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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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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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黃海明被控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他於2013年3月13日,於香港九龍油麻地炮台街143號地下外,非法販運內含5.1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6.30克混合劑。 2.案情指出,案發當天晚上7時03分左右,警員於九龍油麻地炮台街143號地下門外截停被告人,被告人試圖逃走,但終被警員制服。警員搜查被告,在被告腰包內搜出十六小包,當中九小包為白色紙包裝,七小包則以紅色紙包裝,載有思疑危險藥物。 3.警員拘捕、警誡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十六小包含有海洛英。被告於其後的錄影會面進一步承認,一,他是裝修工人,自2012年3月失業。自失業至被捕,被告倚靠每月約3,000元傷殘津貼生活,被告向一名不知名男子以港幣2,800元購買十六小包危險藥物,紅色包裝的較大包,每包港幣210元,白色包裝的較小包,每包港幣150元。警員搜查被告人大埔富善邨居所,但沒有發現任何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 4.被告被還押荔枝角收押所的隔離囚室,於2013年3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曾四次排便,共排出十二小包,當中六個以白色紙包裝,六個以紅色紙包裝,載有思疑危險藥物。其後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於荔枝角收押所排出的十二小包思疑危險藥物為海洛英,他並指出,他被警員拘捕時,吞下該十二小包危險藥物。 5.政府化驗師最後證實,涉案的十六小包及十二小包思疑危險藥物共含5.13克海洛英鹽酸鹽。 6.被告人承認他管有案中的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現金港幣1,769元。據警方估計,案中危險藥物黑市價約值港幣5,405元。 7.被告自1985年至今,共有五項刑事定罪紀錄,被告於1997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往戒毒所。 8.辯方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現年41歲。他於2008年與現任妻子結婚,妻子是內地人,於國內生活,被告與前妻則育有一名現年12歲的兒子。被告人於2003年與前妻離婚,兒子的撫養權歸前妻,被告每週是會探視兒子一次。辯方指出,案發後,被告的兒子不知道被告人發生了甚麼事,他一直相信父親只在內地工幹而已,被告人十分掛念兒子,亦不想因本案影響兒子。辯方指出,被告人一直照顧他的母親,被告的母親亦於庭上支持被告。 9.就著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指出,被告人於1997年因干犯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但被告從沒有任何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辯方指出,自1997年的藏毒案後,被告一直沒有沾染毒品,事實上,被告於2000年至2012年他於國內居住,他於國內曾任職廚房,亦曾經營食肆,但食肆生意欠佳,最終於2011年結業。辯方指出,被告於國內居住時一直遠離危險藥物,於2012年3月,被告人於探望母親時,因幫助母親作家居電器維修,不幸跌傷腳部,初時被告不以為意,但後來發覺傷勢愈加嚴重,被告的腳傷進行了手術,手術後,被告被判定他的腳傷造成百分之五十的永久傷殘。辯方指,被告因腳傷而再沾染毒品。被告因結識了一些損友,那些損友向被告提供危險藥物作止痛之用,被告因此再沾染毒品。 10.就著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辯方指,被告購買案中的毒品目的是被告打算將毒品免費提供給那些過往曾免費供應毒品給被告的朋友,於被告被警員拘捕時,被告因驚慌,便把一些毒品吞下,但被告於荔枝角收押所還押時,他亦坦白向懲教人員交代,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到被告於案中承認控罪。 11.被告一直擔心母親、掛念兒子,被告明白控罪性質嚴重,他承諾不會再犯,要求法庭盡量對他輕判。 12.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控罪的性質、涉案毒品性質及數量。按劉德明一案,就著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鹽酸鹽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2至5年監禁。 13.法庭考慮本案的案情,就著案中的海洛英鹽酸鹽,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該是三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應得到三分之一刑罰寬減,因此,法庭將量刑基準下調至28個月監禁。 14.被告人打算將毒品免費提供給過往曾免費向他供應毒品的朋友,這並不是輕判的理由。至於被告人擔心母親、掛念兒子亦不構成求情因素,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按前述原因,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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