----------------

1.兩名被告否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和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2.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

(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夫婦;

(2)第一被告在2012年7月27日前往恒生銀行,在尖沙咀加拿芬道分行向姓周的控方第一證人出示下列文件:

(a)一張以First Earth Alliance Limited為收款人的三億美元,由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發出的銀行匯票,號碼是33602772(證物P1);

(b)一份看似由滙豐銀行發出的確認書(證物P2),確定支持證物P1的資金是良好清白,並沒有非法不當來源的款項,並可於到期日領取。

(3)第一被告在2012年9月8日,在羅湖管制站被警方拘捕;

(4)2012年9月8日,警方帶第一被告到他和第二被告在九龍灣德福花園的居所。在那裏,警方拘捕第二被告,並且在居所內找到下列文件:

(a)有關虛假的滙豐銀行匯票(證物P1);

(b)有關的確認信(證物P2);

(c)一張二億美元的滙豐銀行匯票,號碼是33602761,收款人是Philippine Aftrove Realty Corporation(證物P3);

(d)一份看似由滙豐銀行發出的確認信,確認證物P3的資金是良好清白,並沒有非法不當來源的款項,並可於到期日領取(證物P4);

(e)一份Philippine Aftrove Realty Corporation和被告公司First Earth Alliance Limited的協議備忘錄,日期為2012年7月22日(證物P5);

(f)一份Philippine Aftrove Realty Corporation的董事局決議(證物P6)。

(5)2012年9月8日晚上,第一被告在警署自願地錄取了一份警誡下的紀錄(證物P7);

(6)2012年9月9日,第二被告同樣地自願地錄取一份警誡下的紀錄(證物P8);

(7)證物P1至P4全部都是虛假文書;

(8)第一和第二被告都沒有刑事紀錄;

3.在2013年5月27日,控辯雙方呈上第二份第65C條的承認事實書,承認下列事項:

(1)2012年9月8日,警方在第一和第二被告在九龍灣德福花園的居所內進一步撿獲下列證物:

(a)一份日期是2012年7月18日,有關First Earth Alliance Limited的一份股份買賣單據的獲認證的副本(證物P21);

(b)一份日期是2012年7月23日,有關前述公司的一份股份轉讓書的獲認證的副本(P22);

(c)一份日期是2012年7月27日的轉讓契據(Deed of Assignment)(證物P20)。

(2)高級警員50022在2012年10月15日的口供,以第65B條呈堂,是為證物P23。

控方第一證人 周雋

4.控方第一證人現在在澳新銀行任職,2012年7月是恒生銀行的客戶經理,主要是幫公司客戶處理公司戶口開立的事宜。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加拿芬道恒生商務理財中心。

5.在2012年7月26日早上,控方第一證人在前述的理財中心和第一和第二被告會面,目的是開立以公司名義的戶口。兩名被告是經控方第一證人的合作夥伴,一間叫「離岸港」秘書公司的介紹和安排會面時間。在會面房間,控方第一證人的主要談話對象是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告知公司First Earth Alliance的業務背景,而公司是以船務為主。控方第一證人複印由被告們帶來的公司文件,包括公司註冊文件。第一被告亦提及他自己以往的船務經驗。控方第一證人是根據金融管理局的指引,有需要查問被告們公司的背景,以及打算在恒生銀行戶口的類別。第一被告提及 “shipping agent” 的工作。控方第一證人相信被告們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合作夥伴的介紹而選擇恒生銀行。第一被告提供文件的原件給銀行複印。第一被告亦提供他的香港特區護照作為他的身分證明文件,而第二被告則提供她的香港身分證。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問第一被告為何不提供香港身分證。第一被告交出一份文件,說公司的股東和董事是第二被告,並沒有第一被告的名字。第一被告亦出示一份 “declaration of trust”,證明第一被告可以獲授權管理公司。這份文件只有第一被告的全名和特區護照的號碼,亦顯示第一被告是公司的最終受益人(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是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控方第一證人記得第一被告提供了六份文件。

6.第一控方證人向第二被告說戶口開戶需要董事簽名。第二被告說「是」。第一控方證人提供銀行表格給第二被告簽名。控方第一證人說廣東話。控方第一證人認為雖然第二被告說普通話,但是第二被告是明白廣東話,而第二被告亦有簡單的回答。控方第一證人給第二被告一份「商業銀行綜合戶口表格」。第二被告在表格上四處地方簽名。控方第一證人在印象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就表格的內容並沒有疑問。

7.控方第一證人對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說,開戶需要首次存款。他問第一被告有沒有安排支票,待戶口正式開立,便可存入支票。控方第一證人說那張支票應該用公司作為受益人,銀行會替客戶保管該支票,直至存入新開的戶口,最低的金額是$10,000元。控方第一證人說銀行不會接受現金,開戶時間需要三至四的工作天。控方第一證人重申,銀行只會接受支票作為首次存款的工具。控方第一證人會發出收據,存款的支票會在銀行的保險箱內,直至存入新開立的戶口。控方第一證人說一般而言,銀行是不會收期票的。

8.第一被告說他有一張支票已經寫上公司名稱,但當時沒有帶備,打算再來銀行一次,給控方第一證人入票。第一被告說他會在7月27日下午帶同支票給銀行保管,並且約定是下午二時許。7月26日的對話涉及支票的代收,第一被告說他已經有一張票可以存入銀行。第一被告亦說他已經安排支票的交收。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同意安排隔日會面。第二被告在過程中只說一句或兩句說話。控方第一證人說第一和第二被告並沒有給他們的名片。第一控方證人把他們的手提電話號碼寫在第二被告的身分證副本上(證物P12)。

9.控方第一證人說第一被告提供一份 “Letter of Authority/Bond Power”(簡稱是「授權信」)(證物P13),解釋為何第一被告使用他的護照號碼,而不是身分證,因為授權書上只有第一被告的護照號碼。第一被告亦說他是公司的最終受益人。

10.有關銀行的表格(證物P14),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是逐頁解釋給第一和第二被告,包括風險評估問卷、股票和基金買賣,以及在丁項的聲明。控方第一證人相信第二被告是清楚明白。第二被告在四處的地方簽名,而控方第一證人亦在他的簽名旁邊草簽,作為 “SV”。SV是表示Signature Verified,中譯是簽名核實。控方第一證人在表格三處的地方(控方文件冊第31頁、34頁、36頁)已經打印出第二被告的英文全名,而因打印格式的問題,第二被告的英文全名在第13頁是手寫的。控方第一證人是用廣東話交談,而第二被告亦沒有太多的發言。在銀行簽名印鑑表(證物P14第36頁)上,第二被告是這間公司銀行戶口唯一簽署安排,即是說第二被告是戶口的唯一操作人。

11.當問及為何第一被告不能夠成為另一名戶口操作人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他都曾經問他們兩人,他們兩人有討論簽署的安排而達成了共識,最終以第二被告為單一簽名人士。控方第一證人記得第一和第二被告有對話,內容主要是他們決定以第二被告為戶口操作人。銀行給予控方第一證人有權限去審批戶口開戶的事情。就有關風險評估問卷(文件冊第30至31頁),控方第一證人說第二被告在他面前「剔」格仔,期間第二被告有因一至兩條的問題向控方第一證人查問。控方第一證人覺得自己的普通話可算流利。第二被告亦在表格第四部客戶確認的項目上簽名作實(文件冊的第31頁)。控方第一證人說這問卷的九條問題都是第二被告自己作答。因應第二被告的簽署,控方第一證人在第三部分的結果中「剔」了「中度風險」的答案。第二被告作答期間亦有和第一被告交談。

12.控方第一證人重申,在7月26日會面完結後,第一被告說他會在翌日下午二時許再到銀行。第一被告依時到銀行分行和控方第一證人見面。這次只有二人,而第一被告交給控方第一證人一張由滙豐銀行簽發的支票,抬頭人是First Earth Alliance Limited,面額是三億美金。第一被告亦展示一張確認信件(證物P1和P2)。控方第一證人說證物P1這類銀行開給銀行的支票很少見。一般而言,銀行是不會寫上支票到期的日子。控方第一證人亦覺得證物P1有一般支票的元素,因此,通常都會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如果支票有到期日,那到期日後,那支票便會失效。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要求第一被告交出確認信,那是第一被告自動交出。

13.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是第一次見到面額這麼大的支票,他問第一被告資金的來源。第一被告說這是這間公司業務所得來的收入。控方第一證人問,那是甚麼客人給這筆款項作為收入。第一被告說是一間菲律賓公司和他的業務往來。款項是那菲律賓公司給First Earth Alliance的服務費用。控方第一證人再問第一被告哪一家菲律賓公司。第一被告提供了那間菲律賓公司的名字和註冊證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第一被告亦提供那間公司的五名股東名單,甚至有一名女性的股東,附有照片的護照一頁的副本。那菲律賓公司其中一個英文名是 “Realty”。第一被告說那菲律賓公司是First Earth Alliance的客戶。First Earth Alliance提供服務。第一被告說因為是投資,所以金額會較大。控方第一證人半信半疑,再問第一被告有沒有其他付款方式。第一被告說電匯都是一種方式,而次數是會穩定的。即是說有經常性的電匯轉賬存款入這個新開的銀行戶口。

14.控方第一證人在收取這張支票後,便簽發收據(證物P15),寫上支票號碼、金額、日期等等,然後簽名作實。其中有$100元的查册費,控方第一證人相信是用信用卡形式付款。查察的作用是核實First Earth Alliance的公司結構和第二被告的董事股東身分。控方第一證人說這收據的第2頁寫上8月8日,第一筆存款確認的字句,相信是因應第一被告的對話。第一被告說除了這筆款項外,在8月8日會再入數,但控方第一證人並不十分清楚為何他這樣紀錄在這張紙上。控方第一證人會把存入的支票放在銀行的保險箱保存。當戶口正式開立後,銀行內部職員便會存入這張支票在新開的戶口之內。

15.控方第一證人把支票和確認信的副本交給第一被告作為紀錄,亦解釋由控方第一證人簽發收據(即是證物P15)的內容。控方第一證人在表格上剔了兩格,當中一項是「以本公司為抬頭而發出之以下指定支票作為首次存款」。控方第一證人亦把支票的資料填寫在表格上。他問第一被告有沒有問題,第一被告說沒有問題。控方第一證人相信那$100元的查冊費是用信用卡找數。他說銀行需要三至五天開戶,而另外再要一至兩天的時間去處理支票入賬。控方第一證人說存款入賬後是不會有利息的,而支票是會存入美金戶口。控方第一證人給第一被告他的名片,而控方第一證人把第一和第二被告的電話寫在第二被告的身分證副本上。如果成功開戶,銀行是會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如果不成功,控方第一證人會跟進和通知客戶。一般而言,控方第一證人是會以公司商業登記證上的地址作為郵寄地址。

16.控方第一證人記得有關公司的背景資料是由第一被告提供。第一被告說公司的交易次數會多,而金額亦會大。控方第一證人從銀行紀錄知道第二被告擁有恒生的個人戶口,但是第一被告說他自己則沒有恒生戶口。

17.在7月27日和第一被告會面後,控方第一證人和上級討論。他們覺得支票金額太大,而確認信的內容是有點奇怪,信上的滙豐標誌的比例亦不正確。他們覺得可疑,於是向銀行保安部申報。第二被告的恒生戶口運作正常,而第一被告曾經是有恒生戶口,但後來被銀行取消。

18.控方第一證人重申,第一被告在7月26日那天說他有一張抬頭是公司的支票作為首次存款,但當日並沒有帶備在身,於是便安排第二次會面。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問第一被告有沒有需要安排首次存款,第一被告說可以,而第二被告是應該聽到第一被告的回答。

19.控方第一證人在8月2日聯絡第一被告,通知第一被告銀行因為行政理由,不會處理他公司的開戶申請。控方第一證人說當時第一被告並沒有太大反應。他們相約在8月3日會面,之後控方第一證人退還有關的文件給第一被告。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認得」第一被告的聲音,而第一被告亦在8月3日到達銀行。控方第一證人說銀行不能夠處理第一被告開戶的申請。第一被告問為甚麼,控方第一證人說是行政理由。第一被告曾經追問甚麼是行政理由,控方第一證人說由於支票金額太大,遠遠超過控方第一證人的客戶範疇。第一被告於是建議不用這支票作為申請開戶之用。控方第一證人說那張支票已經呈交了銀行,不能當作不存在。控方第一證人把文件交給第一被告,而第一被告亦把銀行的收據(證物P15)交回。

20.控方第一證人記得在8月2日和第一被告電話談話中,第一被告曾經問為甚麼銀行不能受理開戶的申請。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說金額過大,超出他範疇的上限。因此,當在8月3日和第一被告見面時,第一被告自動提供一份First Earth Alliance在8月2日的會議紀錄(證物P16),聲稱授權第二被告停止所有涉及那三億美金支票的事宜,並且要取回那張支票。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要求第一被告這樣做。第一被告希望銀行把支票當作不存在,但控方第一證人不能夠答應。雙方堅持了數次。第一被告不斷說再申請開戶。控方第一證人記得第一被告拿著會議紀錄文件,口頭說是取回支票,並且重申叫控方第一證人假裝支票並不存存。第一被告曾用英文說「Bank Draft」。控方第一證人相信他把所有第一被告交給的文件複印一份。那文件檔案會交給保安部跟進。最後,控方第一證人在8月6日報警。

21.控方第一證人亦指出,他在填寫戶口申請表(證物P14A)的A項資料時,他會和客人確認資料,然後紀錄在筆記簿上。在7月26日的會面上,控方第一證人每一項問題都問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說銀行可以用第二被告的資料填寫表格的F項(即是電話理財自動櫃員機恒生商業e-banking服務)。雖然第二被告在場,控方第一證人主要是和第一被告對話。第一被告亦就表格上的G項(附屬證券/基金/存款證戶口)說好。

22.在辯方的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2010年4月加入恒生,是客戶經理。2011年1月開始處理新客戶,職銜是助理副總裁。控方第一證人說如果收到大面額的支票,他會知會上司,但他自己很少見過大面額的支票。他亦不清楚恒生銀行有沒有提供支票核實服務,但他自己則從來沒有遇見。控方第一證人不記得被告們申請那一種戶口級別。「商業綜合戶口」較「優進商業戶口」的門檻為低。如果客人沒有投資的舉動,他是可以不用申請G項。控方第一證人問第一被告有關公司董事的事情。第一被告說,有如文件顯示一樣,即是第二被告。就填寫表格時,特別是風險評估部分,客人不明白便會問,控方第一證人便會解釋。他說這部分是由第二被告填寫。控方第一證人把有關其A至G項的背景資料紀錄在自己的記事冊,打算稍後才填寫在表格上。他說他現在已找不到自己的記事冊。

23.控方第一證人對於第二被告的銀行存摺(證物DP5)在7月26日,$100元的記項縮寫「POS CUP」並不清楚。他記得公司註冊文件只顯示第二被告是公司的唯一股東和董事。他亦重申,銀行只會接受支票作為公司開戶的首次存款,而在三至五天後,銀行才會存入支票入新戶口。

24.就證物DP6(股票買賣單據)和DP7(轉讓文件),控方第一證人確認他在文件的底部的簽名和加印文件確認印章。他這樣做是因為第一被告在7月26日會面後需要取回正本。控方第一證人亦確認曾經見過那授權信件(證物P13),但同意文件上並沒有提出第一被告是公司的最終受益人。控方第一證人說這樣是第一被告說給他聽的。第一被告說他才是公司的老闆,公司的持有人。但是控方第一證人記得第一被告並不是用「公司最終受益人」的中文字句或「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的英文字句。控方第一證人認為第二被告應該清楚明白她的位置。第一被告對控方第一證人說他不會簽任何文件。控方第一證人從未遇見過這種形式的授權信(證物P13)。他甚至並不理解部分內容。控方第一證人只是依據公司註冊文件作為開戶之用。他曾經問第一被告公司的財政狀況。第一被告說資金是從股東出資。控方第一證人不記得第一被告有沒有提及初步集資二十億美元的計劃,亦不記得當中五成做房地產生意。控方第一證人只記得第一被告公司是做船務生意。

25.在7月27日,第一被告是獨自一個人去銀行。就聲稱滙豐銀行的確認信(證物P2),控方第一證人對到期日(maturity date)的理解是支票(證物P1)會在2013年的7月25日之後失效。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第一被告要求銀行查核支票的真偽,亦不同意第一被告沒有要把支票(證物P1)存入將會開設的戶口。

26.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他在當初收到P1和P2時並沒有懷疑,但他不同意第一被告曾經說這三億資金是從紐約滙豐的一個基金取得的。控方第一證人說7月27日和第一被告會面的主要目的是安排首次存款的支票交收。

27.在覆問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他不記得第二被告是以信用卡或ATM卡付$100元的查冊費,但是支援組的職員應該有紀錄。控方第一證人說恒生銀行並沒有替客人查核文件票據真偽的服務。

控方第二證人 Andrew Paterson Jones

28.由於控方第二證人是以英語作供,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審訊由中文轉為英語。

29.控方第二證人從1998年開設一間秘書公司,提供商業顧問服務。他設立First Earth Alliance Limited,以自己為單一董事和銀行戶口操作者,以備將來把公司出售。後來在2012年6月,控方第二證人原本把First Earth Alliance賣給梁先生,但後來則轉售給第二被告李女士。控方第二證人說第一被告是經過一個在菲律賓叫Angelito的人介紹。他們當初是以電郵聯絡。在轉售公司前,控方第二證人已經為First Earth Alliance在滙豐銀行開設了一個戶口。在2012年6月初,控方第二證人和第一被告以及Angelito在香港見面。控方第二證人把First Earth Alliance公司以包裝形式賣給第一被告。控方第二證人聽到他們提及財務貿易(financial trading)。後來控方第二證人帶第一被告到滙豐銀行,打算辦理銀行戶口轉名手續。控方第二證人記得他們在灣仔一間Delifrance餐廳見面。他們去到滙豐在告士打道一間專門辦理SME的分行。控方第二證人獲悉銀行以行政理由,拒絕第一被告開戶或戶口轉為第一被告的名下。後來第一被告告訴第二控方證人,他早前和滙豐銀行有一些爭議。控方第二證人的印象是他和第一被告大約在7月3日左右到銀行。證物P19A是原本的會議紀錄,但第一被告的名字被刪改。控方第二證人不記得是誰在P19A寫上第二被告的英文名字 “Ms Lee Shien Man”。控方第二證人相信這個改動是由於銀行轉名出現問題所致。

30.後來在7月18日,控方第二證人會見第一和第二被告。控方第二證人準備了P19的會議紀錄,把First Earth Alliance售予第二被告,而P18則是股票的買賣單據。控方第二證人在出售單據(sold note)簽名。他主要是經過第一被告,以便和第二被告對話。控方第二證人帶第二被告到銀行處理戶口轉名事宜。他相信應該是在7月18日左右。控方第二證人相信是第一被告決定把銀行戶口轉到恒生銀行。他在尖沙咀填寫交給銀行的文件。

31.在辯方的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說當他出售一間空殼公司後,他會申請撤銷作為該公司的董事和秘書。控方第二證人說他知道Angelito是菲律賓的建築師。他在2012年7月經人介紹認識Angelito,但他並不認識Fatima Rescar這位女士。

32.控方第二證人向公司註冊處呈交D2A表格(證物DP2),從2012年11月7日正式辭去First Earth Alliance的董事。控方第二證人甚至投訴說他找不到第二被告,覺得第一和第二被告似乎人間蒸發。第二被告遲遲未能簽署有關的文件。當控方第二證人在11月發覺事情不妥後,便立刻辭去First Earth Alliance的董事職位。事實上,控方第二證人在First Earth Alliance 2012年7月17日的會議紀錄(證物P12)已經紀錄他辭去董事,而由第二被告替代。第二被告只是沒有簽署接受董事任命的文件。控方第二證人打第一被告的手提電話,亦有打給第一被告的兒子Leo。控方第二證人在兩次的會面中,記得第一被告的兒子都在場。

33.控方第二證人在7月17日的公司會議紀錄(證物P19)認為並不足夠,第二被告需要接受董事的職位。控方第二證人相信第一被告由於不能在銀行開戶,所以叫第二被告做董事。控方第二證人的業務亦因為銀行拒絕開戶而受到損害。他試過聯絡Angelito。Angelito說有人叫Angelito把控方第二證人蒙在鼓裡(“keep me in the dark”)。控方第二證人說第一被告兒子Leo只是作為旁觀者的角色。他知道第一和第二被告的住址,但在2012年7月至9月都沒有派人上門找尋第一和第二被告。控方第二證人強調是第一被告叫他帶公司文件到恒生銀行辦理手續。

控方第三證人 偵緝高級警員50022王冬山

34.他在2012年10月15日的口供,是根據第65B條呈堂,是為證物P23。

35.在2012年9月8日,第一被告在羅湖關口被捕。其後,控方第三證人和同袍押解第一被告到他在德福花園的住所搜查。第二被告在住所內。控方第三證人在第一被告的睡房內搜到一張看似是三億美金和一張看似是二億美金的支票,以及一些文件。後來,控方第三證人在警署向第一和第二被告分別錄取警誡供詞。

36.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說第一和第二被告是分房睡。上述的兩張支票都是在第一被告睡床邊的櫃桶內找到,當時櫃桶並沒有上鎖。警方亦找到兩封確認信以及合約。

控方第四證人 何啟達

37.他在滙豐銀行保安部工作,包括涉及一些銀行文件的真偽性。原先辯方對控方第四證人的專家證人身分是有所質疑。控方第四證人在1980年在滙豐工作,在2002年5月加入保安部,職位是副經理。他的培訓主要是在職培訓,包括由警方主辦的講座。控方第四證人有大專學歷,通過銀行的學會試,進修高級銀行證書。控方第四證人每年處理大約十宗辨別真偽的個案。

38.控方第四證人在審視證物P1至P4後,認為在P1上的滙豐銀行標記和平常不同,較為扁平。那支票或匯票的號碼是八位數字,而一般滙豐的真支票或匯票是六位數字。支票上亦沒有地址,但這裡則印有地址,包括 “SAR,China”。如果真正由香港銀行發出的支票或匯票,是沒有看似美國分行的地址。在銀行旁邊的HSBC以及標誌亦不會出現。證物P2是聲稱的確認信,但控方第四證人說,銀行不會用水印。證物P2的正本有圓形的水印存在,印在主席簽署的位置。控方第四證人亦未曾經見過主席和CEO同時簽署的文件。姓名用大楷亦不是慣常的做法。

39.證物P3是另一張聲稱兩億元美金的支票或匯票。控方第四證人對這張證物P3的評語和證物P1一樣。它們都不是滙豐銀行的產品。證物P4確認書亦有水印,滙豐銀行的英文寫法亦有不同,真正的寫法 “Hong Kong”中的 “K” 字是細草,不是大草。

40.在辯方的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他曾經以專家證人身分在法庭作供大概有五次。銀行的文件不會有如證物P2和P4的水印。證物P1和P3上的右上角近日期位置有一組較細的數字,顯示702322/719。兩張票都有相同的數字組別,這是不會發生的。真正的支票或匯票亦不會有這組較細的數字。控方第四證人亦可以肯定地說第一至第四被告的文件是虛假的。兩張支票的紙質亦較輕,似乎是以噴墨打印出來。控方第四證人亦相信銀行不會發出有如證物P2和P4的銀行確認信。他亦不明白為何有到期日。一般而言,支票和匯票都沒有到期日。控方第四證人認為,單看銀碼都知道文件有疑。

41.辯方大律師在控方第四證人作供後確認辯方不會爭議控方第四證人的專家證人身分。

第一被告的警誡供詞(證物P7

42.第一被告說涉案的支票和附帶信件,是由菲律賓籍女子Fatima Rescar交給第一被告。這個菲籍女子是第一被告太太公司合夥人菲籍男子Angelito De Jesus的朋友。Angelito介紹那女子給第一被告太太公司做生意,給予該支票和信件作為投資。第一被告提供了這兩名菲籍人士的電話。那個菲籍女子在2012年7月25日在尖沙咀K-11一間餐廳交給第一被告。First Earth Alliance的公司地址是秘書公司的地址。第一被告的太太的公司在香港和菲律賓經營地產和建築投資。第一被告帶涉案的支票和信件到恒生銀行,是想恒生銀行鑑證他們的真偽。該菲籍女子說除了滙豐外,任何銀行都可以作鑑證。

43.第一被告在2012年7月27日把涉案的三億支票和確認信交給恒生銀行職員。第一被告在取回這張支票和確認信後,並沒有再使用過。

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證物P8

44.第二被告說她曾經在7月26日到恒生銀行開戶,但並沒有交付支票和滙豐信件。當日第二被告帶備一些公司的文件和印章。第二被告在家中曾經看見那支票和滙豐信件。第二被告說First Earth Alliance是她一個人獨資,但所有事情則由丈夫(第一被告)處理。

中段陳詞

45.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大律師就第二被告的個案作出中段陳詞,指出在第一被告交出涉案的支票和確認書給銀行職員時,第二被告並不在場。而事後,在搜屋之時,有關的虛假文件只是在第一被告的房間找到。

46.本席在考慮到控方的證據以及第二被告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在中段陳詞階段裁定第二被告的控罪表面證供成位。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一樣需要對控罪作出答辯。

47.第一和第二被告事後都選擇出庭作供。

第一被告的證言

48.第一被告現年74歲,在中國青島出生,1947年來港定居,育有兩子。第一被告在內地完成大學課程,主修無線電機工程,可說是一個工程師。第一被告亦參與北京礦業學院的一些遙控課程,而來港後亦在工專進修。第一被告在1961年11月回港,在英輝修船公司做維修工程師。1968年,第一被告轉職到另一間叫做安光船務,後來第一被告因為工傷,轉為船舶業務經理,但並不涉及公司的銀行或財政事宜。後來第一被告再轉職到大恒船務,一直做到1984年。第一被告說他身兼四職,亦涉及到購買船隻和處理保險事宜。第一被告在1984年加入另一間叫運泰運輸,直至1990年或1991年,職位是managing director。第一被告在1991年退休,但亦有兼職做經紀,涉及海港裝備的事業,甚至曾遠赴歐洲、日本。

49.第一被告說他雖然沒有正統的英語訓練,但他的英文書寫和交談水平是達到普通水平。第一被告認識Angelito這個菲籍男子。他說Angelito是他太太(第二被告)在天津家族的世交。Angelito的家族從天津移民到菲律賓。第一被告說在2003年,他太太的二伯父打電話給第二被告,說Angelito想在香港發展業務。第一被告知道Angelito在澳洲是從事建築項目發展,生意非常成功。

50.2005年,第一被告和太太(第二被告)和Angelito在旺角見面。後來在2006年至2009年期間,第一被告和Angelito都會間中在香港見面傾談,但是沒有涉及生意合作。Angelito亦會帶同數名菲律賓人從深圳進入內地。

51.2012年中,Angelito在香港介紹Fatima Rescar給第一被告認識。Angelito說他在內地的生意不成功。在2010年第一被告的生日,Angelito亦有出席。第一被告說Angelito有資金,想在香港發展房地產項目。第一被告說他不在行地產項目,但第一被告推介他在船務方面的知識。這一次他們三個人在半島酒店的咖啡室見面。他們亦在翌日在尖沙咀的YMCA再見面。第一被告的大兒子Leo亦在場。他們商談籌集二億美元,做生意所得到的利益一半會給第一被告利用,而Angelito和Fatima會拿走餘下的一半。第一被告估計利潤約為百分之二十,大約是四千萬美元,即是說第一被告可利用二千萬美金。但第一被告並沒有看見任何詳細的計劃,亦沒有得到資金。

52.Fatima會給第一被告一張面額為二億美金的支票。第一被告說百分之二十利潤是他自己的猜測。第一被告亦說資金是由Angelito和Fatima負責,他只是負責運作管理。Fatima親手交那張二億美金支票給第一被告,日期應該是他們雙方簽memorandum of agreement(協議備忘錄)(證物P5)文件的時候,即是2012年7月22日。這備忘錄的第6頁有第一和第一被告兒子的簽名,亦有Angelito和Fatima的簽署。Fatima在YMCA會面當日給這份備忘錄和支票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說,早一天在半島酒店見面時,Angelito和Fatima尚未有決定。

53.第一被告亦談及備忘錄中提及乙方所需要$10,000美元的費用。第一被告說他沒有錢,亦不會負責。Angelito說第一被告不用負責,事情已經辦妥。第一被告亦說乙方在第1頁的(b)款亦不用第一被告負責。備忘錄上亦有第一被告的地址。第一被告說早前Fatima打電話問第一被告他的地址。第一被告說First Earth Alliance是Angelito安排的,是Angelito向控方第二證人買回來的公司,費用亦是由Angelito負責。第一被告在半島酒店會面前一至兩天說告訴Angelito第一被告是不會負責公司註冊費用。第一被告在簽了備忘錄後,Fatima才把兩億支票(證物P3)交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說當他收到這張支票時,有一點兒不相信這個交易。第一被告認為如果在香港做地產生意,二億美金並不是大數目。第一被告向Fatima表示,他不能夠使用這張支票,因為抬頭人是一間菲律賓公司,支票的得益人亦不是第一被告。

54.後來在YMCA會面後的第二天,第一被告才看見P4的確認信。Fatima說把文件和支票暫時放在第一被告的地方。第一被告相信Angelito和Fatima感覺到他有點懷疑。第一被告說他並沒有向第二被告展示這張兩億美金的支票。第一被告說他放棄這張支票,因為證物P4的確認信只是提及菲律賓公司為受益人。第一被告記得他是在尖沙咀麥當勞餐廳得到這封確認信。

55.第一被告亦說他和第二被告結婚五十多年,從來不和第二被告商量任何生意事情。

56.就有關Angelito所提供的三億美金支票(證物P1),第一被告說這張支票是涉及另一項投資計劃。假如這張支票可以兌現為現金的話,支票的金額的一半會給第一被告運用。Angelito負責安排向控方第二證人買First Earth Alliance這間公司。第一被告和滙豐銀行是有些爭拗和誤會,但第一被告仍然和控方第二證人去滙豐銀行辦理銀行戶口轉名的手續。最後,滙豐銀行拒絕第一被告的開戶。

57.Angelito是以兩萬元的港幣購買這間First Earth Alliance公司。第一被告考慮了一日的時間,及後才要求第二被告作為公司的唯一董事。第一被告說太太(第二被告)是他唯一可信任的人,但他不會找他另外兩名兒子做董事。第一被告認為新公司是在他絕對控制下,第二被告只需要簽名。第一被告會負責其他的運作。他太太(第二被告)自然樂於幫助第一被告。後來,第一被告和Angelito帶第二被告到控方第二證人的秘書服務公司辦理轉名手續。第一被告指使第二被告在文件上有交叉處簽名,這應該是在YMCA簽署備忘錄之後發生的事情。

58.第一被告確認第二被告在轉讓文件(證物P17)所顯示的兩個簽名。第二被告在簽了這些轉讓文件的時候,Angelito亦有在場。第一被告說因為Angelito才是真正買公司的人。他們應該是在文件上同一日(即7月23日)到控方第二證人的辦公室。第一被告亦確認第二被告在買賣股票單據(證物P18)的簽字。第一被告否認曾經見過First Earth Alliance的會議紀錄和草稿(證物P19和P19A)。

59.第一被告記得他帶第二被告去滙豐辦理戶口轉名手續,他自己並沒有跟隨控方第二證人和第二被告,只是在樓下等候。後來,第二被告提議到恒生開戶。控方第二證人交給第一被告那些公司註冊文件。後來第一和第二被告便在7月26日到恒生開戶。

60.第一被告說他從Fatima取得那份公司授權主席的會議紀錄(證物P6),而那份轉讓契據(證物P20)亦是Fatima草擬。第一被告把他的護照號碼告訴Fatima。當時第一被告尚未簽署協議備忘錄(證物P5)。第一被告承認在這張轉讓契據上簽了字。

61.第一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說第二被告只是負責簽字,其他公司操作則由第一被告負責。第一被告明言,公司會有地產、船務和貿易業務,涉及資金相當大。公司甚至準備籌集十億美金作為買賣船隻,九億是用來買十艘船,十艘七萬噸的船,而餘下一億則是流動資金。公司沒有信用貸款,所以要準備現金。第一被告認為當時航運業是低潮,適合買船。公司亦會僱用超過二十人。這些都是第一被告自己的構思。

62.第一被告說他太太用ATM卡支付$100元查冊費。第一被告說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要求戶口的首次存款。第一被告說他太太在戶口申請表(證物P14A)填寫資料和簽名。那授權書(證物P13)亦有第二被告的簽名。第一被告第一次看見這份文件是在7月26日上午。第一被告相信是第二被告叫他的大兒子在家中用電腦準備這份文件。第一被告說第二被告曾經提及授權書,但第一被告覺得沒有甚麼特別事需要授權,所以沒有叫第二被告給他看這文件。

63.第一被告在7月27日下午二時許到恒生銀行,目的是把那三億美金支票(證物P1)和確認信(證物P2)拿給控方第一證人。第一被告說他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他不清楚這張支票是否有效,叫控方第一證人驗證其真偽。控方第一證人說銀碼那麼大。第一被告說對他的計劃來說,這個銀碼並不算大,叫控方第一證人查一查才說。第一被告在家中發現兩張支票(證物P1和P3)的右下角簽名在燈光之下如出一轍,有如印出來一樣,所以第一被告希望銀行查一查。第一被告說他曾經問Angelito,而Angelito說支票保證是真的。第一被告相信那銀行確認信(證物P2)亦是真的,只是第一被告覺得支票可能是假的。第一被告找恒生銀行驗證,因為他認為恒生是滙豐銀行的子公司。雖然第一被告在東亞銀行亦有他的私人戶口,但第一被告並不想找另一間銀行。

64.第一被告要求控方第一證人發出 “safe keeping receipt”。他還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收據(P15)的資料不打字,而用手寫。第一被告在7月27日那天從控方第一證人收取這份收據,但第一被告承認是他的疏忽,沒有留意有關收取首次存款的字句。

65.在8月2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打電話給第一被告,說支票有問題,要當面向第一被告解釋。他們相約在翌日(即是8月3日)下午四時許再見面。第一被告帶同一份會議紀錄(證物P16)去取消支票鑑證的舉動。第一被告說他在8月2日當晚叫大兒子到家中準備這個會議紀錄,這是第一被告的主意。第一被告聲稱當控方第一證人通知有關那支票的疑點時,這證實了第一被告的看法。於是,第一被告要取消這個行動。大兒子準備了文件後,由第二被告簽名。在8月3日,第一被告再到恒生銀行。控方第一證人說銀行查驗支票,有很多疑點,但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多說話。第一被告說既然這樣,公司有會議決定取消舉動,取回支票和確認書。

66.在控方盤問下,第一被告說在知道支票有疑點後,他便打算取回支票,交還給Angelito,但是第一被告之後並沒有機會見到Angelito。第一被告說他在8月5日或6日左右曾經告知Angelito,但沒有機會交還這張支票。他已經向警方提及Angelito。第一被告認為這是警方的責任去找尋Angelito。第一被告認為這件事並沒有對任何人造成損失,他亦無想到把另外那張兩億美金的支票帶給控方第一證人查證,因為那張支票的抬頭人並不是香港公司。第一被告和Angelito以及Fatima的合作可說是兩宗交易。第一被告說他和Fatima的項目並沒有Angelito的參與。

67.如果支票能夠兌現的話,在投資得到的利潤的一半便會給第一被告做船務生意。第一被告說他不清楚為何Fatima把兩億美金支票交給他。第一被告說First Earth Alliance和Angelito合作,但在談及那份MOA(即是證物P5)的時候,第一被告相信Angelito是有份準備這份文件。第一被告說他是大約在7月20日左右和Angelito有口頭協議,就是說第一被告不用負責費用(即是MOA證物P5第1頁中的(a)段所提及的$10,000元美金)。第一被告亦不用支付百分之十的牌照費用。Angelito說第一被告不用負責,第一被告才在MOA簽名。第一被告沒有想過為何這MOA中的(a)項和(b)項不刪除了事。第一被告的大兒子是見證人,但對MOA的內容並沒有給意見。在第一被告簽署了MOA後,Fatima便拿出二億支票和確認信(即是證物P3和P4),試圖說服第一被告這是真的。

68.第一被告認為他們希望第一被告參與項目,完全出於Angelito對第一被告的信任。但第一被告並沒有和Fatima或Angelito討論實質的投資項目。第一被告亦說他有船務方面三十年的經驗,沒有需要一紙合同。但Angelito仍然說服第一被告簽署那份MOA。第一被告說Angelito是幫Fatima說服第一被告的。Fatima並沒有問第一被告取回那兩億的支票。那次會面是匆忙地安排,見面時,第一被告並沒有帶備那張兩億元的支票。第一被告保管著證物P3、P4和P6(菲律賓公司的會議紀錄)。第一被告亦說他糊塗地簽了那份轉讓協議(證物P20),內裡的資料並不準確。第一被告不知道Angelito或Fatima要第一被告簽名的目的,亦不知道他們兩人如何商量。第一被告並沒有詳細閱讀這份文件。

69.第一被告說他的兒子純粹是作為秘書,是yes man。兒子有中五程度。第一被告說Angelito和他合作的構思大約在2012年6月初萌芽。Angleito會負責資金,但沒有提及利潤如何分配。第一被告說他要看見收到款項才決定。第一被告認為船務項目不會虧損,因此,他不會分擔費用。第一被告承認是他建議由太太(第二被告)成為公司的唯一股東。

70.第一被告說控方第二證人在9月8日前並沒有聯絡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9月8日,第一被告被捕後,控方第二證人更加不能聯絡他。第一被告否認他迴避第二控方證人。第一被告亦說他可以成為股東,但決定權是在Angelito,亦說Angelito信任第二被告多於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說第二被告支付$100元查冊費,但並沒有向其他人取回。第一被告亦沒有把銀行收據或副本交給任何人。他認為替客戶鑑證支票是一種銀行服務。就那封確認信(證物P2),第一被告說銀行可以用 ‘SWIFT’傳送給總行去查證,由滙豐去證實。

71.在覆問時,第一被告說給二億美金支票的抬頭人是菲律賓公司,因此,沒有辦法在香港借錢。第一被告說他不知道控方第二證人曾經想聯絡他。他說那銀行收據(即是證物P15)是他太太公司的文件,所以沒有必要給予任何人。第一被告亦確認第二被告在身分證副本(證物P12)上的電話號碼,一個是第二被告的,而 ‘9XXXXXXX’則是第一被告的。

第二被告的證供

72.第二被告現年71歲,在1963年從內地來港定居,高中二年級程度。第二被告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第二被告未曾學習過英語。2003年,第二被告的二伯父告訴她一個叫Angelito的人會來香港,但Angelito在2005年才打電話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由丈夫(第一被告)和Angelito交談。

73.他們相約在旺角新世紀一間餐廳見面。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一同和Angelito相見。第二被告只是間斷地通過第一被告的翻譯和Angelito交談。後來Angelito經常來香港和第一被告見面。大家亦有吃晚飯。第二被告不知道Angelito的財政狀況。第二被告亦曾經和Fatima見面一次。

74.後來,第一被告叫第二被告到控方第二證人的辦公室開設一間公司,要簽署文件。第一被告說他想和Angelito做生意,所以叫第二被告成立公司。第二被告不知道亦沒有問第一被告所說的生意。第一被告提及滙豐拒絕公司開設戶口,因此第一被告叫第二被告開設公司。第二被告知道第一被告涉及船隻買賣,亦曾經和第一被告到德國買船。有一天,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Angelito到控方第二證人的辦公室。她在一些英文文件上簽名。第二被告不知道文件內容是甚麼。

75.稍後,第二被告和控方第二證人見面,一同到滙豐銀行的辦事處。第二被告在文件上簽署,第一被告則在附近等候。2012年7月26日,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到尖沙咀恒生銀行開戶。第二被告並沒有問問題。那日,第二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見面,控方第一證人稱呼他們是梁生、梁太,招呼他們開戶的事情。第二被告出示身分證,並在一些文件上簽名。第二被告有些地方不明白,曾經問問題。第二被告說她沒有見過P14和P14A的表格,後來則說曾經見過一些頁數,但第二被告確認她在四頁上的簽名。過程中,主要是第一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在對話。第二被告亦提供她已經註銷的銀行存摺(證物DP5)。第二被告用提款卡繳交$100元的查冊費。第二被告說在開立戶口後,她在家看見一張有很多 “0”,前端有 “3” 字的支票。第二被告沒有問。第二被告說她沒有見過證物P3的支票,亦沒有見過那協議備忘錄(證物P5)。第二被告是和第一被告分房睡覺。第一被告叫第二被告簽證物13的授權書,但第二被告不知道內容。P16的會議紀錄、P17的股票轉讓文書和P18的買賣摘要亦是第二被告簽字的。第二被告相信是第一被告叫她簽的。

76.在盤問下,第二被告說她在1963年來港定居,她聽得懂廣東話。Angelito是第二被告在天津家人的世交。第二被告從來都是家庭主婦,不懂生意。她知道第一被告做船務。第二被告不會干涉第一被告的業務。她說這次是她和第一被告結婚五十多年來第一次幫助第一被告開立一個公司戶口,和把公司轉為第二被告的名下。在滙豐拒絕開戶後,他們轉到恒生開戶。第二被告相信第一被告。她亦會簽個人支票繳費。第二被告否認她在7月26日前已經見過那美金支票。後來第二被告在恒生銀行的私人戶口亦被取消。第二被告不知道為甚麼。第二被告相信在8月2日在會議紀錄(證物P16)簽名。第二被告並沒有問為甚麼。

77.這是辯方的案情,而兩名被告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證供分析

78.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兩名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兩名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這顯示他們的良好品格和紀錄。因此,法庭需要對兩名被告的證供及相關對被告們有利的任何證據,在可信的程度(credibility)和傾向性(propensity)作出對他們有利的推斷。

79.不爭的事實是涉案的兩張看似支票(證物P1和P3)以及兩封看似由滙豐發出的確認信(證物P2和P4)都是虛假的。警方在稍後時間亦在被告們的居所,第一被告的睡房內找到證物P1至P4、一份協議備忘錄(證物P5)和三份相關的文件(證物P20至P22)(見第二份65C承認事實)。

80.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結婚五十多年的夫婦。他們在2012年7月26日到恒生銀行尖沙咀分行提交First Earth Alliance公司的文件、填寫表格(證物P14和P14A)去辦理開設公司戶口。第一被告在翌日(即是7月27日)獨自再到銀行提交一張以First Earth Alliance為收款人的三億美金的銀行支票或匯票(證物P1),和一封看似滙豐發出的確認信(證物P2)。

81.第一被告聲稱,他認為查驗支票是一項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後來當第一被告得悉這三億美金的資金有疑問後,他在8月3日再去銀行向控方第一證人提交一份First Earth Alliance的會議紀錄(證物P16),意圖取消提交支票的舉動,希望事情有如沒有發生過,並且取回相關的支票(證物P1)和確認信(P2)。警方在搜屋時找到P1和P2外,亦另外找到一份一張兩億美金的支票(P3)和與P2雷同的確認信(證物P4)、一份備忘錄(證物P5)以及其他文件(證物P20至P22)。

82.第一被告很詳細地道出他接受兩名菲籍人士,即是Angelito和Fatima的經過,亦說出他和Angelito做生意的構思。

83.本席相信,對大部分香港人來說,三億美金是一個龐大的數目,如果以七點八兌換的話,面額大約是二十三億四千萬港幣之譜。對一個已經退休的第一被告而言,甚至對任何人而言,這絕對是一個天文數字。2003年,第一被告得知作為第二被告的世交Angelito會接觸他們,但到了2005年,第一和第二被告才和Angelito見面。第二被告不諳英語,而大部分對話都是由第一被告和Angelito以及後來的Fatima進行。Angelito和Fatima交給第一被告兩張分別是三億美金和兩億美金的支票。對這麼大面額的支票,任何人都不會掉以輕心。對普羅大眾而言,甚至應該存有戒心和懷疑。但這麼大的生意計劃和構思,竟然沒有任何專業人士,例如測量師、地產經紀、律師、會計師、甚至船務專家等人的參與。如果Angelito對第一被告說給三億支票是真的,那麼為何Angelito竟然草率地交支票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亦不用簽收?雙方似乎亦沒有考慮到這本金所產生的龐大利息收入。Fatima亦是匆匆地交給第一被告那兩億美金的支票,亦不要求第一被告交回。第一被告說這兩億支票的抬頭人是一間菲律賓公司,因此,不能夠在香港兌現。但事情卻不了了之。第一被告只是淡然地擺放在睡房中的櫃桶之內,這些舉動都是令人費解。

84.證物  P5是聲稱由Philippine Aftrove Realty Corporation和First Earth Alliance的協議備忘錄(證物P5),亦令人不明所以。備忘錄看似一份法律文件,以支持那兩億支票,但不解的地方卻有很多。在備忘錄的第1頁所提及First Earth Alliance作為乙方的責任,而以第一被告作為代表,但第一被告卻說他不用支付那$10,000元美金,亦不用支付那百分之十的租賃費用(leasing fee)。這條款形同虛設。第一被告代表乙方簽名,而第一被告兒子作為見證人,日期是7月22日,即是第一和第二被告前去恒生之前四天發生。文件的製造明顯是希望能夠混淆視聽,增加那二億美金支票的說服力。

85.證物  P13是授權書,亦假作正式的法律文件,意圖指出第一被告能夠全權代表第二被告處理First Earth Alliance的事宜。文件寫上第二被告的護照號碼和香港身分證號碼,但第一被告則只有護照號碼。文件上指出第一被告是First Earth Alliance的董事,日期是2012年7月11日。如果第一被告能夠全權處理First Earth Alliance的事宜,為何第一被告不能夠填寫簽署恒生的戶口申請表?這亦不能夠解釋為何第一被告不能好像第二被告一樣作為戶口的其中簽署操作人士。明顯地,第一被告並不希望他人得悉他的身分證號碼,亦有意隱瞞自己在First Earth Alliance的角色。

86.Angelito出錢二萬多買了First Earth Alliance,亦自願出「巨資」去和第一被告合夥做生意。本席看不見第一被告有那一方面的專業知識,不但令到Angelito出資三億美金,亦令到另一名菲籍女子出資兩億美金,總共五億美金去懇求第一被告出手相助。大家沒有商議妥當利潤如何分配、沒有商議利息融資如何安排、沒有考慮法律責任誰屬、沒有考慮如何聘請員工、尋覓辦公室等等事宜。本席相信在現今商業世界中,合夥做大生意不會那麼兒嬉。本席亦認為第一被告不能只是說「我唔會出錢,我只會負責船務」便算了事。Angelito和Fatima似乎在第一、第二被告被捕後人間蒸發。被告們似乎不能接觸他們要求協助澄清。第一被告說Angelito對第二被告的信任甚至較第一被告為高,這亦令人費解。

87.第一被告和控方第一證人無論在7月26日和7月27日的談話,以及第一被告所提供的文件,在在顯示第一被告並不是要求銀行查證有關三億元美金的支票。而是在第二天(即7月27日)第一被告拿出以First Earth Alliance作為抬頭人的三億美金支票作為首次存款。

88.種種不合邏輯,犯駁處處的地方,本席不能在此盡述,但凡此種種,都令本席並不信納第一被告的證供。第二被告作為家庭主婦,屢屢說她對丈夫的事不聞不問,亦不會對事情深究。她只是對第一被告言聽計從,聽取第一被告的說話。作為First Earth Alliance的唯一股東和董事,簽署公司文件、簽署銀行文件,她便甚麼也不管,甚麼也不理。

89.雖然本席不接納第一被告的證供,但誠如前述,舉證的責任仍然是在控方。本席信納恒生銀行職員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雖然有些地方未能記得有關的細節,但觀乎控方第一證人的工作性質和時間的距離,這樣是可以理解的。控方第一證人明言,開設戶口的客人需要在戶口有首次的存款。第一和第二被告在7月26日未能交出支票或作出首次存款。第二被告只能夠支付$100元的查冊費。第一被告對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是會在翌日再到銀行。而在7月27日,第一被告便交付了那張三億美金的支票(證物P1),並以確認信(證物P2)去支持那支票的可靠性。第一被告說這是作為查證,但控方第一證人明言,銀行並沒有這種服務。控方第一證人亦自然不會接受銀行需要提供額外查證的服務。控方第一證人只關心那首次存款,而首次存款最低的金額是大概$10,000元。

90.恒生銀行的收據(證物P15)更加能夠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即是說那三億美金支票是作為戶口的首次存款。控方第一證人寫上了三億美金的銀碼,而且更加在表格的下半部,在「只適用於收取首次存款」的項目之下寫上支付人銀行的名稱和支票的號碼。控方第一證人交給第一被告這收據。這收據並沒有片言隻字提及驗證的要求。本席亦相信銀行不會提供這個驗證服務。支票如是,更加不會驗證那所謂銀行的確認信。第一被告更加畫蛇添足地準備了那份First Earth Alliance會議紀錄,日期是8月2日,聲稱議決第二被告授權去取消涉及那三億美金的匯票的行動,並且取回原本的匯票或支。但是那所謂的會議紀錄,一點亦沒有提及驗證的事情或要求。

91.在綜觀案情,本席裁定第一被告是知道或相信那三億銀行匯票或支票(證物P1)和那張確認信(證物P2)是虛假的。第73條使用虛假文書罪需要控方證明雙重意圖(double intention)(見Archbold HK 2013 23-17段落和23-6的段落)。本席裁定,無庸置疑第一被告是有這個雙重意圖。本席不會猜測第一被告或其他人士的動機,但明顯地,如果把各項的分析因素以及環境證供一併考慮的話,第一被告是使用這兩份虛假文書,意圖誘使他們接受這兩份的虛假文書,而因接受這兩份虛假文書而對他人不利。

92.另一方面,第二被告在7月27日並沒有陪同第一被告到恒生交付三億美金和確認信。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作為First Earth Alliance的唯一股東和董事,自己親自早一天到銀行開立戶口,而涉案的支票的受益人是First Earth Alliance,這種種因素都令第二被告的行為十分、十分可疑。但是本席考慮到第二被告的家庭主婦角色,以及對丈夫言聽計從的態度,認為控方對第二被告的指控實在存有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第二被告的原則下,本席裁定第二被告所面對的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而第一被告所面對的第一項控罪則罪名成立。

93.就第二項第75(1)條管有虛假文書罪,涉案的虛假文書除了第一項控罪的兩份虛假文書外,亦涉及另外三份虛假文書。本席並不重複分析這個過程,亦不會猜測被告的犯案動機。本席裁定第一被告是知道或相信另外一張兩億的支票和雷同的確認信是虛假的。第一被告是管有第二項罪行詳情中所提及的虛假文書。同樣地,第一被告的雙重意圖都是明顯不過,他亦曾經行使過證物P1和P2那三億美金的支票和確認信。因此,本席裁定第一被告所面對的第二項控罪亦罪名成立。

94.同樣地,雖然第二被告行跡可疑,但案情存有疑點。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第二被告知道或相信文件是虛假的。因此,本席裁定第二被告所面對的第二項控罪亦不成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