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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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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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9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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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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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13年8月29日上午10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Ivan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 M Omar,由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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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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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根據被告嘅承認事實,喺今年3月10日凌晨0時22分,警員發現一輛私家車持續加速並行車不穩,警員於是駕一輛沒有標誌的警車尾隨私家車觀察,發覺該私家車曾經切線,切過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超越其他車輛及急速調頭。及至凌晨0時38分,警員響起警燈及警號,要截停該私家車,但該私家車並沒有按照要求停下,並持續高速行駛。到了凌晨0時39分,該私家車駛至大埔綜合大樓外的的士上落客區時,急剎並停車,該私家車左前乘客位車門突然打開,被告從其衝出,並向大埔綜合大樓與大埔社區中心之間的通道逃跑。警員追截被告人,見被告人左手握有物件,警員呼喝被告,要求她停下,被告沒有理會,最後,被告終被警員截停,當時在被告身邊的地上有一灰色布袋,內有涉案毒品,即內含17.15克可卡因的19.71克固體,該些毒品是分別以多個透明可封口膠袋存放的。警員拘捕並警誡被告人,被告人說:「阿Sir,唔關我事㗎,啲嘢唔係我㗎,部車係我老公嘅,你哋唔拉我老公得唔得?」私家車事後逃去,不知所蹤。

3.本案的涉案可卡因估計市值為港幣18,842元。

關於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今年22歲,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被判罰款2,000元。被捕時,被告懷孕四個月。在拘留期間,於今年7月誕下一女嬰,現在該女嬰由被告人母親看管。代表被告的馬大律師已經相當盡責地提出各項可能的求情理由,其中主要的是被告悔改,並及時承認控罪。馬大律師指出,被告是一名吸毒者,並聲稱涉案的部分毒品是被告人及她的男朋友(即女兒的父親)自用的。但本席認為本案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涉案的毒品部分是被告人或她的男友自用,因此本席不接納此為有力的減刑因素(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郭偉俊,CACC 12/2013,未經類編)。此外,馬大律師不以被告人被捕時是懷孕的,而現在因為拘留而無法照顧女兒作為求情理由,這是合乎案例的做法(參見HKSAR 鄭秀冰,CACC 155/2005,未經類編)。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有力的求情理由是她及時認罪及表示悔意。

5.根據本案毒品的數量,並參照上訴庭的兩個判刑指引,分別為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jas([1994] 1 HKC 342),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就本案,本席以6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折扣,因此被告的判刑為42個月監禁。

李運騰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