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城物業顧問有限公司 對 趙滿林

Case No.HCSA 3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 3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3年第3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24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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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答辯人) 瀚城物業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人 (上訴人) 趙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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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佩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9月12日
判決日期: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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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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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趙先生”)向本席申請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於2013年7月25日的裁決提出上訴許可。

背景

2.2012年3月1日趙先生委託瀚城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瀚城”)申請樓宇按揭貸款,雙方簽訂《客戶委託申請樓宇按揭協議書》(“協議書”),瀚城另再安排趙先生簽署兩份分別向財務公司和銀行申請物業按揭貸款申請表,最後並提醒趙先生須於7天補回申請文件。

3.自3月1日之後,瀚城多次致電催促趙先生補交申請文件,並於4月18日發函趙先生催交該等文件,但趙先生一直未有提交。瀚城後來發現趙先生在“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安信”)申請物業按揭,而安信正是瀚城安排趙先生簽署物業按揭貨款申請表的那一間財務公司。

4.潮城指由於趙先生違反協議書的條款,在雙方簽署協議書後委託其他公司或自行處理該項物業按揭,瀚城因此按協議書的條款向趙先生追討顧問費。

裁決

5.審裁官於2013年7月25日判令瀚城勝訴,趙先生必須支付瀚城HK$50,000及訟費HK$2,662及利息。

上訴理由

6.趙先生委託譚律師代表他作出陳詞。主要上訴理由為﹕-

(i)   在協議書中列出如甲方(即趙先生)在簽署協議書後委託其他公司或人士或自行用任何方法處理,不論成功與否仍需要支全數之服務費用。因此趙先生只須支付合理的行政服務費,而不是協議書中所指的顧問費;

(ii)   審裁官的賠償計算,是把顧問費的計算方法當作服務費計算,此計算方法是懲罰性的收費;

(iii)   趙先生2012年7月份再委託其他公司申請物業按揭,是在瀚城通知他協議書已取消後,因此瀚城沒有權利再根據該協議書的條款向趙先生追討顧問費。

討論

7.譚律師在他的陳詞中指出審裁官在沒有充分的分析下,將該協議書內容所述的服務費當作顧問費計算。顧問費的計算方法是包括按揭貸款的總額的百份比及所節省的利息而計算出來的。若趙先生的情況是未能提供所須文件或自行取消服務,趙先生根本未能取得該協議書內所陳述的貸款或因轉按而衍生的節省利益。

8.譚律師指在該此情況下,瀚城根本未能評估有關顧問費用,因此瀚城只應收取一筆合利的行政服務費。譚律師亦指該協議書內所指的服務費及顧問費是有區別的,而審裁官在賠償計算下,把顧問費的計算方法當作服務費計算,瀚城亦未能證實他們公司能協助趙先生取得同樣的貸款按揭總額及利率,因此上述的計算方法是懲罰性的收費而不是瀚城在該協議書內所實際損失的利益。

9.譚律師又指出因瀚城於2012年4 月18日寄給趙先生的預期補交文件通知書內提及如在7天內在沒有收到他之有關回覆,即表示他自行取消申請。在此情況下,趙先生是有權根據該通知書當作該協議書已取消,因此瀚城沒有權利在根據該協議書的條款向趙先生追討顧問費。

10.本席考慮了協議書內似乎提及了三類費用﹕-

(i)   顧問費

(ii)   顧問服務費用

(iii)   服務費用

11.該協議中列出如甲方一經簽署本協議後委托其他公司或人士或自行用任何方法處理,不論成功與否仍需要支付的為“服務費用”。協議書所提及的只是“服務費用”,而似乎並不是“顧問費”。並且在該情況下,如以顧問費計算是否屬於懲罰性是可爭辯。

12.加上在2012年4月18日瀚城發信給趙先生7天後,瀚城似乎是接納趙先生自行取消申請,在信中瀚城並沒有提及追討任何收費。

13.在考慮了上述兩點,本席認為趙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涉及法律問題並且為可爭辯的上訴理由。因此,本席批准趙先生的上訴許可。

(朱佩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由譚光華律師行譚光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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