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慧美 對 億彰實業有限公司

Case No.HCME 2/2013
Court
HCME
Date29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E 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2013年第2號

(原案件編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13年第MB0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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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申請人)
林慧美
(LAM WAI MEI CINDY)
 
   
被告人
(答辯人)
億彰實業有限公司
(MULTICHASE INDUSTRI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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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3年10月29日
裁定書日期: 2013年10月29日

裁定書

1.申請人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向僱主追討2013年7月2日和3日的薪金和按比例計算的合約年假薪酬。仲裁官劉嘉慧女士拒絕了她的申請,她現向本院申請上訴許可,擬就仲裁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2.《香港法例》第453章《小額薪酬仲裁處條例》第31條1款規定如下:

「31. (1) 如任何當事人因仲裁處的決定而受屈,所據理由是-

(a) 只牽涉法律問題;或

(b) 因為該有關的申索超越仲裁處的司法人管轄權範圍,

則該當事人如獲原訟法庭應申請而批予的上訴許可,可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3.雙方在這申索的幾個爭論點,包括7月1日的法定假期薪酬,7月2日的有薪休息日薪酬,和按比例計算得的4天年假薪酬,是否已用於抵銷申請人離職的通知期,和7月3日申請人是否應享有疾病津貼。仲裁官在聆訊過雙方證人的證據後,接受被告方的證據,裁定被告得直。

4.理由是申請人在2013年6月18日給予被告一個月離職前通知,所以她應工作至2013年7月17日,但她後來要求被告讓她工作至2013年7月10日後,便不用再上班。

5.仲裁官接受被告的證據,認為雙方同意申請人從2013年7月10日後便可離職,但申請人要放棄7月1日的法定假期,和7月2日的有薪假期,所以在7月1日和2日她也要如常工作,並且要放棄按比例計算得的4天年假薪金。但後來申請人在7月2日沒有上班,所以被告扣了她當天的薪金。

6.至於7月3日,申請人請了病假,但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3條3款規定,僱員要連續4天因病不能上班,才能享有疾病津貼,所以申請人不能因7月3日一天的病假,而享有疾病津貼。

7.因仲裁官對7月2日薪金和按比例計算的4天年假薪金的決定,只涉及事實的裁決,不涉任何法律問題或仲裁處的司法人管轄權範圍,所以申請人不能就這仲裁提出上訴。至於7月3日的病假,仲裁官的裁決,是按法例而作,沒有犯任何錯誤,所以申請人也沒有上訴的理據。

8.因申請人沒有上訴理據,所以本席撤銷這申請。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