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偉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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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4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019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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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的控罪,被王詩麗裁判官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其實很簡單。2013年4月12日,上訴人由深圳經羅湖管制站返香港。因上訴人涉及三張交通案件手令,他被入境處人員截停,稍後再被交予警方處理。 3.2013年4月13日凌晨12時左右,有一位警員對上訴人搜身,在上訴人的銀包內搜出一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當時該警員拘捕上訴人。經警誡後,上訴人表示他日前於深圳一間卡拉OK飲酒時撿到該張身份證,他打算交予警方。 4.警方調查後,確認該張身份證於2008年6月在香港遺失。裁判官判刑前得知上訴人過往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於2012年有一項欺詐罪和企圖欺詐罪。於2013年6月6日因一項盜竊罪被判入獄2個月緩刑2年。 5.裁判官從上訴人代表律師的求情說話中,得知上訴人現年52歲,沒有正職,做運輸業“散工”,每月收入5000元。裁判官考慮相關案例時最主要參考HKSAR and FANKing Lam (樊憬霖)一案。上訴庭指出這類案件沒有指引,但該案的上訴人與本案的上訴人,兩位都是香港居民。最後亦在同樣事實下被判12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在認罪的情況下判12 個 月監禁並無不妥之處,亦不是明顯過重。 6.裁判官考慮該案後,認為本案的上訴人雖然有自己的身份證,但他亦管有他人的身份證。裁判官認為這類案件的適當刑罰在認罪後是12個月監禁,因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7.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最主要投訴裁判官沒有考慮他認罪,所以沒有給予三份一的扣減。另外,上訴人認為這刑罰明顯過重,因為他沒有企圖使用該張身份證。 8.第一個上訴理由,正如鄭大律師所說是上訴人自己誤會裁判官的意思。因為裁判官所考慮的案件,即是剛才本席所提及的樊憬霖一案,其實已指出當一個被告人認罪後被判12個月是一個適當的監禁。因此裁判官所說看不到有其他減刑因素就是她認為除了上訴人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所以本席認為第一個上訴理由不成立。 9.第二個上訴理由是刑罰明顯過重。本席亦不同意是明顯過重,因這類案件其實很嚴重,本席看不到刑罰有任何不妥之處。本席認為王詩麗裁判官所判的刑罰沒有不妥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