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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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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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周富榮在本席前承認4項行使虛假文書控罪(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五控罪),而第四控罪也是行使虛假文書,但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透露:本案是涉及利用虛假文件把一名牙醫銀行戶口中的錢(一共98萬元)偷去。賊人的手法包括向銀行呈遞看似由牙醫簽署的虛假轉賬指示,再把牙醫的電話轉駁,當銀行職員向牙醫查詢轉賬的事宜時,賊人假扮牙醫確認轉賬事宜;又把轉賬的指示向找換店員工展示,以便把從牙醫戶口偷取的98萬元進行匯款。這位牙醫在事件中損失了98萬元,事後銀行也悉數向牙醫作出賠償。被告人在事件中負責拿虛假的98萬元轉賬指示分別向銀行和找換店出示,而他這些行為構成了本案的第一和第二控罪。 3.約一星期後,被告人再到銀行,打算把一張130萬元的支票存入該位牙醫的戶口,但這張支票的支賬戶口在當時已被取消,因此該支票也是虛假的。存入該支票後,被告人在同日再到另一間銀行出示一張看似由該位牙醫簽署的130萬元轉賬指示。當時銀行職員發現該牙醫的戶口已被凍結,於是報警把被告人拘捕。被告人這些行為構成了第三和第五項的控罪。 4.被告人現年18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均與毒品有關,判刑都是戒毒所令。法庭把案件押後,以索取一份教導所的報告。 5.懲教官員在教導所報告中表示被告人適合去教導所。 6.求情方面:辯方律師極力要求法庭不要考慮判處被告人去教導所,而被告人也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希望接受監禁。求情時,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予法庭,表示對這件事感到後悔,也表示自己曾誤交損友而染上毒癮,但在戒毒所服刑後已成功戒毒,希望刑满後過新的生活。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找不工作是因為有刑事紀錄而被人拒諸門外,所以一直未能在事業上發揮所長,而這次犯事是因一時貪念而犯下本案。 7.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按有關法例的指示,如果法庭可以對一些21歲以下的犯事者考慮判處監禁以外的處理方法的話,法庭都應該盡量考慮。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去教導所是對他有益處的;從公眾利益的角度來看也是有益處的。因為本席相信被告人在教導所裡接受一段較長的紀律生活及懲教人員的貼身教導,加上學會一技之長,他日重投社會應可找到工作。在此情況下,對被告人和社會都有好處。考慮到這個情況和罪行的性質,本席認為判處被告人去教導所是最為適當,因此每項控罪判處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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