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對 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298/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3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Custody dispute – Joint custody vs Sole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Parents' ability to cooperate – Social welfare repor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Court found parents have foundation to cooperate despite personality differences – Joint custody ordered to encourage cooperation –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Mother to maintain stability – Defined access granted to Father – No costs order made as both parties acted in child's best interests.

Legal issues: Joint Custody vs Sole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Costs

Outcome: Joint custody granted to both parties; Care and control granted to Mother; Defined access granted to Father; No costs order (reserved).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0298/201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Aug 2013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298 / 201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2 年第 10298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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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3年 7 月 23 至 26 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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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管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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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一宗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簡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

訴訟雙方就管養權的訴求

3.母親要求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父親同意法庭頒予訴訟雙方共同管養權,但爭取女兒的照顧和管束。

4.訴訟雙方都同意若果法庭頒予任何一方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的話,另一方應有合理探視權,包括留宿探視權。

家庭背景

5.母親現年38歲,是一名法律行政員,現在一間跨國公司的法律部工作。

6.父親現年43歲,是跨國銀行的數據分析員。

7.訴訟雙方於2004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 (以下稱為「女兒」),生於2008年9月1日,現年4歲多。

8.於2012年7月17日,母親帶同女兒離開婚姻居所,搬回娘家居住,並於同一天以父親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

9.於2012年11月2日,父親將抗辯書和以母親行為提出的反離婚呈請存檔和送達。

10.有關離婚呈請的爭議,雙方同意將會由母親以雙方分居一年及同意為理由提出新的離婚呈請。

過往父親探視女兒的情況

11.於2012年7月17日,和女兒一同搬回娘家居住後,初期母親只容許父親每星期探視女兒一次,每次大約一小時,又不許可祖父、母探視女兒。直至法庭於2012年12月20日介入,頒下界定探視命令。根據該命令,父親可於:-

(1) 每星期一、三、五接送女兒上學;

(2) 每星期三由下午4時30分至8 時進行日間探視;

(3) 每隔星期於星期五至星期六進行留宿探視;

(4) 學校假期和暑假由父、母平均分配。

12.在法庭作出安排後,大致來說,父、母均能遵從法庭的命令進行探視安排。以本席所見,父親探視女兒的情況也算是順利的。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3.社工許先生前後提交了兩份調查報告;社工彭先生提交了第3份調查報告。

14.許先生和彭先生都出席了審訊作供和接受盤問。

15.從調查報告可見,父、母雙方都受過良好教育和有穩定職業,他們亦真心疼愛女兒。雙方都能夠提供一個整潔的居住環境,及照顧女兒的適當安排。由於雙方都全職工作,他們均須要家傭和家中的老人家幫助照顧女兒。

16.許先生認為基於兩人仍欠缺合作的態度和信任,故共同管養的方式及建議相信較難實行。

17.在考慮到維持女兒現時的學習和生活模式,是最能夠保障女兒的福祉,亦可減少她在父、母分離的事實下進一步受到影響,故許先生在第一、二份調查報告都建議法庭將女兒的管養權頒予母親一人,而在第二份調查報告建議按照法庭於2012年12月20日所頒佈的原則給予父親日間探視和留宿探視。

18.彭先生認為父、母雙方處事都不成熟,兩人針鋒相對。考慮到父母雙方的緊張關係,他認為共同管養權只會困難重重,又考慮到女兒適應了現時的生活模式。彭先生也建議法庭將女兒的管養權頒予母親一人,和按照法庭於2012年12月20日所頒佈的原則給予父親日間探視和留宿探視。

父親的証供

母親未能好好照顧女兒

19.父親認為母親為人容易發脾氣,缺乏照顧幼兒必需要的耐性。父親說母親經常將自己關在小房間內,上網收看韓劇。對女兒感到不耐煩時,她會打女兒的手掌。以前父、母和女兒常會每星期六探訪母親外家,逢星期日探訪祖父、母家。父親說母親多次寧可留在家中收看韓劇,而不隨同父親和女兒探訪老人家。在過去也多次寧可留在家中收看韓劇,而拒絕和父親、女兒一起進行一些親子活動。

20.母親會因小事而歇斯底里的大發脾氣大駡父親。於大約2010年底,有一次母親因父親沒有替她拿東西,對父親大發脾氣,不但令女兒受驚哭了起來,也因此令女兒錯過了原定當天下午出席的一次幼稚園K.1學位面試。

21.若女兒頑皮激怒了母親,母親會喝駡,甚至亮出晾衫衣架,威嚇女兒。若女兒仍不就範,母親會輕力地用衣架打女兒。

22.父、母於2012年7月17日開始分居。於2012年10月15日,母親致電父親哭著說:「她攪唔掂個女。」於那一段時間,母親在替女兒戒尿片。當天女兒突然在街上除褲,令母親不知所措。接到電話後,父親和祖父、母隨即到母親住處安撫女兒。

23.自從雙方分居以後,母親多次疏忽照顧女兒的學習活動:-

(i) 於2013年1月5日,母親忘記了帶女兒出席英語補習課。

(ii) 於2013年1月26日,母親忘記了出席學校的家長日活動。

(iii) 於2013年2月8日,父親檢查女兒的學校手冊時,發現母親於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間,並沒有替女兒簽學校手冊。父親補簽。但於2013年2月22日,母親將父親的簽名用筆刪去,又在手冊上貼上字條,吩咐說:「老師:請注意,以後以媽媽簽名為準!所有事請經媽媽去處理。」。

(iv) 於2013年3月13日,母親忘記出席一個家長學校生活體驗日活動。

(v) 父、母相約出席女兒學校於2013年5月6日舉辦的「叔叔和嬸嬸講故事」活動,對象是女兒的同班同學。但母親帶女兒遲到。

父親比母親更適合照顧和管束女兒

24.父親認為教育女兒應採用身教的方法,十分反對母親以言語喝駡女兒,或用衣架向女兒動粗。

25.自從女兒出生後,父親便積極參予女兒的照顧,照料女兒日常起居生活。他常陪伴女兒,一起閱讀,在家一同看電視,也會出外一同踏單車、游泳等,到海洋公園、迪士尼樂園遊玩,參觀博物館,參加各種課外活動和親子活動,也曾和女兒到廣州、上海、星加坡等地旅遊。女兒上學後,父親也十分關心女兒的功課,又會參加學挍舉辦對象是家長的活動和講座。

26.父親認為他和女兒的關係密切,女兒也喜歡和他生活。

27.自從雙方分居以後,父親和上司商量後作出一個將他的部份工作改為由父親在家中完成的安排,令父親有彈性的上班時間,所以父親能夠在每星期一、三、五依照法庭在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安排親自接送女兒上學。因此,父親說他在平日比母親有更多的時間在家中親自照顧女兒。

28.差不多自從「女兒」出生,祖父、母已積極參予她的照顧,他們十分樂意繼續幫忙。他們很疼愛她,和她關係也十分融洽。

29.綜合來說,父親認為他比母親更適合照顧女兒。

於分居後母親企圖疏離父親和女兒的關係

30.在分居後,母親只容許父親每星期探視女兒一次,每次一小時,更不許可祖父、母進行探視,這明顯並不理想。經社工介入後,父親還是未能進行留宿探視。直至法庭介入後,父親才可獲法庭在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安排下進行日間探視和留宿探視。

31.根據法庭的安排,父親隔星期五下午4時30分至星期六下午5時進行留宿探視,但母親卻在星期六由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4時15分期間替女兒安插了多項課外活動,大大的減少了父親和女兒接觸的時間。

32.在被問及她對留宿探視的看法的時候,女兒對社工許先生說:「只可瞓一晚。」。父親認為,這不是女兒的本意,是母親教唆女兒對社工說的,目的在疏離父女的關係。

33.父親主張若果法庭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頒與母親一人,這樣的做法可能會令母親認為在將來在有關女兒福祉的各樣事宜上,父親並沒有發言權,而漠視父親的意見,這並不切合女兒的利益。

34.父親認為兩位社工沒有就最合適女兒的照顧和管束的安排的事宜作深入調查和評估,只是以保守的態度作出一個「維持現狀」的建議。

35.父親認為法庭應頒予父、母雙方女兒共同管養,並將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頒予父親。

祖父母的証供

36.祖父、母都是有教養的退休專業人士,大致來說他們身體健康,作供時給本席非常良好的印象。無疑他們對這位「女兒」都非常疼愛,差不多自從「女兒」出生,他們便積極的參予了她的照顧,和她有密切的關係,也十分樂意繼續幫忙照顧她。

前家傭的証供

37.証人於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間受僱於母親為家傭,主要職責之一是照顧「女兒」。她認同母親沉迷收看韓劇,不善於照顧女兒,也會如父親所說體罰女兒;她又說父親常花時間親自陪伴女兒,也常以耐心的態度來管束女兒。

母親的証供

38.母親不同意她不善於照顧和管束女兒,她說自從女兒出生以來,她對女兒的照顧,是全心全意的。

39.反之,母親說父親不願意花時間照顧女兒,又經常單獨外出,留下母親和女兒獨自在家。

40.於大約2012年5月或6月,父親多次要求母親同意和父親離婚,當母親拒絕時,父親大怒,要求母親和女兒搬走。

41.於大約2012年7月初,因小事父親暴燥的搣女兒的小腿,令女兒的右邊小腿有一大片瘀痕,這事件令母親擔憂女兒的人身安全起來,於是母親帶同女兒搬到娘家居住。而她繼續親自照顧女兒的起居生活。母親又否認意圖疏離父親、祖父、母和女兒的關係。她離開後,初時父親從沒有要求探視女兒,也沒有關心查問女兒的現況。

42.母親又說女兒不熱衷於父親的探視,每次留宿探視後,女兒都會流露不安的情緒。

43.母親認為父親並無能力照顧女兒。

44.母親又指祖父有各樣病患,需長期看醫生,不適宜長時間照顧女兒。

45.在她的親人這方面,外祖父母和她的嫂嫂都願意幫忙照顧女兒。女兒也常和年齡相若的表親一起遊玩。

46.因此,母親主張她比父親更適合照顧和管束女兒。

47.自從雙方分居後,母親參加了一些教導父母之道的講座和課程,以適應單親的處境。

48.母親認為,她與父親性格不合,對每事每物意見不同,難以相處。況且,父親常責難她,令她覺得難堪。她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庭應該將女兒的管養權頒予母親一人,而不是如父親的請求將管養權頒予父母二人。

49.當被代表父親的大律師要求舉出一些最能說明訴訟雙方如何在女兒的管養方面的事宜不能合作的事例時,母親舉出了以下幾個分居後發生的事例:-

(i) 母親認為祖父、母經常給零食予女兒,對女兒健康無益,但屢勸不改。

(ii) 母親說女兒有皮膚敏感問題,但父親郤不以為然。

(iii) 去年春節期間,父、母親雙方為如何替女兒向長者拜年作出安排各有不同意見。

(iv) 父、母親對女兒的課外活動的安排有不同意見。

(v) 雙方對應如何替女兒選擇小學的事宜有不同意見。

50.母親說以上與父親的種種爭拗,都令她十分煩惱。

51.母親提交了她和父親來往的電郵。她說從電郵的內容可見,訴訟雙方難以互相合作。

母親的三嫂的証供

52.大致來說,証人支持母親的案情,本席不在此重覆敍述。

主要爭論點

53.從訴訟雙方的証供看來,本案有以下主要爭論點:-

(a) 一直以來,父、母雙方照顧女兒的情況;

(b) 母親是否意圖疏離父女的關係;

(c) 法庭應頒予共同管養權給訴訟雙方,還是將管養權單獨頒予任何一方;

(d) 女兒照顧和管束的安排;

(e) 探視的安排。

法律

54.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55.至於法庭在考慮這些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56.除以上的法律以外,香港家事法庭也慣常考慮一些特別的因素。這些因素在英國澳洲的家事法例中,是以一個法定清單的形式出現。在香港則還未有所謂法定清單。這些因素包括:-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份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系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57.以上的清單雖然並非香港法律,但本席認同這些相關的考慮因素,將會有助法庭去裁定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清單中的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件案件。就以本案而言,本席不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而只會在相關及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本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証供分析和事實認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女兒的照顧

58.在訴訟雙方的老人家在女兒的照顧這方面,雙方都同意,一直以來,祖父、母、外祖父、母都積極參予女兒的照顧,他們和女兒的關係都是融洽的,而他們都願意繼續幫忙照顧女兒。雖然訴訟雙方在這方面均各有不同的意見,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大致來說老人家們都身體健康。

前家傭的証供

59.本席認為前家傭是因為關心女兒的利益,所以願意出庭作供。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信納証人誠實,証供可靠,採納她的証供為本案事實認定。

母親的三嫂的証供

60.三嫂的証供對本席幫助不大。

訴訟雙方的証供

a) 訴訟雙方對女兒的照顧的情況

61.父親說母親沒有好好地照顧女兒。母親酷愛收看韓劇,會發脾氣,曾對女兒動粗,都是不爭的事實,但母親說她仍是全心全意照顧女兒的。無容置疑母女間的感情相當好,相處十分融洽。本席認為,由此可見除了花時間在收看韓劇以外,如她所說母親確實也花了大量時間和女兒相處和照顧女兒。

62.母親說父親不願意花時間照顧女兒,也不善於照顧女兒。但父親舉出了大量例子說明事實上他也花了不少時間和女兒在一起。而從2位社工的觀察可見父親和女兒的關係也十分融洽。

63.小心考慮全部証供以後,本席在這方面的事實認定是:-

(1) 母親曾對女兒發脾氣,喜歡收看韓劇,但她疼愛女兒,也會願意花時間和女兒相處和照顧女兒;

(2) 雖然母親有不同意見,本席認為事實上父親也疼愛女兒,更花了不少時間照顧女兒。

(3) 父、母對女兒的照顧,是不相伯仲的。因此,本席對母親說她是女兒的第一照顧者的主張,是有保留的。

b) 於分居後母親是否企圖疏離父親和女兒的關係

母親的性格

64.盤問時,代表父親的大律師要求母親舉出幾個她認為是最嚴重的事例,以說明她所說她與父親難以合作的情況。母親要求在作答前翻閱她的筆記,但大律師並不同意。大律師認為若母親從她的記憶和感受出發去作出她的回答,將更能反映出實況。當時正是將到午息的時間,又因為母親一時未可以就大律師剛才的問題作答,本席將審訊押後至下午,給母親一點時間去回憶一下過去數月來發生的事情,從而準備她的答覆。本席也特別指示了母親於午息期間不可翻閱她的筆記。午息後,本席卻獲告知母親在午息期間,違反了法庭的指示翻閱筆記。

65.審訊時,本席小心的觀察了每位証人作供的情況。從觀察所得,本席認為母親在性格上處事緊張,為人缺乏耐性,為儘快達到她的目的,有時會不擇手段。本席認為從以上於審訊時發生的十分不愉快的事件可以作為例子說明,母親這方面的性格上的缺點。

66.一直以來母親是極力爭取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的。本席相信母親在分居初期只容許父親每星期探視女兒一次,每次一小時,又不許可祖父母進行探視,在社工介入後仍不答應讓父親進行留宿探視,以至後來在父親留宿探視的星期六天安插女兒課外活動等行為,的確是有想減少父親和女兒的接觸的企圖,藉此以增加法庭將女兒單獨管養權頒予母親的機會。

67.當然,法庭不贊成這樣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並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c) 管養權的裁決

68.父親極力爭取女兒共同管養權。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俾父母能夠共同參予日後子女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見PD v KWW (Child : Joint Custody) [2010] 4 HKLRD 191。

69.但是若果訴訟雙方對對方的猜疑將令他們無法有效溝通或互相合作,共同管養權的安排在這樣的情況下並不適合。就這問題而言,上訴法庭羅傑志法官在Y v P (Custody) [2009] HKFLR 308一案中確認了有關的法律原則:即父母雙方不能日後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的互相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一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上的原則得到上訴庭夏正民法官 (該時的官階) 在PD v KWW一案中引用。

70.母親爭取女兒的單獨管養權,她的主要論據正是訴訟雙方難以合作。

71.如前所述作供時,母親舉出了以下幾個例子來說明她與父親難以合作,包括:-

(1) 祖父母經常給零食予女兒 (見上文第 49(i)段)

(2) 女兒皮膚敏感的事件 (見上文第49(ii)段)

(3) 春節拜年事件 (見上文第49(iii) 段)

(4) 女兒的課外活動安排 (見上文第49(iv)段)

(5) 替女兒選擇小學事件 (見上文第49(v) 段)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72.許先生的總結是:「基於兩人仍欠缺合作的態度和信任,故共同管養的方式及建議相信較難實行。」但許先生不論在調查報告裏面,或是作供時,都沒有就以上的總結作出更詳細的討論。

73.彭先生的總結是:「父、母在離異已成事實的背景下,在女兒的事務上既要合作又要競爭;然而,雙方的合作過程並非順利,雖然法庭已有清楚的探視安排,但雙方未有嚴格遵守,如母親未與父親商量下在對方的探視日子安插了女兒的課外活動,父親亦會在非探視時間接觸女兒,在沒有溝通和理解之下,雙方誤會頻生,他們的合作空間只會越來越少」。

74.在調查報告中,彭先生列舉了下面的例子來說明訴訟雙方難以互相合作的情況:

生日事件

(1) 父親希望能父、母和女兒起慶祝女兒2013年9月1 日5歲生日,但母親並不同意。

面試事件

(2) 於2013年7月6日,父、母一起陪同女兒出席一間小學的小一學位面試。當天女兒鬧情緒,母親認為女兒必須出席面試而沒有理會女兒的心情,但父親不認同母親的態度,他認為母親不應該強迫女兒做她不喜歡的事情,雙方爭拗不下,結果女兒沒有完成面試。

琴行事件

(3) 一直以來,祖父和父親常於星期日到琴行探訪女兒上琴課的情況。分居以後,星期天並非父親的探視時間,母親認為祖父和父親繼續到琴行探訪女兒的行為屬騷擾,對此漸漸感到不滿,於2013年6月16日母親在琴行內大發脾氣,大數祖父和父親種種不是,又稱呼他們為閒雜人等。父親認為母親的行為過份。

75.首先,本席認為上文母親所說的所謂零食、皮膚敏感、春節拜年等事件,甚至社工彭先生所說的生日和琴行事件等,都並不關係到女兒的管養權的事宜。這些不外都是女兒的照顧、管束和探視方面的事情。上文提及的女兒的課外活動安排,替女兒選擇小學、面試等,才可算是有關女兒的管養權的事宜。

76.無論如何,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訴訟雙方就以上種種事件都有不同意見,也會在言詞間,和在往來的電郵中就此針鋒相對,但後來就大部份的事件而言,他們都能透過對話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譬如,雖然父親不認同女兒有皮膚敏感問題,但他也替女兒購買了合適的洗滌護膚產品,供女兒在留宿探視期間使用。就春節拜年的安排、替女兒選擇課外活動、就女兒升讀小學的各種準備等,經一番爭論後,後來他們都能找到一個折衷的可行辦法。又譬如雖然父親不滿母親替女兒安插了多項課外活動在父親探視的時間內,但後來父親還是接受了母親的安排。

77.母親說她對與父親在女兒的管養事宜上有這許多不同的意見,這樣的情況,感到十分煩惱。對此,本席理解。這是因為如前所述,母親性格上為人處事緊張,欠缺耐性的緣故。

78.又譬如說春節拜年的安排事件,其實訴訟雙方就此不過是花了2天時間,便找到了一個訴訟雙方均接受的安排。但在審訊時,母親多次提及此事,並視之為令她極為煩惱的事件之一。

79.本席認為2位社工在共同管養這個問題上採取的看法是過份悲觀的。似乎他們都太過將注意力集中在訴訟雙方性格不同,對事件往往有不同意見這一方面上,但忽畧了其實經過爭論後,他們是有能力就這些問題找到可行的辦法的事實。

80.不容爭議,訴訟雙方性格不合,往往對事情會有不同意見,在女兒的管養的事宜上,可以想像到,會有不少爭拗。但本席認為這並非意味著他們不應該,或不能互相合作。上文述及的種種事件,正是說明他們有能力互相合作的例子。

81.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在女兒的管養事宜上是有一定的合作基礎的,這是因為:-

(1) 他們都疼愛女兒,都願意儘量花時間在女兒的照顧上,這些本身便是一個很好的條件;

(2) 訴訟雙方都是受過良好的教育的專業人士。因此,本席相信他們是有需要的知識和能力在女兒的管養事宜上互相合作的。他們都清楚明白,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俾父母能夠共同參予日後女兒管養方面的事宜,符合女兒最佳利益

(3) 於審訊時,訴訟雙方也一再表示他們是願意在女兒的管養事宜上互相合作的。

82.H v A( FCMP 186/2003,判決書日期為2004年12月24日,見第13段) 一案中,簡士勳法官認為雖然共同管養權的安排無何避免會要求父母雙方的互相合作,但不能因為單憑任何一方說他不能與另外一方合作,法庭便將單獨管養權頒予這一方。在合適的情況下,法庭應考慮頒予共同管養權命令,以鼓勵父母雙方互相合作。有關判詞節錄如下:-

Of course, a natural element of joint custody involves co-operation, but the mother cannot be allowed to say simply that she is unable to co-operate and thereby have the court endorse her rights to sole custody. In my view she must be encouraged to co-operate and this can be done quite properly by way of a joint custody order; particularly as in this case it brings with it the safeguard of having one parent in Hong Kong to make decisions on behalf of the child, possibly urgent, when the other is out of Hong Kong, flying.”

83.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頒予一個共同管養權命令,以鼓勵父母雙方互相合作,是適宜的做法,也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d) 照顧和管束權

女兒的意見

84.女兒現時未足5歲,未能對社工清楚表達對管養權和探視安排等事宜的意願。

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85.本席已在前文指出母親處事緊張,缺乏耐性等性格。相信她也知道她這方面的不足之處,所以在過去幾個月來,母親參加了一些有關如何管教子女的課程,以加強她管教女兒的知識和處理兒童情緒的技巧。母親說她在年初找工作時,曾經放棄了一份薪金比現在多的工作,原因是那份工作的要求之一是在職者須加班工作。她寧可選擇現在薪金較少的工作,因為於現職她無須加班,可以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女兒。

86.相對母親來說,父親的性格比較温文。但母親說父親也曾因小事搣女兒,令她的右小腿有一大片瘀痕。父親則在過去幾個月進行彈性上班時間,將部份工作帶回家中完成。所以父親說他比母親有更多時間在日間照顧女兒。

87.本席對父親這個彈性上班時間的安排是有保留的。首先,彈性上班時間的安排在本地的職場之中並不普遍,父親的証供是,這是因應他現在的環境,經他和上司商量後作出的特別安排。這個特殊的安排,能否維持,是未知之數。再者,雖然父親在現時的公司已經服務了一段時間,但不能抺殺他會轉職的可能性,而家庭子女管養權的安排,應是一個中、長期的措施。本席認為不應將父親現時與公司作出,至今為期只有數個月,去向未明的特別安排,視為作出女兒的中、長期管養權安排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

88.無疑訴訟雙方都疼愛女兒,似乎也願意儘量花時間和女兒相處和照顧她。但事實上,雙方都是工作上十分忙碌的全職專業人士,在女兒的日常生活照顧上,都須十分依賴家傭和老人家。

89.小心考慮全部証供後,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在照顧女兒的能力和條件上,總的來說是大致相若。

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女兒造成的影響

90.在第2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許先生說女兒已遂漸適應現時的生活模式,若在現階段的適應過程中,又更改現時的安排,相信女兒會對新的安排有不理想的反應。

91.在第3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社工彭先生說女兒已適應了現時的生活模式,再一次轉變居所,學校及探視安排,會為她帶來情緒困擾。

92.根據彭先生的報告,現時在學校女兒和同學相處融洽,學科和術科都表現良好,她的身體機能發育正常。

93.在照顧和管束方面,本席認為雙方的條件非常接近。小心考慮後,本席決定採納2位社工的建議,將女兒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

e) 探視的安排

94.母親同意父親在開案陳詞中要求的界定探視安排。小心考慮後,本席也予以採納。

訟費

95.本席明白,訴訟雙方都是因為疼愛女兒,所以爭取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就這方面的事宜,本席認為應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提出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命令

96.本席頒發以下命令:-

(1) 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與訴訟雙方,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

(2) 父親可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權,由2013年9月1日開始,安排如下:-

(a) 每星期一、三、五接送女兒上學;

(b) 每星期2天日間探視,由女兒放學的時間至晚上8時;

(c) 每星期週末留宿探視:-

(i) 每逢單週由星期五下午4時30分 (放學時間) 至星期六下午5時;

(ii) 每逢雙週由星期六下午6時30分至星期日下午8時;

(iii) 學校假期 (包括公眾假期和暑假) 由訴訟雙方平均分配;

(iv) 大量的電話聯系;

(v) 於祖、父母的生日、父親節、父親的生日和女兒的生日,額外探視。

(3) 無訟費暫准命令。

97.以上探視的具體安排由訴訟雙方自行經商議後作出。如有需要,任何一方可尋求社工協助作出有關安排。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文志昌律師行轉聘周偉雄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梁鍚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謝祿英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