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貝茜

Case No.HCCC 20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0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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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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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3年8月9日上午9時3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Rosaline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Sze Shing,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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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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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貝茜Gogo小姐於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3年1月29日,在香港新界羅湖羅湖邊境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64.2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5.79克晶狀固體。她被交付於本法庭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3年1月29日約23:28時,署理高級關員9354在羅湖管制站截查被告人。海關人員在以膠紙繫於被告人所穿的內褲內的衛生巾的黑色膠袋中,找到案中的危險藥物,即內含64.2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65.79克晶狀固體。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知道這些是「冰」及是她替一個叫阿珊的女子把這些毒品從中國帶到香港,報酬為1,000元。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她在深圳從一不知名男子接到案中的毒品,及這男子是從阿珊處得到她的電話號碼後打電話給她,安排把毒品交給她的。她把毒品帶到香港後,會交給阿珊,及阿珊會給她1,000元報酬。她沒有接觸阿珊及這不知名男子的方法。

涉案毒品於案發時的街頭零售價估計為47,303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一項刑事紀錄,是於1999年10月27日,因一項盜竊罪被判罰款1,000元。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8歲,未婚,中五教育程度,獨自居住。她的父親已歿,母親六十多歲,已退休,與被告人一個患有癌症的妹妹同住。因其他的兄妹已婚,因此,母親及妹妹的生活費的負擔落在被告人身上。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每月要給予她們3,000至4,000元作家用。大律師指被告人曾從事多個職業,包括文員、售貨員及女侍應等工作。除正職外,被告人也在一火鍋店兼職女侍應,每月收入共約10,000元。她自2012年5月起至2013年1月份被捕的時候,曾吸食「冰」二至三次,但沒有上癮。

被告人工作的火鍋店於2012年7月份結業,而她也因為公司裁員而失去正職。直至被拘捕的時候,被告人也找不到工作。她因為不能夠照顧家庭及欠下每月3,700元租金的租兩個月,在一個也吸食「冰」的朋友阿水的介紹下,替阿珊從深圳帶毒品到香港,每次報酬500至1,000元。事發時,被告人收到阿珊的電話後,照阿珊的吩咐到深圳K歌王卡拉OK,從一男子取得涉案的毒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被拘捕時,還沒有收到她的報酬。

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患有temporal lobe epilepsy的疾病,並呈上有關的醫療報告。根據報告,她不時會有驚恐的感覺,但不會有抽搐及休克的現象。報告也指被告人的肝功能有一些輕微的毛病。被告人的病情在藥物控制下保持穩定。

大律師也提交了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出,因要照顧母親及患癌症的妹妹,再加上失業,才為賺取快錢而觸犯本案,她要求法庭輕判及承諾不再犯法。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有充分的悔意,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一案中,就販運「冰」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如販運「冰」的份量是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0年監禁。本案所涉及的冰的份量是64.29克,因此,量刑基準應為9年8個月監禁。被告人因經濟理由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犯法的借口,也絕對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人雖然患病,但在藥物的治療下,情況保持穩定。

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照判刑指引,因此,採納9年8個月監禁作為判刑基準。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她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判處她入獄6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