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告力豪

Case No.DCCC 40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0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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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告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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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9月10日上午10時55分
出席人士: Mr Sher Hon P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ang Tsz Kai, Kev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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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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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被告爭議其會面紀的自願性,在案中案審訊其會面紀錄被裁定為可接納後,被告繼而承認控罪。

2.在2013年1月3日凌晨1時許,受害人在尖沙咀堪富利士道Fee Fee Restaurant & Clubbing酒吧,遭三名戴著口罩男子乘坐私家車到場,一人手持2呎長的刀,另外一人拿著金屬棒,另一人手持不明物體。持刀者向受害人下身砍了1至2下,導致他右膝流血,三人繼而迅速返回私家車逃走,整個過程維持約15秒。

3.受害人送院後,其右膝有8厘米長割傷,右膝後部亦有2.5厘米長傷口,需留院至1月7日。直至2013年1月16日覆診時,其傷口已癒合,右膝活動完全恢復。

4.警方從上址CCTV所紀錄之片段作追查,後來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他承認當日負責把風,阿銘、雄仔及良仔負責砍受害人。其會面紀錄進一步承認在襲擊前,他負責在酒吧範圍察看是否有警車或警員,然後致電匯報。一名叫李銘的男子於1月2日致電,提議給他1,000元負責把風,被告仍未收取。他同意後,當天在附近察看,然後致電,後來看見上述三人下車,拿著武器,戴著口罩,因此亦未能完全確認他們的身分,期後被告離開。

5.被告現年28歲,已婚,育有兩名非常年幼的兒女,他過往從2007年至今共牽涉12項控罪,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打鬥,其餘大部分與其駕駛情況有關。鄧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在會面紀錄被接納後立即承認控罪,其犯案原因是由於兒女年幼,自己亦失業,生活拮据,才鋌而走險負責把風,賺取金錢。被告呈上求情信,深感悔意。其母親及友人亦致函,指他自為人父後已變得盡責及成長,另一友人為大學講師,也致函代為求情,望予以輕判。

6.有意圖而傷人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本案嚴重之處是三名疑犯戴著口罩,手拿刀及棍襲擊受害人的腳部,以致他的膝部有長達8厘米的砍傷,唯一可幸的是較新近的醫療報告顯示受害人的腳部已恢復活動,表面上並無造成永久傷殘。

7.對於此類有組織及嚴重的罪行,法院以4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均為常見的。被告的角色雖然只是把風,但顯然有助案件的發生及避免被警方所發現,其角色可算亦相當嚴重。但被告在審訊中,其實也同意大部分的控方案情,亦只爭議其會面紀錄的接納性。在裁定為可接納後,被告已立即承認控罪。本席考慮所有案情及他的角色,認為適當地可予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8.被告最終才認罪,可予較少的減刑。但在本案中,誠然,若不是他主動在會面紀錄中承認其角色、其參與及角色是難以被發現的。因此,考慮上述所有情況,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可減為2年2個月監禁。因此,就此項控罪被告被判以2年2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