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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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9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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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黄楚洲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危險藥物為一包56.07克混合劑內含的42.43克海洛英鹽酸鹽 。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案件於2012年7月在區域法院由當時任職暫委法官彭中屏審理。2012年7月5日,彭法官裁定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並判處申請人7年監禁。 2.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3.控方證人PW1警員作供說,2012年2月23日下午3時45分左右,他穿便裝在南昌西鐵站附近, 執行反地盤偷竊任務時,看見申請人左手握著一個紙袋,右手持著手提電話,四週張望,形跡可疑。PW1從右方截停申請人,表示身份時,申請人把紙袋掟出馬路邊,PW1立即拾起紙袋,那時申請人企圖逃脫,PW1與申請人發生糾纏,這時候有其他警員到場,把申請人制服。從紙袋搜出的一包懷疑毒品,其後被證實為上述毒品。雙方同意上述毒品的市場價值大約$43,958。 辯方案情 4.申請人作供說,他走水貨維生,當天他從內地回家後,身上有買水貨的貨款$55,000左右。他落商場去找東西吃時,收到他的表親短訊, 要求他買些益腎生髮丸。他在南昌西鐵站附近,四週張望,是為找的士。他否認曾經持有有關紙袋,他說他在路邊等過馬路時,突然PW1出現他身邊,問他: “老友,你袋嘢呢?” 他說他沒有,但PW1行出馬路,彎身後拾起紙袋,對他說: “仲話冇?” 申請人當時否認紙袋是他的,並問PW1是否認錯人。申請人說他從沒有企圖逃脫,但其他警員到場時,卻把他按在地上。 5.申請人說PW1沒有把他的版本寫落記事册,所以申請人寫了他不同意記事册的內容。當他見值日警員時,他否認毒品是他的,亦拒絕簽名。 原審法官的裁決 6.原審法官接納PW1的證供(裁決理由書第17-21段),不接納申請人的證供(裁決理由書第22-31段)。 7.原審法官認為PW1沒有理由在執行反地盤偷竊任務時,卻預先帶著超過$40,000的毒品,插贓嫁禍誣告一名陌生人。原審法官亦認為PW1沒有認錯人,PW1親眼看見申請人掟走有關紙袋,他拾起時申請人與他距離只有兩米,而附近沒有其他人。基於上述理由,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當時管有該毒品。 8.原審法官考慮到毒品的數量、市價、及申請人被捕的地點這些環境證據後,裁定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推論是申請人管有有關毒品,是為販運用途。 上訴許可申請- 定罪 9.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只有“判罪不穩當” 一句,並沒有提出任何支持這說法的理據。他的申請已經提出了10個月之久,法援署於去年8月24日已拒絕批准法援,大律師公會亦於本年1月24日拒絕給予援助,所以4個月前申請人已經清楚他需要自辯。 10.法庭亦已於去年9月及本年1月提供了一共10盒載有原審證供錄音的卡式錄音帶,給予申請人,以助他準備陳詞。 11.申請人亦已於去年11月15日及本年3月22日到過本庭單一法官席前兩次,3月22日當日首席法官張舉能作出指令: 申請人需於本聆訊日期前21天提交上訴許可申請的書面陳詞。申請人卻沒有做到,他到本申請開庭時才向本庭呈上一份3頁的書面陳詞。 12.控方亦沒有盡其職責,協助法庭向申請人提供他於4月13日要求的相片册及指紋報告。就指紋報告而言,警方案件主管自行判斷因報告內容對案件沒有價值,所以不提供給申請人。這是極為不妥的做法,本庭非常遺憾。任何證據或資料對案件是否有價值,是由法庭決定,不應由單一方自行決定不提供。 13.至於申請人今天所提出的論點,基本上只是指出PW1證供不合情理,例如說PW1尾隨跟蹤申請人時,不可能沒有失去申請人的蹤影。但本庭認為,PW1證供最重要的一點,是他截停申請人時,看見申請人還是手持紙袋,隨著親手掟出馬路,亦因為這證供,石躉的位置是無關宏旨的。另外,PW1當時決定拾起紙袋,是他個人當時的決定,不可成為合理疑點。 14.本庭閱讀了文件夾內的文件,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顯示他所採用的法律觀點是正確的,他對證據的分析是清楚仔細,他有耳聞目睹各證人作證供的優勢,他接納PW1的證供,本庭看不到有任何商榷的餘地。本庭看不到判罪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本庭駁回有關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 判刑 15.有關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考慮到毒品的數量,應用劉德明案[1990] 2 HKLR 370 的判刑指引,認為7年刑期是正確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本庭亦駁回有關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