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家俊

Case No.DCCC 494/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9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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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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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10月2日下午12時07分
出席人士: Ms Barbara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Osmond Lam,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鼐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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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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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罪成,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2.在2013年3月1日凌晨時分,受害人與多名友人,包括被告一起在士多飲酒消遣。期間被告與受害人發生口角,離去時被告與受害人互相打鬥,受害人受傷,其後返回家中,至當天下午感到痛楚,往醫院求診,至晚上返回家中。可是在4天後,即3月5日,受害人突然暈倒,情況急轉直下,診療時發現受害人腦部出血,且肋骨有多處骨折,手術後陷入植物人狀態,至今已多個月。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當天互相都有打對方。

3.被告現年34歲,過去在1995年的犯罪紀錄,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林大律師求情指,被告自16歲起工作,曾從事多種不同行業,包括飲食、建築及運輸等,他一直非常勤奮且顧家,其家人包括母親及姊姊均指他為人孝順且心地善良,此事顯然因為飲酒而起,被告的求情信亦表明深感內疚及後悔。

4.林大律師求情亦指出,本案事緣雙方均醉酒,受害人且是先作辱罵及襲擊,繼而被告才作出還擊,事出突然,亦並非出自任何預謀或計劃,被告更沒有想過受害人最終竟成為植物人。就此事警員調查時,被告亦充分合作,承認互相曾襲擊對方等等,望予以輕判。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為嚴重控罪,最高可判予3年監禁,若考慮到此事之後果,導致受害人現在成為植物人,案情實為嚴重。當然,案中的證供亦顯示是受害人先作襲擊,被告才以還擊,出拳打向受害人面部及踢他,但受害人已倒下時,被告人卻繼續施襲。醫療報告指受害人多處肋骨骨折,且腦部出血,均顯示被告人的襲擊並非輕微。但畢竟此事事出突然,並非經預謀或涉及任何武器,且被告並不爭議曾毆打對方。最終導致受害人此狀態,顯然並非各方容易預見之後果。

6.考慮所有情況及求情理由,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無其他理由可再作減刑。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5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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