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正威

Case No.HCCC 40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0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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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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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3年5月31日上午9時5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Chiu WT,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eddy Woon,由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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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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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今早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撮要。

簡而言之,控方指2012年6月28日早上,案中的54歲男事主返回他經營的人民幣找換店開門營業,當他蹲下來解開鐵閘鎖之時,他將一個紙袋放於身前,紙袋內藏有一部流動電話及其他配件,突然,被告人從附近的後巷走出,用一支木棍(約十四厘米長)襲擊事主的頭部,並搶走事主的紙袋。其後,被告人帶著事主的電話逃跑,事主則緊追其後,並大叫打劫。最終,被告人被一名見義勇為的途人截停,而事主亦趨前制伏被告人。與此同時,警員亦趕到現場,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用木棍行劫。

事主在事件中受傷,醫療報告記述如下:左面浮腫,有紅斑及疼痛,臨床診斷為面部挫傷,受害人接受治療,止痛後出院。受害人於同日因持續疼痛再次進入醫院,他頭的後部疼痛、發紅和浮腫,顱骨的X光檢查顯示沒有骨折,受害人不大可能因受傷而致永久傷殘。受害人於同日出院。

求情事項

被告人未婚,獨居,現年28歲,於內地出生,1994年來港定居,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曾任職侍應生、售貨員及保險經紀,被捕時已失業三個月,靠積蓄維生。被告人曾有兩項盜竊罪的定罪紀錄,被判處就每項控罪罰款1,500元。

溫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只因一時經濟拮据及一時貪念,才會干犯本案。溫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居於現場附近,應不會存心於居所周遭犯案,否則,縱然能逃離現場,亦容易被事主發現。就被告人當日戴有鴨舌帽及口罩犯案,溫大律師亦指純粹是由於被告人剛巧於事發日感到喉龍痛楚以及頭髮凌亂才有此裝束,而並非是有預謀地犯案。今早,溫大律師又呈交被告人所寫的求情信予法庭,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得到家庭的支持,深感後悔。

判刑

就被告人於案發時所用的木棍而言,雖然被告人在與警方會面時聲稱該木棍是於街上拾獲,但本席曾檢查有關木棍,其實該物件是類似一用以舂碎食料的木樁,本席認為並不大可能是於街中可以隨便拾獲。無論如何,有關木棍是有相當重量,用此襲擊人體的頭部是可以造成難以估計的創傷。

上訴法庭就這一類搶劫案,在SJ v Ma Ping Wah([2000] 2 HKLRD 312)一案中訂下判刑指引。以本案的案情考慮,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8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並不認為還有其他可減刑的因素。

8年扣減三分一為64個月監禁,因此,被告人就他所面對的搶劫罪,被判處64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