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迪

Case No.HCCC 212/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Oct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21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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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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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Mr Francis LO及
  署理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donis CHEUNG,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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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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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強姦罪,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同事主喺案發嘅時候已經認識咗三年,事主當時18歲,係一位中五嘅學生。被告人就已經結咗婚,但係同妻子分咗居,有一名兩歲嘅女兒。

當晚兩個人一齊喺餐廳用膳,被告人對事主表示鍾意咗佢已經好耐,想同佢拍拖,事主拒絕。兩人離開嘅時候已經係午夜時分,兩個人都分別飲咗超過一樽啤酒,被告人步履不穩,有少許發抖,事主就清醒嘅。佢扶咗被告人前往一間賓館,打算畀被告人休息。之後事主攞咗被告人畀佢嘅提款卡提取咗現金去交房租,又順便購買咗兩支啤酒,目的係畀被告人容易啲入睡、休息。當事主放低現金同埋啤酒,打算離開賓館房間嘅時候,被告人扭住佢,雖然事主推開咗佢同埋話「唔好」,被告人並冇理會。伸手入佢衣服裡面擠弄佢嘅胸部,佢嘅面部同埋頸部,而且將佢推咗喺床上面壓咗喺佢身上,令到佢無法動彈。被告人又用手指插事主嘅陰部,事主曾經嘗試逃走,但係畀被告人推番喺床上面。最終事主反抗不果,被被告人強行與佢性交咗。性交嘅時候被告人並冇用安全套,亦都喺事主體內射咗精。

被告人現年30歲,中四教育程度,案發嘅時候係一名裝修工人,月入大概10,000元。女兒一向同佢居住,但係喺案發之後已經交由母親養育。

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重點係被告人係初犯嘅,佢對事主真心傾慕,喺案發嘅時候被告人不勝酒力,並非係假扮,酒精影響咗佢嘅判斷。佢犯案絕非有預謀嘅,只係一時嘅衝動。佢亦都冇用過度嘅武力,亦都冇用武器。雖然被告人並冇使用安全套,尤幸並冇令到事主染病或者懷孕。被告人有真誠嘅悔意,佢喺被拘捕之後即時招認,並冇隱瞞,喺法庭亦都承認控罪,並冇為求僥倖進行審訊以望脫罪,而進一步傷害事主。辯方亦都向法庭交上被告人同佢父母撰寫嘅信件。

本席接受被告人之犯案並冇預謀,亦都冇用咩嘢手段誘騙事主去咗案發嘅地方。不過被告人利用事主嘅善良同埋信任,令自己處身於一間賓館嘅房間,最終被告人亦都不理事主嘅不同意同埋反抗,強姦咗佢。期間用咗一啲輕微嘅武力,所用嘅武力唔算過份,亦都冇令到事主受傷,但係佢並冇用到安全套,更加喺事主嘅體內射咗精。唔用安全套亦都可以避免體內射精,但係被告人並冇咁做。被告人嘅做法令到事主承受身心創傷之外,更加面對懷孕同埋其他健康嘅風險,咁樣對待朋友令人不齒。幸而事主並冇成孕,亦都冇染病。雖云被告人當時受到酒精影響,犯案屬一時衝動,並冇預謀。但係佢並非係不知道自己係做緊咩嘢嘅。雖然控方冇呈遞報告顯示事主所受嘅心理創傷比一般情況嘅更為嚴重,但係正常嘅女士喺咁嘅情況之下所受嘅創傷係不問而知嘅。

考慮咗整體情況、參考咗雙方呈遞嘅案例,本席認為採用五年九個月作為量刑基準係合適嘅,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嚴重程度。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本席接受被告人有真誠悔意,佢承認控罪亦都免卻咗事主出庭作證,本席酌量給予被告人多一個月嘅刑期扣減。

係,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監禁4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