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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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7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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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如下: 2.2013年5月28日下午五時許,警方執行搜查令進入被告所住的秀茂坪順天邨天柱樓2416室作搜查。被告和太太及女兒住在該處,警方在該單位的客廳檯上一個袋內找到一個電子秤、一袋可再封膠袋、三個糖果盒,每個盒內均有五袋毒品,控方列為本案證物4號、6號及8號。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回答他為了還債給阿東,所以替阿東帶運「冰」毒。 3.被告被帶回警署,在進一步詢問下,他說幾個月前在觀塘游戲機中心認識阿東,他欠阿東1,000元。2013年5月28日,阿東打電話給被告,問他想不想賺取一些金錢,被告答應,就到順天邨一個公園等候。阿東其後出現,給被告一個包裹,內有毒品及工具,叫被告替他帶運,他叫被告等他進一步的指示。阿東應承被告,被告替他工作後可以不還那1,000元的債項。被告收下那些物品,但他沒有再把毒品包裝,他等候阿東的進一步指示,後來給警方拘捕了。被捕時,被告身上有1,100元現金及兩部手提電話。 4.政府化驗所驗得證物4號為五包俗稱「冰」的毒品,「冰」毒即甲基苯丙胺鹽酸鹽。4號證物是3.99克晶狀固體,含3.94克純度的「冰」毒。證物8號是另外五包晶狀「冰」毒固體,重1.28克,內含純度1.26克的「冰」毒。證物6號是五包「冰」毒固體,共重4.73克,含4.68克純度的「冰」毒。證物4號及8號加起上來的重量就是5.27克含5.20克純度的晶狀「冰」毒。專家估計警方撿獲的所有「冰」毒的零售價為七千五百多元。 5.被告今年56歲,根據控方呈上的定罪紀錄,他有二十五項案底,涉及多項罪行。不過辯方說被告對於第21項紀錄,記憶不清,那項紀錄是有關一宗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3年10686號案,定罪日期為1993年11月22日,罪名為管有危險藥物,判刑為監禁6個月,緩刑18個月,與及罰款1,000元。 6.辯方原想申請將案件押後,希望查清該案的情況才作求情,不過控辯雙方都同意法庭的觀點,認為此項定罪已是1993年的事情,亦只涉及管有危險藥物,不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該項紀錄是否真的存在,對本案的判刑並無任何影響,控辯雙方因此同意法庭不需要等候這項紀錄的澄清,已可聽取辯方的求情並作判刑。本席在判刑時因此完全不考慮這項紀錄。 7.根據該定罪紀錄表上的其他資料,被告有二十四項被確定的定罪紀錄,最後的兩項分別為2011年4月1日判刑的入屋犯法罪,與及2013年3月25日判刑的欺詐罪。在2011年前的定罪紀錄,已是遠自1978至1998年的事。辯方透露被告在2013年3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因欺詐罪被判監6個月,緩刑3年,案件涉及被告在2012年年底,使用已經被取消的保安證去找工作,他因而得到工作,並賺取了二十多日的工資,款項為三千多元。 8.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現五十多歲,外貌蒼老。被告早年雖有多項犯事紀錄,但1998年之後已有十多年沒有犯罪,自2011年才因入屋犯法罪再被監禁,到2013年3月再因欺詐罪被判監六個月,但緩刑3年。律師說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他和太太及女兒同住,太太沒有工作,女兒正讀中五,成績良好。律師說被告過往多年任保安員的長工,不過大約四年前開始失業,之後只能當一些運輸散工,每日賺大約400元,但工作日數不定,所以收入不穩,一家人的生活因此足襟見肘。 9.律師說被告今次犯案,純是因為阿東的引誘,被告以為替阿東帶運那些「冰」毒毒品就可以不用還那1,000元,因而鋌而走險。律師指被告是一位顧家的好男人,法庭應盡量對他從寬,律師知道程國雄案定下的判刑指引,即販運純度不超過10克的「冰」毒,判刑在三至七年之間,律師叫法庭盡量從寬。對於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緩刑的事件,律師亦叫法庭只執行部分緩刑,或將部分執行的刑期頒令與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律師指,被告在這件案件之中第一時間作出交代,並坦白認罪。 10.被告在本案中承認一項承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冰」毒純度為9.88克。根據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純度不超過10克「冰」毒的,判刑起點為三至七年監禁。本案涉及的「冰」毒純度達9.88克,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7年監禁。本席已考慮到被告過往雖有眾多案底,但並無與毒品有關,更無販毒紀錄,但這對被告的求情幫助不大。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的罪行,在一般情況下,法庭應依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判刑,因此本席對被告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以7年監禁作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因此判監四年八個月。 11.另外被告於本年3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2012年4402號案,因欺詐罪被判監6個月,緩刑3年,即是說被告在該項緩刑判後的大約兩個月,就干犯本案,他違反了該項緩刑。 12.本席聽過律師的求情,但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執行該項緩刑,本席因此下令該六個月的緩刑監禁全數執行,不過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本席下令該六個月的刑期只有其中一個月須和本案的販毒刑期四年八個月分期執行,即被告就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與及違反那項欺詐罪的緩刑,合共入獄四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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