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43/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黃文賢為金明閣業主立案法團(以下簡稱法團)第一屆主席。該法團於一九九五年二月決定維修該大廈,遂於一九九六年一月聘用答辯人葉大永建築師有限公司以監管維修工程妥善進行。該大廈維修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動工。答辯人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簽發完工滿意紙給予承建商,不過法團對維修結果,並不滿意,因多項工程尚未妥善完成。法團認為承建商未盡責完成工程,對此答辯人應負監管工程不力的責任。答辯人按合約可收取服務費39,595元。法團按工程進度已支付該費用大部份,即23,757元,只尚餘15,839元未付。雙方曾就此餘數爭議。答辯人其後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向法團追討15,000元服務費用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