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冀君宜

Case No.DCCC 63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3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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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冀君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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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3年9月17日
出席人士: Mr Kong Kok Lu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an Shun Yan Edwar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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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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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和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3年4月25日,警方於港鐵紅磡站內巡邏期間,發現被告在H3舖外形跡可疑,上前截查被告,並向被告進行搜身。期後在被告手袋中搜出1個透明膠袋內載含有80克氯胺酮的350克粉末;另在被告身上檢取現金$21.60,及1部手提電話。

3.拘捕警誡下被告說上述的氯胺酮為自用,另會將餘下的出售。在稍後的錄影會面再重複說氯胺酮為自用,另會將餘下的出售給提出要求的朋友。另她任職財務文員,月入$10,000元。

4.警方估計涉案毒品零售價為$41,650。在關鍵時間被告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販賣用途。

求情陳述

5.被告剛滿23歲,未婚,被捕前與母親及3名弟弟同住。被告有毒癮,但扣押期間已戒除。被告另有一名已工作及在外居住的妹妹。被告父母多年前已離婚,父親為一名積犯,她與父親的關係疏離。被告有中六教育程度,過往曾任文員、傳銷員及售貨員,但已沒有工作一年,家中現時經濟主要靠身體不佳的母親。被告希望能幫輕家庭負擔而犯案。被告後悔自己的作為,今次是初犯,她明白所犯的是嚴重罪行,須面對長的監禁,計劃利用時間進修英文,待獲釋後再重新做人。

量刑

6.被告已進入社會工作多時,一直家中以母親為首,她應清楚家庭的經濟情況及自己的能力和責任,犯罪的後果對自身和家庭的影響她並不陌生,當初吸食毒品已是大錯, 再進而販毒,就更加不該。辯方於求情陳述時指被告真心悔改亦有切實計劃,希望這全是被告真誠的想法,獲釋後將面對被告她想像不到的困難,但只有堅持才能挽回失去的及找到光明。被告未將本案告知弟妹,可想像到她極其珍惜自己的家庭,隱瞞只是一時,只有真正改過才能維繫,希望這持續為她更新的動力。

7.本席認為須要跟從上訢法院的指引,參考許守成一案的判刑指引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一般的1/3減刑,被告過往沒有任刑事紀錄,就此酌情減4個月至48個月。

命令

8.判監禁48個月。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