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學文

Case No.HCMA 44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8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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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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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2月28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2月28日

決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指,事發時,他正在倒後泊車,當時他已亮起燈號,並已查看現場環境,發現沒有車輛行駛。突然,上訴人駕駛的的士駛至,並與他的私家車發生碰撞。意外後,上訴人曾向他表示,因替乘客找地址,所以看不到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並向控方第一證人致歉及表示可作賠償。

4.然而,控方第一證人仍報警處理。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在審訊時出庭作證,他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當時並不是後駛,而是突然在沒有顯示任何燈號下,從咪錶位駛出。上訴人指,他第一眼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時,私家車車尾與他的的士車頭約有一輛私家車位的距離,上訴人於是扭右軚閃避,並煞掣響按,但仍然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發生碰撞。上訴人表示,他並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解釋是替客人找地址,亦從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道歉。

新增證據

6.上訴人要求在這次上訴聆訊中,呈遞一張他聲稱是在事發當日設置於的士內的鏡頭拍攝到意外經過的光碟。由於上訴人在致法庭的信件中承認該些片段是他在審訊前已經獲得,並且是他與他的法律代表商議後,決定不在審訊時呈堂,故此,本席拒絕其申請呈交新證據。

上訴理由

7.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今早,他又重申裁判官錯誤地倚賴控方證人所述,將他定罪。

考慮

8.上訴人現時所提的,不外乎是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本席經細閱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官在本案中所作的分析,並無任何可詬病之處。事實上,就上訴人有否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曾在現場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是由於替乘客找地址,所以沒有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這一事,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在日期為2012年7月27日所作的誓章中,亦講述自己當時有分心望門牌,而再向前望時,便發生碰撞。這點與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所述是吻合的。

9.無論如何,裁定某證人是否誠實可靠,一般純在裁判官的決定範疇內,本席並不認為本案存在任何基礎讓本席干預裁判官的有關裁斷。

結論

10.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