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偉

Case No.DCCC 703/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Sep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0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0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偉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3年9月18日上午11時1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兆松律師行律師Mr CHAN Siu Ch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住宅入屋犯法罪。

2.控方案情透露,2013年4月20日22:00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離開她在大角咀的一個俗稱劏房單位。

3.4月22日15:00時左右,她回到這單位,發現房間有被搜掠過的痕跡,她的手提電腦和數碼相機不見了,於是她報警。同日,警方在失竊單位同樓層的另一個單位外發現被告,並在單位內找到控罪書詳情列出的物件,第一控方證人認出這些物件都是她的。失竊物品的總值約港幣10,472元。

4.警誡下,被告承認於2013年4月21日大約午夜沿外牆爬入失竊單位,偷走失竊物品。

背景及求情

5.被告現年54歲,已婚,育有兩名子女,分別18歲同14歲,住在兒童之家。案發之前,被告是建築工人,他有十四次刑事紀錄,但沒有涉及任何不誠實罪行。求情時,代表被告的陳律師說,案中沒有加重罪行嚴重性因素,被告沒有使用暴力,他只是選擇爬入沒有人的單位犯案,他要求法庭依照一般的判刑作出量刑。

量刑考慮

6.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本案在午夜發生,這個時間住宅一般應可預期有人在內,不過事實上第一控方證人的確不在屋內,無人因此受驚,所以本席不以犯案時間為增加嚴重性因素。考慮了被告是爬牆入屋的手法,失物總值約一萬元,以及被告以往沒有犯不誠實罪行,本席以3年監禁為判刑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