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文聰

Case No.HCMA 71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1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1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7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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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范文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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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3月12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3月12日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2.上訴人申請訟費被拒,現不服有關命令,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3.代表上訴人的楊剛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指裁判官錯誤地依賴上訴人所提交的光碟,指稱上訴人有自招嫌疑之舉。雙方沒有爭議,光碟顯示上訴人當時並沒有等待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巴士完全駛過後,才在下一部車輛的前方切入有關行車線,而是繞過巴士車頭,作出切線的行為。

考慮

4.裁判官在裁決理由書中指,當大路排滿車輛時,若支路的車輛不緩慢前進,與大路的車輛交替匯合,則支路的車輛根本無法駛入大路。裁判官又裁定,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巴士已停低,而上訴人選擇以慢速駛前,繞過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巴士車頭切入空位,這個動作本身並不構成「不小心駕駛」。同時,裁判官亦指出,他不能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從後撞到上訴人車輛的可能性。

5.既然如此,本席實不明白裁判官因何指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是自招嫌疑之舉。況且,上訴人從沒有將光碟隱藏。上訴人在調查期間已向警方提供了有關光碟,而他在審訊時亦依賴光碟顯示錯不在他。

6.在此情況下,本席並不認為上訴人在本案中有任何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之舉。儘管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態度並不是最理想的,但既然他裁定有關行為並不構成「不小心駕駛」,則這自招嫌疑之說,實難成立。

7.故此,雖然訟費命令一般屬裁判官決定範疇內的事,但以本案的情況考慮,本席認為裁判官實錯誤行使有關酌情權。

8.本席因此判處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上訴人可獲得審訊時及上訴時的訟費。若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金義威、范文聰律師事務所轉聘楊剛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