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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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13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ug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3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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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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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3年8月28日下午2時57分
出席人士: Ms Flora CHENG S Y,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 Wai Kwan Davi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蘇潔兒,唐淑萍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4] 強姦(Rape)
  [6]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Attempting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7] 無牌管有槍械(Possession of arms without a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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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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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喺本席前先後承認咗一共五項嘅控罪,即係非法禁錮、猥褻侵犯(即係俗語所講嘅非禮)、強姦、企圖對他人身體作嚴重傷害、無牌管有槍械罪等。控方就決定不起訴一項嘅盜竊罪。

就控方先後喺法庭上讀出嘅案情摘要,被告表示明白與及同意。針對第一、三、四及再修訂嘅第六項控罪,案情摘要就一共有十七段,內容講述咗案發嘅背景、禁錮及非禮嘅發生、強姦嘅過程同企圖傷人嘅細節;至於另外一份嘅案情摘要就一共有七段,說明警員拘捕被告及在佢車尾箱裡面搜出兩支電槍嘅事情。

大致嚟講,本案發生喺2011年中,被告認識咗喺夜總會工作嘅X。X當時只有19歲,而被告就係28。佢哋結識之後,被告提出話X可以住喺佢陽光廣場嘅單位,X就同意搬入,呢個亦都係涉案嘅單位喇。X係喺2011年8月30日晚打算係住入個單位,但係佢同被告進入單位之後,就俾被告控制。佢喺單位裡面過咗前後兩晚多。喺被告禁錮X嘅時間中,X曾經係被綑綁、膠紙貼眼/口、衣物塞口、電槍電擊大腿、關入衣櫃、非禮、鐵鍊鎖腳、強姦、索帶綁手指、手銬雙手、帶上狗頸圈、電槍電擊手、頸、身體部分等等嘅凌虐。最後,X係趁被告離開咗單位嘅時候,大聲呼救,驚動咗鄰居及途人代為報警,警方要破門入屋,剪開鐵鍊先至係救出X。警方到場營救嘅時間係9月1日嘅凌晨約4點鐘。咁我唔喺呢度重複事發嘅細節。而案情摘要嘅第15至到第17段,係有關於警方就電擊裝置嘅檢查結果,亦包括醫生專家對電擊裝置如何影響人體嘅專家意見。

至於原本嘅第七項控罪,即係無牌管有槍械罪嘅案情摘要,主要係指出警員喺9月1日早上在單位樓下截停被告及在佢車尾箱搵到兩支電槍嘅事情。經檢驗後,證實兩支電槍係可以正常操作嘅,當時被告就向警方解釋話,電槍係用嚟同女性玩性愛遊戲。

被告係香港人,現年30歲,以往有一次嘅盜竊紀錄係被罰款,呢個紀錄對本案嘅判刑係並無實質嘅影響。本席首先取得咗心理專家報告,咁馬大律師有將內容向佢當事人被告解釋咗。馬大律師喺法庭即時就報告嘅第9段內容係講明話被告並唔係想反口不認罪,專家所講嘅係被告之前向佢所提及嘅情況,其中佢哋係有所誤會。本席嘅睇法係不論被告向心理專家講過乜嘢,本席基本係會依照被告喺法庭上所承認嘅控罪同埋案情去處理判刑。咁無論如何,辯方亦都唔會話就答辯有任何嘅特別申請。

根據心理專家嘅評估,被告並唔係話有精神病症,但係有性虐待嘅傾向;而被告再犯同類型事件嘅機會,佢認為係屬於中至到高嘅可能性。馬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除咗講及被告嘅個人家庭背景,與及被告係真心有悔意之外,亦都呈上咗案例,讓本席係作參考嘅,即係HKSAR v Chan Lai SingLai Kwan Shing一案(CACC 100/2002),馬大律師認為儘管佢提出嘅呢一件案例中嘅犯案手法與本案有所不同,佢認為呢一件案嘅第一被告嘅整體十二年監禁係對本案有參考價值。本席已經小心閱讀過上訴庭就呢一件案嘅判詞,本席同意呢一件案係有參考價值。相對嚟講,該案係有其嚴重之處,但係本案嘅禁錮時間係更長,而被告更係要面對電槍嘅控罪。

本案嘅基本情況係,X為咗免租嘅好處而同意搬入單位,之後被禁錮在內,頭一晚被綑綁,電擊,之後被非禮;到第二日,X就被強姦,雖然喺性交嘅時候,被告並冇直接使用武力,但係X係在懼怕再被電擊嘅心態下,與被告性交嘅。到咗晚上,被告可以話係變本加厲,再綑綁X,加上手銬、頸圈等工具,然後用電槍通過電流去電擊X,有六、七次之多,令佢係非常痛楚、全身發軟、無法言語。根據醫生專家嘅講法,被電槍通電電擊嘅受害者,事後身上未必會有明顯傷痕,但係在過程中,如此電擊可以使人驚恐、痛楚同埋肌肉嘅痙攣,可能令人短暫失去行為能力或者引發全身肌肉癱瘓,失去肌肉控制及平衡能力,受害者可以變得虛弱無力、神智不清,更甚嘅係理論上,當電擊裝置嘅電流傳到胸口位置時,可能會引起心臟不正常嘅運作。其實用咁嘅手法去電擊一個被禁錮、受綑綁嘅年輕女士,喺佢驚恐、痛苦之下,其實不能排除會引起更嚴重嘅後果,X今次可以話係非常之好彩,冇更嚴重嘅事情發生。

就決定刑期方面,本席認為本席最終都係要以整體嘅刑期作為最後嘅考慮,但係為咗計算清楚起見,本席都會列出各項控罪嘅刑期起點。感謝控方嘅鄭大律師之協助,本席已經注意到本案各項控罪嘅最高刑罰,最嚴重嘅當然就係強姦罪,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禁錮就係7年,無牌管有槍械會係14年,當然刑期起點係要以犯案實際嘅情況去作評估。

被告人將X禁錮咗前後兩晚,過程中又對佢綑綁、虐待、非禮、強姦,冇用安全嘅設施,再加以電擊,咁嘅情況必定令受害人在心理及身體方面都受到折磨、痛苦。被告以咁嘅方法得到快感,但係對X嚟講就必然係一次極之可怕嘅經歷,就算本席冇先取得受害人評估報告,本席都會知道今次經歷對X嚟講會係產生咗創傷,心理會留有陰影,幸而被告最後都承認控罪,免除X要出庭作供,再講番嗰次嘅可怕經歷。本席希望被告咁樣做係反映佢真心有悔意,願意接受輔導,處理好佢喺呢一方面嘅心理癖好,以免將來再有其他女性係會受到侵犯。本席亦都希望X能夠平伏心情,同家人過番正常嘅日子。

經考慮之後,本席認為以本案嘅情況嚟講,整體嘅刑期起點應該係訂喺14年,但係就個別刑期起點方面,本席都想清楚列出。禁錮罪起點應該係5年、非禮罪嘅起點應該係1年、強姦罪嘅起點應該係9年、企圖傷人罪起點應該係2年、管有槍械罪起點應該係3年。儘管被告係好遲先至提出認罪,但係本席都會給予全數嘅三分一減免,因此各項刑期變為三年四個月、8個月、6年、一年四個月同埋2年。本席下令,禁錮、非禮、企圖傷人同管有槍械控罪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係三年四個月,但係就與強姦罪嘅刑期分期執行,即係變成九年四個月,亦即係14年起點扣減三分一之後嘅刑期。本席不認為除咗認罪嘅求情因素外再有其他可以減刑嘅因素,因此最後刑期係九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