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浩鈞及另二人

Case No.DCCC 48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480 & 740/2013(合併)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480及740號(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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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浩鈞 (第四被告人)
  張澤鋒 (第五被告人)
  曾詩潔Bonnie (第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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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3年10月3日上午9時48分
出席人士: Mr Mark We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Gordon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美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及第五被告人
  Ms Carol Fung,由法援援助署委派的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控罪: [2]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3]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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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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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原有六名被告,經認罪協商後,第一至第三被告在本席前承認大部分控罪,並獲控方接納,餘下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他們三人同時與第一和第三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而第六被告則另外與第一至第三被告共同面對另一項「勒索」罪。第四至第六被告各人均否認其所面對的控罪。第四及第五被告由法援助署委派黃潤華大律師代表二人而第六被告則由法援署另外委派馮尚潔大律師代表,控方則外聘韋浩堂大律師代表。

2.在開審前,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呈上一份承認事實(證物P5)。簡單而言,透過該份文件,控辯雙方同意將PW1鍾浩賢在案發日的一份醫療報告(P1)呈堂,並同時將五張有關案發地點的照片呈堂〔P2(1)至(5)〕,另外有關P4(第四被告至第六被告的拘捕)以及會面紀錄呈堂(P3至P5)。第四被告至第六被告在會面紀錄之中否認控罪,承認事實之中他們亦同意有關會面紀錄是自願作出以及準確。承認事實中亦提及PW1其後亦在警方所安排之認人行列中分別認出了第四至第六被告,上述辨認的準確性以及認人行列的公平性以及自願性均沒有遭到任何爭議。同時本席亦獲承認事實告知,第五至第六被告兩人過去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3.控方舉証完畢後,代表第四被告以及第五被告的黃大律師並無任何中段陳詞,但代表第六被告的馮大律師則分別就第六被告所面對之控罪二以及控罪三作出了毋須答辯的申請。本席經過小心考慮和檢視控方所有的證據以及聽取過雙方陳詞之後,同意基本在控罪二「普通襲擊」罪之中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第六被告有份參與毆打PW1。就住此點,控方韋大律師亦不作出任何陳詞回應。因此本席在控罪二同意辯方毋須答辯的申請,將第六被告所面對的控罪二撤銷。至於控罪三,本席則認為第六被告仍須答辯,表面證據成立。

4.在裁定第四至第五被告控罪二以及第六被告控罪三表面證供成立之後,三名被告在知悉他們自己的權利之後,最後亦選擇了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替他們作證。在聽取過他們代表大律師的最終陳詞之後,本席將案件押後到今天宣判。

控方案情

5.由於控方只傳召了PW1作證,他們證供就成為今次針對三名被告(第四至第六被告)之關鍵。簡而言之,2012年9月10日,PW1當時正與一班朋友在沙田秦石邨石玉樓4樓平台閒談時,有三個人出現在平台。此三位人士分別為阿偉、阿鈞(第四被告)以及黃兆津(第三被告)。PW1說第三被告將他首先扯到一邊傾談,問他為甚麼跟了同一個社團但不同黑社會的「大佬」叫「超人」。PW1不斷否認,然後他說偉哥以及第四被告這時候亦走過來,問他所欠的7,500元幾時償還。PW1在庭上否認有欠債,並且說他雖然之前的確有欠友人的錢,但已經償還了。接住PW1說他前度女友(即第六被告)突然就上前掌摑了他一巴。後來PW1就與該四名人士一同乘坐的士到了旺角新之城商場附近下車。當時見到在新之城門外的台階上已經有十幾名人士聚集。根據PW1的證詞,當時有很多人向他說了很多事情,但他已經記不清楚說話的內容。其中特別有印象的,就是有一名叫做「細鬼」的人對他說:「『冧把』係大晒!」。PW1說他聽到之後好驚,但他也不能離開。後來PW1說當中有些人就提出要打他。PW1要求他們到一個後巷去,以免街上人多,眾目睽睽。盤問之下,PW1說他是知道後巷設有一閉路電視,可能會攝下整個他被襲的過程,所以才有所建議。在後巷之內,PW1說第三被告與第四被告二人打他,他們當時對自己拳打腳踢,過程只有十幾秒,而另外兩個人就同時出現在後巷,即總共有四名人士。不過他亦不記得其餘那兩人是誰。他被人在後巷毆打襲擊之後,自己就乘坐的士返回秦石邨,然後再由他一名男性朋友替他報警,之後他們就到了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驗傷。

6.個多星期之後,PW1說偉哥再打電話給他,問他有沒有錢還。當PW1表示沒有錢時,偉哥就用粗口辱罵他,又對他說一些具恐嚇性的說話,意思是若果他不還錢,就會放火燒PW1的家,亦會爆門入屋,聽到之後,PW1隨即收線,其後PW1報警。後來偉哥就同PW1約了在旺角東火車站交收那7,500元。警方接報之後就預先埋伏該處,並且最後在該處拘捕了兩名出現的男子。PW1後來參與了警方所安排的認人行列。

7.在庭上,PW1曾經說過第四被告是在後巷與第三被告毆打他,至於第五被告,PW1說他在新之城商場有同「細鬼」有談過話,但就記不清楚他自己被打時,第五被告身在何方。對於第六被告,PW1說她曾經打過他,但他亦說當在後巷他給人打時,他亦記不起第六被告當時身在何方。盤問之下,PW1同意黃大律師所指,在他給予警方的四份口供紙之中,其實也沒有提過他被逼跟其他人乘的士到旺角。相反,他更加在其中一份口供紙之中提及他是自願上車,跟他們一起乘的士到旺角,目的就是要弄清楚發生甚麼事。黃大律師亦在盤問時候向PW1指出,他在口供紙之中並無提過他主動建議到後巷去進行毆打。當PW1在參閱過自己的口供之後亦同意此說法。黃大律師亦進一步指出,雖然在庭上,PW1力指是第三和第四被告在後巷下手打他,但在口供紙之中,他就沒有提及過有第四被告對他有過任何拳打腳踢。PW1亦在庭上被邀請再翻閱供詞,之後他亦同意原來供詞之中只提及第四被告是旁觀者,並不是在後巷有份下手打他的人。最後PW1同意自己在此一部分記錯了,打他的人應該是第三被告以及「樂仔」。

8.至於第五被告,黃大律師亦向PW1指出,事實當日當PW1認出第五被告之後,他只說第五被告站在一旁看見自己給人打。馮大律師盤問PW1時,PW1就同意雖然他提議到後巷是因為知道該處可能設有閉路電視,但PW1亦同意在調查過程之中,他從來是沒向警方提出過有關此事。PW1解釋說他是因為十分驚慌,所以忘記了向警方提點此方面的事情。

9.PW1同意沒有一份口供紙之中有提及過第六被告曾經在秦石邨平台之中有掌摑或者打過他而從閉路電視錄影之中,他也同意從來也未顯示過第六被告在後巷之中有出現過。馮大律師繼而亦轉移追問,到底PW1與第六被告,當初拍拖,最後導至分手的原因。PW1解釋好簡單,他指出是性格不合、不歡而散,並指出由於分手是不愉快的事件,所以他選擇忘記了。馮大律師繼而向PW1指出,其實PW1認識第六被告時,第六被告只得15歲,而他們之因為有錢銀瓜葛,是因為他與第六被告發生了性行為令第六被告有了身孕,所以最後要做終止懷孕手術,因此才導致有該7,500元的債項出現。本席為此亦已提醒了PW1,而他對於馮大律師的提問,最後選擇了不回應。最後PW1說他跟人入後巷之前曾經有見過第六被告,不過當在後巷之內,直至他後來出來時,他已經再見不到第六被告。

證據分析

10.由於針對本案中三名被告(即第四、第五及第六被告)的證供主要源於PW1的證詞,因此審訊議題就圍繞住PW1的證詞的可信性以及可靠性。另外由於在承認事實之中亦指出,第四和第五被告在被捕和警誡之下均有自願表示當日被拘捕“毆打引致PW1身體受傷”罪時,他們是在場,但卻沒下手打人。因此就算PW1的證詞有反覆情況出現也好,根據醫療報告亦顯示PW1確實身體有受傷,他的右臂有擦傷的情況,加上兩名被告自願承認見到PW1給人打,因此如果法庭確信PW1給人襲擊此一件事曾經是在新之城商場旁邊的一後巷內發生時,審訊的其中一個議題亦是第四和第五被告兩人如果在襲擊時候有在場的話,二人是否可以根據「夥同作案」(“joint enterprise”)的原則被裁定與親自下手對PW1拳打腳踢的其餘兩人(即第三被告和阿樂)是一起共同襲擊PW1。對於PW1在證人台上的表現,本席只能夠以乏善足陳來形容。該名證人明顯是沒有任何充分準備,更加懶得在上庭前翻看他多份證人口供紙,以協助他回憶一年前所發生的事件經過和細節。盤問之下,PW1更加被證實他的證詞出現了多處瑕疵,而這些瑕疵更是重大的瑕疵。例如庭上他指出第六被告(前度女友)曾經在秦石邨平台之上掌摑他一巴,但經過盤問之下,原來他之前的口供紙之中卻從來未提及過。相反,他在庭上說在後巷給人打時候,第六被告亦不在後巷之中。在此情況之下,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証第六被告與他在後巷被毆打一事能扯上任何關係。有關PW1證詞的質素,從此部分已經可見一斑。

11.在作最後分析證供時,本席會首先處理第六被告餘下的「勒索」控罪(即控罪三)。在該項控罪之中,第六被告被控與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在2012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在香港連同一名稱為阿偉或者偉哥的人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PW1交出港幣7,500元。本席同意馮大律師代表第六被告的最終陳詞裡所指,由於當偉哥和PW1提及此債項時,根據PW1的證詞,第六被告當時在平台仍未出現,但PW1他自己亦說,他記不起第六被告在平台時根本同他說過任何甚麼說話,因此PW1雖然說過第六被告曾經是打過他,但就此法庭已經裁定此一說法連表面證據亦不成立,因此到底偉哥其後向PW1所提出7,500元款項,到底是否和第六被告人有關,到現時的證據狀況,仍然是不清楚的。根據PW1自己說,有關他與第六被告交往時,雖然有借過一些款項,但根據他自己解釋有關款項已經歸還,因此第六被告和PW1到底是否真的有錢銀瓜葛,根本到現在仍無從稽考,不得而知。雖然馮大律師代表第六被告指出,曾經根據指示向PW1指出有關款項主要是終止懷孕的手術費用而衍生的借款,但PW1對此亦不置可否,亦選擇了不作回應。到底根據PW1所言,他在後巷為甚麼又會給人打,是因為7,500元的債項給人打,還是有關「細鬼」所說社團的事給人打,到現在也不是十分之清晰。而PW1作證提及他在個多星期之後,偉哥再致電給他追債,出現了恫嚇的情況之證供,但正如馮大律師在她陳詞內正確地指出,PW1自從在9月10日之後,就沒提及過與第六被告有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接觸。在此情況之下,法庭認為是不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之下去推論偉哥在後來的所作所為事必一定與第六被告有關以及是在第六被告同意及知情的情況之下行事。因此雖然連辯方也指出該7,500元實際是同第六被告本身有關,不過即便如此也好,法庭仍然不認為控方是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第六被告所涉及參與是有關「勒索」的情況。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之下,第六被告的行徑雖然可疑,但在此控罪之中,法庭認為必須判處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

第四及第五被告

12.兩名被告在控罪二之中被指稱與其他人一起在後巷之中襲擊PW1。對於兩名被告的身分,辯方並無爭議。兩人亦在列隊認人手續之中,被PW1正確地認出。他們也在警誡之下承認當時曾在現場出現,不過沒有參與下手打人。雖然PW1一度指兩人是有份打他,但其後經盤問之後及翻閱過自己的口供紙之後,已經同意修改他的證詞,指出兩人只是在他被毆打時出現在自己的身旁而身處在後巷之內。

13.根據黃大律師代表第四和第五被告的陳詞就同時指出,第四被告只承認他入後巷看看發生甚麼事情,他亦不知道為何要進入後巷,後來當見有人「打交」時,他就離開了,過程之中只有一分鐘左右。黃大律師又指,主問時,PW1說當「細鬼」在旺角說:「我哋『冧把』大晒,唔惹得!」的時候,第五被告亦在旁邊贊成及附和說:「係呀!係呀!」,盤問時PW1卻同意在多份口供紙之上也未提及到此一點。PW1後來承認有關此一點他亦有記錯,也已經更正。盤問之中,PW1又同意「細鬼」說那話時,其實他亦不知道第五被告身在何處。PW1在盤問時亦同意,當「細鬼」說「我哋係『冧把』大晒,唔惹得!」時,他同時亦不知道第四被告身在何方的。

14.主問時,PW1曾經說過,在旺角時曾經有人說過要找一個地方打他。PW1才說:「咁去後巷喇!」。盤問時,PW1承認其實在他口供紙裡,也沒有提起過此一段說話。PW1說選擇到後巷被打只是因為知道話那裡設有閉路電視,希望可以拍攝到有關的影像。不過盤問時亦已顯示了在多份口供紙之中其實PW1沒有向警察提及到後巷有閉路電視此一個情況。主問時,PW1亦說第四被告有份到後巷對他拳打腳踢,但到盤問時,他同意在他口供紙裡,亦沒有提及過第四被告有份打他,最後他改口說是阿樂有份打他,那人不是第四被告。甚至他亦說當時他也不知第四被告在那裡。不過當法庭問及他此一點時候,他才說第四被告是在他兩米之外。主問時,PW1說當他在後巷被打時,他亦不知道第五被告在那處,盤問時候他亦再次同意此點。不過後來當法庭再問及此點時,他又說第五被告也是在一至兩米之外。黃大律師陳詞指出整體情況不禁令人懷疑,對PW1證供的可靠性也有保留。本席對此也認為是一恰當和合理的批評。對於黃大律師另外的批評,說PW1在平台上為何不呼救又或者叫朋友代為報警,本席則認為有關批評未必十份合理。如果PW1是當時遇事驚慌,亦給一些陌生人圍住的話,他來不及反應也不算過份,亦不可以說是不會可能發生。至於第四被告有沒有在平台上走近PW1身旁而聽到偉哥和PW1的對話,此一點本席認為根本也不重要,因為正如本席指出,實際上根據現時PW1的證供,法庭根本也不能夠確定他在後巷被人打此一件事是到底同社團還是同債項有關。但本席同意黃大律師所指,綜合所有證據,要證明第四和第五被告在進入後巷之前必然知道有人會對PW1使用武力去對付他,甚至說二人是在旁加以協助或者鼓勵,此情況也是不明確的。因此,同樣地,雖然本席認為第四和第五被告在此情況之下出現在該後巷,狀況乃非常可疑,但由於缺乏有一個確切證據顯示他們當時在後巷裡的意圖,所以本席認為實難以推斷他們必然是要提供協助,或者鼓勵襲擊PW1,所以最後亦同樣基於在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底下,判處兩人的控罪亦是罪名不成立。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