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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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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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和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3年4月8日,警方於油塘邨美塘樓外巡邏期間,發現被告在上址徘徊形跡可疑,上前截查被告,並向被告進行搜身。期後在被告外套口袋中搜出:
另在被告身上檢取現金$2,700,及1部手提電話。 3.警方估計涉案毒品零售價為$12,431。在關鍵時間被告管有上述危險藥物(總量為含77.54克氯胺酮的104.47克固體) 作販賣用途。 求情陳述 4.被告現年26歲,未婚,與家人同住。父母均沒有工作,家庭經濟依賴他和妹妹,他另有一姊已婚有自己的家庭,但仍保持緊密聯絡。被告為日薪冷氣維修技工,月入約萬多元,但因父親患病除生活開支外亦要分擔父親的醫藥費,欠下多筆債務,女朋友又催促結婚,故挺而走險賺取快錢。被告有毒癮,過往有4次刑事紀錄,涉及5項控罪,當中4項均與毒品有關,對上一次於2010年3月5日因2宗案件,共3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定罪,被判合共14個月監禁,於2010年9月13日釋放。 量刑 5.被告父親已因其病情退休多年,被告應清楚家庭的經濟情況及自己的能力和責任,此不能作為理財不善的合理理由。被告已非初犯,在2010年3月份才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合共14個月監禁,被告應知道販運危險藥物罪遠較管有嚴重。本席認為本案並無任何求情因素致使偏離上訢法院的指引,參考許守成一案的判刑指引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一般的1/3減刑,不認為除認罪可獲的一般扣減外有其他減刑因素。 命令 6.判監禁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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