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煒昇(又名陳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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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2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陳煒昇(又名陳偉華)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盜竊罪。 2.被告承認他於2013年7月4日,於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偷竊一部智能電話,而該部智能電話是屬於林雨恩Sandy的財產。 3.案發當天下午3時48分,警員便裝沿西洋菜南街往山東街方向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被告人一直注視案中受害人林小姐的背包,警員監視被告。警員看見被告人挨近林小姐之背包,接著被告便向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處逃去,警員並發現林小姐的背包經被打開。警員追捕被告,最終於彌敦道近奶路臣街截停被告人。警員搜查被告,於被告的右前褲袋搜出一三星牌智能電話。警員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表示他因沒錢、肚餓,他便打算偷電話變賣,購買食物。其後,智能電話響起,警員與來電者聯絡,得悉對方便是物主。期後,林小姐辨認出智能電話是她放於背包內的財物。被告其後於一補錄警誡口供中簽署,承認控罪。 4.被告人自1987年至今,共有二十項定罪紀錄,以控罪計共三十四項,大多與不誠實案件有關,當中包括二十一項盜竊罪,其中兩宗為扒竊案。此外,被告是有五宗企圖盜竊的定罪紀錄,當中三宗為企圖扒竊案。 5.辯方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現年38歲,未婚,曾受小六教育。被捕前,被告是一水喉維修工人,但工作不穩定,並非固定工作。被告雙親已離世,與兄長於馬鞍山一公屋單位居住。被告對干犯案中控罪感到十分後悔,他亦即時承認控罪。辯方指出,被告於事件中,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被告於還押時一直反思,他希望法庭給他自新改過的機會,他撰寫了一求情信。辯方指出,被告因沒有固定工作,生計出現問題,而于犯本案控罪,他對他的行為感到後悔,要求法庭給予輕判。 6.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犯案的手法、被告的背景資料,包括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及辯方輕判請求。上訴庭於HKSAR v Ngo Van Huy(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107宗)指出,就著扒竊案,就是沒有刑事定罪的犯案者,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12至15個月監禁,如案中存在加重刑責的考慮,包括於繁忙的街道或車站、馬場等地點犯案,法庭可因此提高量刑。又或被告人是一積犯,法庭亦可因此將量刑調高。 7.本案案發地點(即西洋菜街南及山東街)是一繁忙的購物區,行人眾多,被告於這類地方犯案是一加重刑責的考慮,被告自1987至今已有多項與不誠實罪行有關的定罪紀錄,當中更包括兩項扒竊及三項企圖扒竊定罪。於案中,被告承認控罪,這是案中唯一的輕判理由。 8.就著量刑,法庭以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因被告於繁忙地區犯案,法庭將量刑調高3個月。因被告過往已曾多次干犯盜竊罪行及企圖盜竊罪行,法庭再將量刑調高3個月。被告於案中承認控罪,法庭給予被告人應得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按前述考慮,就著本案的盜竊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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