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譚偉康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
控罪詳情指,2013年2月1日,被告人喺香港九龍秀茂坪寶琳路寶達邨達翠樓嘅3505室(該單位)裡面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是係一個塑膠袋,裡面載有0.25公斤嘅粉末,內含0.17公斤嘅氯胺酮(俗稱係「K仔」)。被告人承認控罪,並且承認控方所備就嘅案情概要。該單位係被告人嘅住所。
2013年2月1日,喺該單位之外,警方進行反毒行動。喺18:00時,警方人員睇到被告人喺該單位出嚟,形跡可疑,於是上前將被告人截停查問,並出示搜查令,入去該單位搜查。搜查之下,喺被告人本人房中電腦檯上面嘅一個金屬盒,裡面搜出一個透明已封口嘅膠袋,內載有懷疑嘅氯胺酮、一個電子磅同埋一沓透明可再封口嘅膠袋。被拘捕之後,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佢係暫時替人保管該氯胺酮及相關工具嘅。被告人被帶往旺角警署,搜身嘅時候,警員發現佢有60鈫、一部流動電話同埋兩條鎖匙。
喺警誡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話2013年1月26日大約23:00時(即係夜晚黑11點鐘),被告人到康寧道嘅i-ONE網吧遇到一名叫做「朱仔」嘅男子,佢已經認識「朱仔」約兩個月喇,而「朱仔」問佢愛唔愛錢用,被告人話係要,「朱仔」話如果被告人肯將「K仔」放喺屋企一個星期,被告人就可以得到500鈫嘅報酬,被告人同意呢個安排。被告人喺嗰個網吧等咗大約半個鐘頭,「朱仔」就畀咗一個黑色嘅塑膠袋佢,被告人將自己嘅流動電話號碼畀咗「朱仔」,而「朱仔」就話畀佢聽有人會聯絡佢,攞番啲「K仔」嘅,被告人於是就帶「K仔」返屋企喇。當被告人打開個黑色膠袋,佢發現裡面有一個電子磅,一個透明可再封口嘅塑膠袋,裡面載有白色嘅粉末同埋一沓透明可再封口嘅膠袋,佢將該等物品一齊係放入一個淺藍色嘅金屬盒,而將金屬盒係放喺佢房中嘅電腦檯上面。被告人嘅家人係唔知道佢帶咗毒品返屋企,除咗「朱仔」之外,冇人知道毒品係喺佢屋企。喺被告人身上撿獲嘅60鈫係佢自己嘅錢,而佢身上搜獲嘅流動電話係佢用嚟聯絡朋友用嘅。
經政府化驗師化驗之後,證實搜出嘅毒品係0.25公斤(即是250克)嘅粉末,內含0.17公斤嘅氯胺酮,即是170克嘅氯胺酮,該毒品當時市值估計係30,750鈫,該電子磅有微量嘅粉末,內含氯胺酮。
被告人喺1994年8月出生,案發時候係18歲,冇刑事定罪紀錄,讀書至到中二年級就停學,被捕嘅時候係無業,但係曾任倉務員,身體同埋精神狀況都係良好嘅,同埋父母同埋佢仲係學生嘅姐姐同住,冇黑社會嘅背景。佢嘅姐姐替父母寫咗一封信畀法庭,希望法庭輕判,使到被告可以早日返屋企。
根據案例SJ 告許守城嘅案例,裡面係載有氯胺酮嘅判刑指引,涉及販運嘅氯胺酮為50克至到300克者,則判處6年至到9年監禁。本案涉及嘅危險藥物係內含0.17公斤氯胺酮嘅0.25公斤粉末,即係純氯胺酮嚟計就係170克。本席認為,按該案例嚟講,適當嘅量刑基準應該係7年以上嘅監禁。本案所涉嘅罪行係極其嚴重,被告人嘅自身同埋家庭狀況對於輕判或者扣減刑罰係並不起任何作用嘅,就算被告人犯案嘅時候係18歲,又係初犯,而有真誠嘅悔意,以及有家人嘅支持,本席只能夠採納一個較輕嘅量刑起點,即是係7年監禁。
因為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扣減,所以本席喺7年監禁裡面減咗三分之一,最終係判被告人四年八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