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滿成

Case No.HCCC 100/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0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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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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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3年8月23日上午9時5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orinda LAU Chih W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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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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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被告喺2008年嗰度從互聯網認識咗本案嘅受害人X,X係一名輕度弱智嘅人士,但係佢從來冇向被告披露自己嘅智商問題。佢哋相約見面之後喺交往期間曾經發生過性行為,但係喺2008年8月二人冇再見面喇,到咗2012年8月,當時X 20歲,被告再透過互聯網聯絡X,並且邀請佢去佢屋企,而當X去到被告屋企嘅單位內,被告同X喺客廳傾偈,之後就開始撫摸X,X有推開,並且表示要離去,但係被告強行將X抱入房,要X替佢口交之後將佢強姦,喺過程中被告冇使用安全措施。X離開之後並冇即時報警,但係後來因為擔心染上性病,向醫生求助之後搵社工幫忙報警。

被告現年25歲,冇刑事紀錄,喺案發之前係任職速遞。被告承認因為佢自己血氣方剛,一時衝動先至會干犯今次嘅罪行。對呢件事已經深感後悔,並且願意承擔法律嘅制裁。大律師續指佢喺過往幾年都有固定嘅工作,而僱主對佢嘅評價都不俗,希望今次嘅事件告一段落之後佢可以重新做人,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根據臨床心理學家同埋感化官報告,被告嘅自我形象低,工作唔算穩定,但係沉迷上網,唔夠成熟去處理佢個人嘅需要。加上道德觀念薄弱,對性嘅態度開放。為咗一己私慾唔尊重他人嘅意願,先至會干犯今次嘅事件,令X淪為被告嘅洩慾工具。心理學家認為被告重犯性罪行嘅風險係不容忽視嘅。而根據X事後評估嘅創傷報告,心理學家話今次嘅事件令X感到莫大困擾,而被強姦過程嘅片段縈繞喺佢腦海中,令到佢失眠、憂慮,同埋感覺無助,佢覺得自己不潔,同埋不斷強逼性地成日洗手同埋沖涼,不過可幸嘅係今次事件令到X反思同埋加強警覺性,學習保護自己。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閱覽咗辯方所呈遞嘅求情信件,考慮到喺今次事件中被告所使用嘅武力係有限嘅,除咗冇使用安全措施之外,本案並冇其他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而被告第一時間認罪,免卻X作供重溫不快嘅經歷,顯示被告對事件係後悔同埋肯面對現實同埋承擔責任。本席認為一個6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予以認罪之後嘅三分之一扣減,判刑4年。另外被告因為認罪,免卻X出庭作供,額外扣減4個月,判刑三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