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被告被警員喺停車場截查,從佢嘅右前褲袋發現兩袋毒品,被告承認嗰啲毒品係「K仔」,會賣畀人賺錢。另外警員喺被告所駕駛嘅私家車座位嘅車門把手儲物位發現另外一包懷疑氯胺酮,喺停車場內所發現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係26.72克嘅粉末,內含22.78克氯胺酮。其後警員再喺被告嘅住所搜獲十一包毒品、一個電子磅、一支鐵匙羹、大量嘅空膠袋。被告承認毒品係作販運用嘅,而喺屋內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係138克粉末,內含117.17克氯胺酮。所有嘅毒品零售價係21,578元。被告喺警誡之下指自己失業,向他人攞「K仔」分成小包再出售賺錢。
被告現年26歲,喺2004年曾經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嘅刑事紀錄,當時被判感化。其後喺2006年再試過因為盜竊罪而被判罰款1,500元。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案發之前三個月失業,已經用完佢嘅積蓄,不單不能支付家用畀父母,自己又染有毒癮,受咗損友唆擺,所以先負責做毒品拆家嘅跑腿。大律師指被告已經深感後悔,痛定思痛,希望喺獄中繼續進修,將來可以回饋社會。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承認控罪,亦都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閱讀咗大律師所呈上由被告人、被告家人,以及聖公會福利協會新念坊所撰寫嘅求情信,本案所涉嘅兩項控罪嘅毒品總重量係139.95克嘅氯胺酮。根據許守城嘅量刑指引,係應該納入五十至到三百克六至到九年嘅量刑界別。本席採納7年作為量刑起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56個月。
分配如下:控罪一,兩年半。控罪二,56個月。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