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強(又名李正強)

Case No.DCCC 768/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6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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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國強(又名李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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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9月26日上午11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律師Mr WONG Kwok Kee Ben,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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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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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企圖“打荷包”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

2.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下午,女事主在深水埗基隆街一個肉檔購物時被人撞了一下,她回頭一看,看見被告人當時正用一個環保袋遮掩他伸入女事主背著的背包最外的袋中的一隻手。雙方因此發生糾纏並持續了大約一分鐘。女事主的電話在地上被發現,而這個電話原本擺放在背包最外的袋中。其後警察到場把被告人拘捕。

3.事件中女事主在與被告人糾纏期間受了傷,傷勢包括右手臂、嘴唇和手指有損傷。女事主表示不需到醫院接受治療。犯案現埸基隆街當時是一處繁忙的地方。

4.被告人現年52歲,過往有28項刑事紀錄,其中21項與不誠實有關,有部份是扒竊罪行。

5.求情時,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曾結婚,育有一對子女,分別是15歲及12歲。被告人現已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於太太。律師也指出被告人自上一次犯事出獄後已有一年半沒有犯事,這段時間他找到一些地盤工作,而且有錢供給子女。

6.律師也指出本案中被告人當時看見女事主背包外袋的拉鍊打開了,因而發現有下手的機會;在犯案過程中,被告人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或者工具;女事主的手機被尋回,因此女事主是沒有經濟上的損失;女事主所受的傷並不嚴重,並非因被告人蓄意使用暴力犯案,而是純粹因掙扎引致的。

7.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及曾向被告人解釋這類罪行的判刑指引–例如在繁忙的地方下手,會加刑3個月監禁;又例如被告人的刑事紀錄(有21項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根據案例會加刑9個月監禁。

8.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1980年干犯第一宗扒竊罪行,當時他應該未足20歲,往後陸續干犯那些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從那些罪行的判刑可見刑期都不短,不難想像有關的盜竊罪行的嚴重程度應該不下於扒竊的罪行。

9.聽取了被告人透過律師所作的求情,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而不須依從上級法院根據這類罪行所頒下的判刑指引。

10.就本案而言,本席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被告人下手的地方是一處繁忙的地方,這個因素加刑3個月至18個月監禁。就被告人的刑事紀錄而言,很明顯他是同類罪行的積犯,加刑9個月至27個月監禁。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分一,最終的判刑是18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