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珊珊

Case No.DCCC 70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0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0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珊珊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9月4日下午3時1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Gar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雅棣律師行律師Mr CHEUNG Yaddy,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13.36克粉末,含10.87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2.01克粉末,內含9.5克氯胺酮。

案情如下

第一項控罪

2.2013年4月23日,警員9184扮作一名叫阿華的毒品客人打電話給被告,他向被告要買半件氯胺酮毒品,被告向阿華叫價1,000元。稍後,被告乘的士到屯門一處約定的地方,把該包毒品交給阿華,那處就是第一項控罪所指的屯門大興邨興盛樓地下外的停車場。被告把毒品交給阿華後,向阿華收下1,000元。

第二項控罪

3.六日後,阿華再打電話給被告,又要半件氯胺酮毒品,被告稍後回電給阿華說已經有貨,她向阿華叫價亦是1,000元。稍後,雙方在約定的地點交收,即第二項控罪所指的屯門大興邨興盛樓4樓走廊。被告把一袋毒品交給阿華,她向阿華收下1,000元。這時埋伏的警員走出來把被告拘捕,並在被告身上起回阿華剛給她的1,000元,被告身上亦有一部手機。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不過回到警署,她就向警員承認她所犯的兩項販毒罪,她說兩次販運的毒品氯胺酮都是從一名不知名男子那處買來的。

4.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毒品是13.36克粉末,含10.87克氯胺酮,警方估計市價為1,590元;第二項控罪涉及的毒品為12.01克粉末,含9.50克氯胺酮,警方估計它的價值為1,429元。

5.被告今年22歲,沒有定罪紀錄。辯方律師說,被告經歷書上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按該等資料,被告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離開學校後,曾做過多份工作,不過在被捕時則是無業。被告和父母與及弟弟同住屯門一處公屋。律師說,被告一向循規蹈矩,但早前和男友分手,心情低落,受人誤導,便開始濫用氯胺酮毒品,亦因此認識了毒品供應者,受他們利用,替他們作跑腿,因而犯下本案的兩項販毒罪。律師說,被告被捕後表現合作,和盤托出自己的罪行。被告現已後悔,希望重新做人。律師強調,被告只是替人作跑腿帶運毒品,本案兩項控罪只涉及大約二十克純度的氯胺酮,律師叫法庭考慮兩項控罪的相連性,盡量把被告輕判。律師呈上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她的弟弟與及前度男友亦為她寫信說情。

6.被告現年只有22歲,算是年輕,她以前亦無其他犯罪紀錄。不過販運氯胺酮毒品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許守城案(CAAR 7/2006)已頒下判刑指引,販運純度超過1克至10克毒品的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販運純度超過10克至50克毒品的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

7.本案控罪一涉及10.87克純度的氯胺酮,本席認為此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監32個月。第二項控罪涉及純度達9.50克的氯胺酮,本席認為這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這項控罪判處28個月。

8.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兩項控罪有相連性,兩項控罪在七日內發生,都是由同一名扮作毒品買家的喬裝警員向被告要貨。按被告所說,那些毒品來自同一供應者,兩罪涉及的氯胺酮共為20.37克。本席認為在此案情下,兩項控罪的整體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半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所以兩項控罪在認罪後的整體刑期應為3年監禁。因此,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28個月監禁其中4個月監禁,須和第一項控罪的3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達致兩項控罪合共判刑36個月監禁。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