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ysical Beauty Centre(central)ltd 對 莊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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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0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編號2013年第1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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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原告人的申請,它要求本庭頒布命令,把被告人基於藐視法庭罪,而交付監獄。理由是:被告人沒有按區域法院陳玉芬聆案官於2012年10月30日在區域法院人身傷亡案件編號2011年1223號一案中所作出的命令,出席於2012年12月18日之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聆訊的訊問。 2.原告人是一間提供美容服務的公司。Red International Beauty and Slimming Limited(以下簡稱為 “Red International Beauty”)是一間美容儀器供應商,被告人為Red International Beauty其中的一名董事。 3.約於2008年9月,原告人向Red International Beauty購買一部激光美容儀器。2009年11月,一名高峰女士到原告人的美容中心美容,美容中心以該部激光美容儀器為她進行美容治療,但該部儀器把高峰女士的面部灼傷。高峰女士於2011年6月向原告人及Red International Beauty提出訴訟(這即是區域法院人身傷亡案件編號2011年1223號),向原告人及Red International Beauty作出索償,原告人與高峰女士達成和解,其後原告人就與高峰女士和解的金額向Red International Beauty作出申索。 4.2012年6月12日,區域法院的黃禮榮聆案官就該索償進行賠償的評估。黃禮榮聆案官最終裁決,Red International Beauty須支付原告人港幣445,000元以及利息,Red International Beauty須支付原告人訟費25,000元。為執行該判決,原告人在區域法院人身傷亡案件2011年1223號向法院作出申請,要求被告人作為Red International Limited其中的一名董事,就Red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否有財產或經濟能力履行黃禮榮聆案官作出的判決,出席聆訊,接受口頭訊問。 5.陳玉芬聆案官於2012年10月30日頒布命令,被告人須出席於2012年12月18日的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聆訊。該命令於2012年11月20日面交送達被告人,其詳情如下:原告人聘請Intellect Consultancy Limited向被告人送達陳玉芬於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命令;於2012年11月20日,Intellect Consultancy Limited僱用的調查員周明聰先生到達被告人位於香港新界上水古洞路1號天巒一期M8號屋的地址。周明聰到達上址後敲門,應門的女士自認為被告人,周明聰先生於是將2012年10月30日的命令面交送達被告人。該命令附有懲罰通知(penal notice),其詳情如下: “the judgment debtor may be liable to be imprisoned for disposal of assets with a view to avoid satisfaction of the judgment or for wilful failure to make full disclosure; 2, the judgment debtor may be liable to be imprisoned for contempt if he fails to appear in the above examination.”。 6.被告人沒有出席2012年12月18日的聆訊,黎達祥聆案官將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聆訊押後至2013年3月26日進行,但債務人莊雪萍並無出席該次聆訊。2013年1月14日,原告人向被告人發出原訴傳票,要求法院對被告人作出交付監獄的命令。黎達詳聆案官於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命令以及2013年1月14日發出的原訴傳票,於2013年1月31日由Intellect Consultancy Limited的調查員Yew Siu Ki女士於被告人位於香港新界上水古洞路1號天巒一期M8號屋的地址,面交送達被告人,其過程如下。參看Yew Siu Ki女士於2013年2月4日所作的誓章的第2段,該段的內容如下: “having been directed by my principal of Intellect Consultancy Limited to serve the said documents on the above-named Defendant, I did on Thursday, the 31st day of January 2013 at about 1137 hours at House M8, Valais Phase 1, Kwu Tung Road, Sheung Shui, New Territories, personally serve on the Defendant with the said documents”。 7.The said documents是指於第1段所列出的文件:
8.陳玉芬聆案官於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命令的法庭蓋印本,已於2012年11月20日面交送達被告人。該命令清楚說明,被告人須出席2012年12月18日的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聆訊。該命令所載的懲罰通知(penal notice)清楚說明,如被告人未能出席該聆訊,她可能將會因犯藐視法庭罪,而被交付監獄。很明顯她知道要出席2012年12月18日的判定債務人訊問的聆訊,而不出席該聆訊的後果亦清楚在該命令上列出。很明顯她不出席2012年12月18日的聆訊,是干犯了藐視法庭的罪行。因此,本庭將她交付監獄,她需要服刑10天。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涉及提出交付羈押申請許可的訟費、原訴傳票的訟費以及本日聆訊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估。
原告人:由梁鳳慈律師行Mr Ringo Kwong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