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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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經修訂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9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59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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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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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3年9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Hayson Ts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vin Tang,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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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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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經修訂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2.被告承認控罪及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2012年3月22日警方持搜查令進入被告居所,並就上述控罪逮捕及警誡被告。警誡下被告回答:「我可能有下載睇過,但是我唔會主動發布,而事隔這麼耐,我都唔記得。」

4.其後警方在被告臥室電腦硬碟中發現兒童色情物品,即4個圖像文件和11個視頻文件。按上訴法院萬廣財一案的4級別分類如下:

25,36.3,38.7 521
圖像文件 視頻文件
一級 3 3
二級 0 3
三級 1 3
四級 0 2
總計 4 11

2012年10月12日探員5598就上述證物編制了照片專輯,當中4號圖片描繪了一名13或14歲的西方女孩與男人口交,其他的內容涉及年輕至約7歲的兒童。被告於2012年11月26日的第一個警誡會面中承認曾存儲及觀看過4號圖片,及他會使用其電腦內名為“電驢”的軟件以關鍵詞如 “teen” 及“nude”去搜索下載的文件。於同日第二個警誡會面中被告再承認以其他關鍵詞如“sex” 及“porn”去搜索下載的文件,及他知道兒童色情製品是被禁止的。他好奇希望知道那些關鍵詞搜索得來的文件內容,但下載後一般不會立刻觀看,而是之後間中觀看,有些下載文件他從來沒有看過,若文件是一個十多分鐘的電影,他會下載後立即觀看。

辯方求情

5.被告剛滿23歲,未婚,為一名大學生,另有兼職工作。被告為家中獨子,父母均有工作。案發時21歲。

6.被告尚有一年課程就大學畢業,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一直以來被告於父母眼中都是一名優秀的年青人;在諸位中學老師眼中是一名守紀律,懂禮貌,態度認真,有目標和抱負,具自我反思能力的年青人;在親戚和朋友眼中亦是誠懇待人有上進心的青年。各人對此優秀有禮的青年犯下本案均感到錯愕,亦為他的前途擔憂。

量刑

7.被告在給法庭的求情信中表示基於自己的愚昧及一時好奇犯案,感到十分後悔及愧疚,事件不單嚴重影響到自己,更連累到家人,親友及師長為自己擔憂。代表律師指被告自修一年重考獲得大學學位,選修社會科學,希望日後服務社會,是一名有抱負的青年。本席認為在一時好奇下犯案說不通,按被告向警方承認的下載和觀看習慣,本案並非單一事件,是被告經時間養成的習慣,當事件被揭發後,被告顯然後悔,但其憂慮懊惱只集中在定罪對自身前途的影響及因此使身邊愛護他的人擔憂。

8.認罪當天被告尚未領悟到兒童色情製品對有關兒童的傷害,被告人生閱歷尚淺,這些都可理解。當天本席著被告設身處地去想兒童色情製品對有關兒童的影響和傷害,要他深徹反省如何能做到表裏如一,為此將案件押後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著他在押後期間反思兒童色情製品對有關兒童的影響和傷害,及計劃日後如何面對和繼續自己的人生。

9.從被告背景報告所見,被告大學成績一般,社交圈子狹窄,性格內向,並無與異性交往。約於12至13歲時踏入青春期,中學階段已開始經電腦下載不同的色情物品觀看。相信被告踏入青春期後開始對性產生好奇,因其內向的性格,社交圈子狹窄,而養成觀看色情製品,甚至兒童色情製品。被告在扣押期間體會到失去自由,為自己令父母擔憂而悔咎,亦表示為兒童色情物品中的受害兒童感到歉咎,希望日後能為保護兒童的事宜做義務工作;他表示觀看兒童色情製品時沒有想到後果,現已得到很重的教訓,希望能盡快改過,重過正常的生活和繼續學業。

10.按上訴法院於萬廣財一案中的判刑指引,管有四級兒童色情製品(即使只有數個圖像)的刑期一般須為12至36個月監禁。於鐘啟楊(譯音)HCMA 187/2011一案中,上訴人為一名47歲已婚育有2名子女的冷氣技工,他被控一項管有兒童色情製品,即7個一級圖像文件,2個一級視頻文件,4個三級視頻文件,6個四級視頻文件,涉及的兒童年紀介乎7至12歲。原審裁判官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認罪的1/3扣減後,判處上訴人12個月監禁。上訴庭重新考慮相關案情和被告背景後改判上訴人10個月監禁,此等同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11.本案涉及的童色情製品數量和四級兒童色情製品較鐘啟楊一案少,被告的年紀亦遠低於鐘啟楊一案的上訴人。本案中涉及2個四級視頻文件,其他的分別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當中又以一級為多數。按被告剛滿23歲的年紀,獲釋出獄後,他須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A條≥ 於獲釋出獄後繼續接受監管不超逾12個月,若沒有遵從有關的監管令,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考慮後認為本案的合適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被告承認控罪可獲1/3扣減。被告案發時21歲,正修讀大學課程,對人生充滿希望,對日後的工作和生活抱著憧憬,亦為此努力,背景報告顯示被告深徹就所犯得到教訓,會得珍惜自己的前途,認為合適給予被告進一步減刑至3個月監禁。被告要以今次定罪作為日後行事的警剔,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若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被告即可獲益於≤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

命令

12.判監禁3個月。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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