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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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509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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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 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 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PW1於2009年來港與丈夫(即控方第二證人PW2)團聚。之後, 她與上訴人的妻子(即辯方第二證人DW2)一直有聯絡, 直至2011年8月時, 她受鄰居勸戒後就慢慢疏離上訴人及他的妻子。約在8至9月, PW1與DW2因瑣碎問題在公園吵架。9月份, PW1指上訴人曾多次致電和相約她逛街, 但她沒有應約。PW1在其中一次與DW2爭吵時, 曾透露上訴人多次致電給她, DW2得悉後頓然失控。 3.在2011年9月某日晚上7至8時, PW1說她在垃圾房內遇到上訴人, 上訴人突然以右手搭她的左肩, 並掃了她的腰部一次, PW1大驚下離開。因不想將事情鬧大, 她沒有向任何人談及此事。 4.PW1指在9月底, 上訴人邀請她的兒子與其兒子玩耍。PW1的兒子跑進上訴人的家中, PW1也隨即跟著進入。當她執拾地上的玩具時, 上訴人突然從身後雙手擁抱她, 並捏了她的胸部一下。當時PW1大驚下問上訴人在做甚麼, 之後就抱其兒子離開。事發後第二晚, 她向PW2投訴此事。 5.2012年6月17日, 上訴人與DW2罵PW1, 因DW2曾向PW2投訴指PW1對上訴人有非份之想。因上訴人對PW2說不會放過他, PW2有感被上訴人恐嚇而報警,但最後雙方和解。 6.2012年6月29日, DW2在升降機前以雨傘襲擊PW1。PW1報警, 最後DW2因此事被起訴及定罪。 7.後來PW1寫了一封投訴信(控方證物P2)向警方投訴上訴人的侵犯。後來警方聯絡她, 建議她開案處理。最後在2012年7月13日, 警員為她錄取證人供詞。控方亦有傳召PW2 (即PW1的丈夫), 但裁判官將PW2的證供的要點提及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的控方案情內,直至到當裁判官處理辯方投訴指PW2的證供與PW1的證供有嚴重的分歧。 辯方案情 8.上訴人選擇作供, 他否認在任何時間曾侵犯PW1, 他反指說PW1多次找他訴苦及邀請他上街用膳。上訴人指他把PW1的所作所為告訴妻子。 9.DW2作證時說於2011年8月底, 她曾質問PW1是否有相約上訴人上街, 而PW1反指DW2亦可邀請PW2上街。自此DW2不再與PW1打招呼。 10.DW2亦指在2011年9月11日, PW1前往垃圾房途中, DW2追出去罵PW1做是非, 以及責怪她索取上訴人的手提電話號碼, 而當時上訴人亦以粗口駡PW1。 11.2012年6月17日前數天, DW2向PW2表示欲與他討論兩家關係時, PW2曾說他知PW1想「勾佬」, 但他不知PW1想勾引上訴人。 12.6月17日, DW2又再到PW1家中吵罵。期間PW1更曾拳打她的鼻, 令她深夜要到醫院求診, 順道報警。 13.6月18日, PW2在他家門外說出恐嚇的說話。 14.6月29日, DW2指, 因PW1向她吐口水, 她才以雨傘襲擊PW1。 裁判官的裁斷 15.裁判官在考慮證人的證供後, 認為PW1及PW2是「實話實說的證人」而接納了他們的證供。裁判官亦不接納辯方的證供, 最後裁定上訴人第一條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裁定上訴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而就第二條控罪則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6.上訴時,余大律師代上訴人作出三項上訴理由:
17.余大律師最主要倚賴上訴理由(1)及(2)。就上訴理由(1), 余大律師陳詞指PW1在庭上說她被上訴人第一次侵犯後, 沒有向任何人投訴此事, 但PW2指PW1有向他投訴這猥褻侵犯。余大律師亦陳詞指令人費解的是當PW1在2012年6月投訴被DW2毆打時, 亦隻字不提上訴人曾侵犯過她。從PW1證供可見, 若然DW2沒有襲擊她,她不會寫投訴信給警方(見上訴宗卷第57頁D-E行)。 18.裁判官聽到辯方的陳詞後, 認為PW1的解釋是可以接納。因PW1「在港並沒有其他親人, 只想息事寧人。況且大家是左鄰右里, 不想再把事件鬧大。」(見裁斷陳述書第24段)。本席認為裁判官這解釋是十分牽強。因當時PW1曾兩次, 即在6月17日及6月29日都有警員介入, 但完全沒有向警員投訴有關非禮行為。 19.本席認為這令裁判官的定罪存有疑點, 再加上裁判官沒有正確處理PW1及PW2證供上的重大分歧, 即PW1堅持她被上訴人第一次非禮後, 沒有向任何人投訴, 但PW2在庭上指PW1在6月17日已向他哭泣投訴被上訴人第一次侵犯, 及令到他非常憤怒。 20.因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 定罪是不穏妥而被撤銷, 刑罰亦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周啓邦律師事務所委派余俊翔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