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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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月27日晚上十一時半許,警員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看見被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被告。在被告的藍色挎包中,警員找到一個鐵罐,內有六個膠袋,內有60.87克固體,內含51.35克的氯胺酮(證物P3),以及六個膠袋,內有1.45克固體,內含1.15克可卡因(證物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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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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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3年1月27日晚上十一時半許,警員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看見被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被告。在被告的藍色挎包中,警員找到一個鐵罐,內有六個膠袋,內有60.87克固體,內含51.35克的氯胺酮(證物P3),以及六個膠袋,內有1.45克固體,內含1.15克可卡因(證物P4)。 3.在警誡下,被告說這些毒品是售賣給他人的氯胺酮。被告身上有$4,703元,被告說這些錢是售賣毒品所得。在警誡下,被告說因為急需錢,所以才賣「K仔」。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4.政府化驗師確認搜獲的毒品是氯胺酮和可卡因。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18歲,曾在2012年在學校打架,而接受警司警誡。被告曾任職餐廳侍應,但在今年(即2013年1月初)失業。被告和父母、弟妹同住。被告因誤交損友,認識肥聰,而被誘使販毒。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教導所報告,希望被告有更生的機會,亦認為如果以6年為起點的話,實質的監禁刑期和判被告進教導所差不多。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不反對控方說涉案的毒品市值總共是$4,700元。辯方亦再向被告索取指示,但被告並不能提供更加多有關肥聰或其他涉案人士的資料給警方。辯方提供了三宗上訴庭的案件,和一宗原訟庭法官的判刑,即是律政司訴孫遠明(譯音)[1989] 2 HKLR 403或CAAR 25/1988、黃振昌訴特區[2000] HKLRD 840、特區訴葉偉賢及另一人CACC 80/2003,和高院案件特區訴吳平喜(譯音)HCCC 299/2012。辯方認為以被告的年紀,沒有正式的前科,得到家庭的支持和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法庭能索取教導所報告。辯方亦呈上由被告、被告母親和社工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極其後悔,以身犯險,愧對家人,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被告亦承諾做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被告的母親說被告知道做錯事,勇於認錯。被告是誤交損友和一時貪念。被告承諾會改過自新,會做好哥哥,照顧弟妹。被告的母親亦感到痛心,希望法庭能夠從輕判處。社工說被告為人溫文沉實,品性天真善良,與家人相處融洽。被告及其家人為此而背負沉重的心理包袱。被告沒有放棄自己,亦主動向家人道歉。 判刑 6.本案涉及51.35克氯胺酮和1.15克可卡因,數量不少,而本席認為教導所的判罰並不合適。實則上,毒品拆家或販毒份子每每利用沒有前科和無知的青年去販毒,去擴大銷售網絡,去增大吸毒人士的市場。被告的角色是前線工作,直接地把毒品售賣給吸毒者,荼毒社會,特別是對年青的男女。今天的報章亦提及吸食氯胺酮的毒害,不單把膀胱縮細、弄壞,更會禍及肝臟,甚至引致肝癌和肝硬化的不治之症。正正是氯胺酮的禍害如此深廣,上訴庭在2008年6月已經大幅提高氯胺酮的判刑起點。一般而言,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量刑起點是6年至9年;另一方面,一般涉及少於1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 7.上訴庭在前述的特區訴葉偉賢一案,指示法庭在處理涉及數種毒品的案件的判刑時,可以考慮的方法和因素。法庭可以考慮單一處理,或以混合式處理方法。判刑當然主要是視乎哪種毒品的份量是最大為依歸。當然,法庭亦需要考慮其他因素,而較少份量的另一類毒品,則可以寬大處理。 8.本案涉及1.15克可卡因,本席在判刑時會一併和涉案的氯胺酮處理。被告未能提供有關拆家和涉案人士的實質資料。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被捕前,已經售出四包毒品,收取$3,000元。警方亦在被告身上找到$4,703元現金以及兩部手提電話。被告早前已經取得十六包毒品,毒品亦有大包和細包之分,價錢是$800元和$300元。被告說他每日會收到$500元的報酬。 9.經濟困難永遠都不能成為犯案的求情理由。被告現年18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理應索取被告,才能把年輕的犯案人士判處監禁,但販毒罪是例外罪行,本席可以即時判被告入獄。而事實上,本席認為判處監禁亦是一個適當的刑罰,而收阻嚇之用,亦警示時下年青人在被毒販和販毒集團引誘或利用販毒時,一經被捕和定罪,所要面對的沉重的代價。這不單對被告自己而言,對被告的父母、家人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綜觀各項因素,本席把兩種毒品一併處理,以6年為起點。被告很明智地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刑減至48個月。被告在2012年6月接受過警司警誡,被告沒有痛定思痛,重新做人,今次更加犯下更嚴重和對他人禍害更深遠的販毒罪。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秉持自己在求情信和對母親的承諾,重新做人,對自己、對家人都有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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