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新源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12/2013。
Case No.HCCC 45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4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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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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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3年8月9日上午10時23分
出席人士: 謝志浩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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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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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證供清楚顯示,被告人你參與今次將毒品由馬來西亞帶來香港的行動。在聽過今次審訊的證供後,本席肯定被告人你當時管有兩個行李喼內的毒品,即1.67公斤的海洛英鹽酸鹽,你亦是在將此兩個行李喼的毒品進口香港時被拘捕,雖然證供顯示你在經過海關通道時僅手持黑色的行李喼。在考慮所有的證供後,所有的證供都顯示你當日所攜帶的兩個行李喼是你所謂女朋友委託你攜帶的,而旅行的行程亦都是你所謂的女朋友代你安排;在吉隆坡接收此兩個旅行喼,而在離開此一洋房時候的電話對話,亦顯示你與你的所謂女朋友及你的所謂女朋友的上司聯絡的,所以今次的審訊的證供清楚清晰地顯示你當時候是管有此兩個行李喼內的毒品。縱使兩個行李喼上打出的行李標籤是另一名人士「葉洲明」的名字,但是被告人你在庭上亦承認當時只不過是隨意用你兩位的任何一位人士的名字作登記,而在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之後,提取行李之後,你亦都是隨意提取其中之一個行李,跟著經過海關通道。因此,所有的證據都指向被告人你當時候是管有兩個行李喼內的毒品,本席亦肯定陪審團是以此一基礎作出定罪裁決。

就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上訴庭已經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1.2至4公斤的海洛英,刑罰應該是23至26年的即時監禁。是次在兩個行李喼內找到的毒品共重1.67公斤,故此基本的量刑起點就是23年的即時監禁。

不過,今次案件涉及跨境犯罪此一元素。若被告人你所講是屬實的話,運入來香港的毒品將會再被運去中國內地,而香港則被用為一毒品的中轉站。無論是中轉站又好,或者此為最終的目的地也好,這都有損香港作為亞洲航運樞紐的聲譽及地位。上訴庭已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Abdullah一案中講及,若果涉及的海洛英是多於1公斤的話,刑期應該上調至少兩年。

在此一案件裡中,本席知道被告人你在上一次審訊中僅被判處24年的即時監禁,不過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的特別理由或原因在今次的量刑中,本席應偏離上訴庭所作的量刑指引。因此,就被告人你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你是被判處25年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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