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志全的事宜

Case No.HCB 3716/2013
Court
HCB
Date22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371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3年3716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陳志全(CHAN CHI CHUEN) 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
聆訊日期: 2013年10月1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10月22日

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

1.這是一項破產令的呈請。在2013年10月16日的聆訊中,本席對債務人發出破產令。在本判決理由書中,本席將詳述有關的理據。

2.呈請人基於以下理由要求法庭向債務人頒發破產令:

(i) 債務人未能遵守呈請人日期為2013年4月5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內容,支付其欠下呈請人的債務;

(ii) 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基於呈請人與債務人簽署的 “Agent’s Contract”(“營業員合約”)及 “EHP Financing Agreement”(“財務支援協議”)的條款而發出的。呈請人根據財務支援協議向債務人支付HK$71,074.90的款項,此筆款項應由債務人在營業員合約終止後償還給呈請人。營業員合約於2013年2月19日終止,而債務人在合約終止後沒有把以上的款項償還給呈請人。

3.呈請人的陳錦業先生在2013年5月29日及2013年8月23日的非宗教誓詞中,核實呈請書的內容。

4.法定要求償債書及呈請書已於2013年4月11日及2013年6月21日以面交方式送達債務人。

5.從債務人2013年8月23日的誓詞可見,債務人反對呈請人作出破產呈請是基於以下原因:

(i) 債務人聲稱他有一位名為Arow Chan的朋友,告訴債務人他從呈請人離職後不用清還或處理握手費或任何其他債務,而是由債務人直屬經理負責;

(ii) 債務人認為“到了合約完結前才被解僱亦需要還款,這合約就是一份不平等合約”。

6.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在Re Tsang Hing Wong [2013] HKCU 907一案中,說明了有關破產訴訟的適用法律原則如下:

A bona fide dispute as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debt must be more than trivial or insubstantial, and must be based on solid grounds disputable both in law and 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

It is therefore incumbent on the Debtor to put forward ‘sufficiently precise factual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his allegations. On such basis, the court will have to go further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evidence so put forward is believable …

「大意為:關於一項債務存在的爭議必須建基於堅實的理由,並於法律及案件事實上都有充分的爭議性。

因此,債務人有責任提出足夠精確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他的指控。在此基礎上,法院再進一步考慮債務人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信。」

7.營業員合約第1.3條清楚寫明,呈請人及債務人並沒有僱主和僱員的關係。營業員合約的第17.2(i)條更清楚寫明,債務人如果達不到呈請人在業務及生意額上的要求,呈請人有權即時通知債務人終止合約。

8.營業員合約的性質是雙方根據協定生意額所獨立商議的商業協議,而並非一種含有公平隱含條款的僱用合約:New York Life Insurance Worldwide Ltd v Li Sum Ming [2009] HKCU 1397.

9.因為債務人達不到呈請人對其在業務上及生意額的要求,呈請人以2013年2月19日的函件通知債務人營業員合約於當日終止。

10.在此情況下,呈請人根據營業員合約的第17條終止營業員合約是符合營業員合約的規定及是合法的。

11.再者,呈請人營業人力資源部的副經理陳錦業先生已查閱過呈請人公司內的檔案,確認Arow Chan從來都不是呈請人的註冊保險代理人,亦不是呈請人的僱員或授權代表,更沒有代表呈請人簽署過任何合約或協議。呈請人不了解Arow Chan是何人,但它可以確認,呈請人從來沒有授權Arow Chan對債務人作出任何陳述或承諾。即使Arow Chan確實有作出過債務人所指的陳述或承諾,該等陳述或承諾亦並非在呈請人的授權下所作出的。

12.況且,營業員合約第20.2及20.3條清楚列明,該營業員合約代表了呈請人與債務人之間合約的全部條款,取代了雙方之前可能存在的任何合約或理解。再者,條款的任何改動須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確認。財務支援協議則是營業員合約的一部分。因此,除非呈請人與債務人曾經以書面形式改動過財務支援協議的條款,該協議關於債務人還款義務的條款仍然適用。

13.在此情況下,債務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堅實或可信的理由,在法律或事實上推翻或爭議呈請人所提出的債務。故此,本席對債務人發出破產令。

  (陸啟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呈請人:由肯尼狄律師行委派廖敏皓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陳綺雯高級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