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71/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October 2013.
1. 第一被告承認三項搶劫罪,第二被告則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搶劫罪成,第二被告亦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上述三項搶劫罪發生於2012年8月至9月間,第一被告分別先後3次向同一受害人索取現金,否則會毆打他。受害人先後3次給予第一被告2,000元、1,500元及300元,在最後一次時更是與第二被告共同行事。第二被告箍著受害人頸項再掌摑他,另一男子更向受害人拳打腳踢,第一被告再用鐵通打受害人頭部多次,再從受害人褲袋拿走銀包內的300元。受害人其後在返家途中暈倒,其左、右前臂腫脹,背部、頭部及右膝均有觸痛,頭部亦有血腫。第一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上述搶劫事宜。事實上第一被告最初否認控罪,但在受害人主問間,第一被告轉為承認控罪,更出庭指證第二被告的參與。第二被告則承認在2013年6月4日於區域法院應訊獲准保釋,及承諾於2013年7月2日歸押,但當天被告沒有出現,直至2013年8月7日才被警方拘捕,他沒有合理理由於指定時間不歸押。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